辯護詞楊俊

2023-01-08 11:36:03 字數 1589 閱讀 3885

審判長、各位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作為被告人楊俊的辯護人,現為了切實履行辯護職責,維護其合法權益,特簡要發表以下辯護意見,請予重視、採信。

一、 關於本案事實

屯檢刑訴(2014)17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本辯護人認為在涉及定罪量刑的一些重要方面尚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之情形,從而會影響對本案的公正處理。主要體現在:

1、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有關涉及**、**類非法經營犯罪追訴標準的規定,非法經營數額達到30萬元以上或違法所得額達到5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對照本案,上述兩個關鍵數額的確定有待進一步查證,即起訴指控非法經營額為82.75萬元(以客戶入金數額作為依據),儘管有相應統計表為憑,但因具體客戶龐鑫作證稱只入金 5萬元(統計資料卻為184600元),相差太大而不能作出準確認定,而且上述有關統計資料和證人證言的取得(指第二次對龐鑫的調查)已超過法定的審查起訴期限,又不符合電子資料的取證要求,難以作為有效證據採信,故該指控難以成立。

另違法所得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意見,應為扣除直接用於經營活動的合理支出費用後剩餘的數額(利潤),而實際上,即便按起訴指控所依據的統計資料,應得佣金應為63598.30元(不是按70%計算的74198.04元),再加上被告供述合肥同順公司尚有1萬多元的佣金未返還及其已給付下級**商即屯溪新科電腦經營部(按50%計算)的佣金16081.

4元,則實際所得佣金僅3萬元,如除去交給合肥同順公司的25萬元加盟費和員工工資、租金等其它合理開支,已是嚴重虧損,根本沒有獲利。無怪乎,被告辯稱自從開展案涉業務以來,已虧損40-50萬元,就不難理解了。故本案顯然不能以所謂違法經營額對被告人的行為進行定性處理,並追繳實際不存在的違法所得。

由此可見,起訴指控明顯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之情況。請法庭明鑑。

2、關於案涉經營行為的性質,起訴指控認為屬於變相**交易,但辯護人認為缺乏有權機關的行政認定,自然屬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儘管案卷內已收集湖南當地銀行及監管局作出的行政認定材料,但本案發生在安徽省,現尚未見安徽省內的有權機關乃至更高層級的有權機關作出認定,故其效力不能及於本案司法審判,從而會影響案件的定性處理。

三、關於本案處理

鑑於被告人已當庭自願認罪,辯護人認為,在對被告人進行處理時,應綜合考慮以下情節:

1、如按起訴指控,本案涉及的是單位犯罪,而被告人是作為單位法定代表人(與實際經營者不是乙個統一概念)和直接責任人員被追訴的,故應合理評判其對社會的消極影響和主觀態度,並準確認定案件事實。

2、被告人對於自己所作所為交待是比較清楚的,而且也是配合司法機關進行處理的,包括暫扣的20多台電腦、7000餘元現金等財產均未得到退還,表明其有明確的積極主動配合的態度,值得肯定。

3、被告人是在公安機關要求其調查後即到案的,沒有材料顯示當時已被採取強制措施,到案後即如實交待了自己涉案事實,表明其有虔誠的認罪態度,屬於坦白,依法應酌情從輕處罰。

4、被告人屬於初犯、偶犯,此次涉嫌犯罪完全是因為不懂法、片面跟從並追求經濟利益所致,沒有給更多的人造成損害和經濟損失,故可以作為酌定情節予以充分考慮,以對本案作出公正處理。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本案關鍵事實還有待進一步查清;鑑於被告人已當庭自願認罪,敬請法庭對被告人作出緩刑的從輕判決,以切實維護國家法律尊嚴和當事人合法權益。

我的辯護發言暫到此,謝謝!

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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