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邵X涉嫌交通肇事一案的辯護詞

2021-08-25 18:14:34 字數 1309 閱讀 6116

二、造成此次交通肇事除了被告人邵x本人疏忽大意外,被害人也有過錯。

1、儘管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技術檢測報告表明被告人的重型自卸貨車的制動距離不合格,但與此次事故沒有直接因果關係。事發前,被告人轉彎時根本就沒有看見被害人且車速並不快,直至相撞之後才發現,後果已經造成,基本無法挽回。且被該人車輛是新車上道行駛前已經檢測合格,被告人對車輛存在隱患主觀上是不知道。

2、被害人的過錯行為與這次交通肇事亦有間接因果關係。被害人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辦法》第32之規定:「電動自行車經登記方可上道行駛」儘管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認定被害人:

「應負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責任」但辯護人認為:此次交通事故是被害人對事故的潛在起因有過錯,希望法庭在量刑上給予體現,這樣才能體現法律的嚴肅和公正。

三、被告人依法具有的酌定情節

1、 被告人自願認罪而且有明顯的悔罪表現,從整個案件對被告人偵查的口供到起訴再到審判可以看出,在案發後被告人能夠全部、徹底地向司法機關交待自己的犯罪行為,說明被告人已經認識到犯罪行為的危害性,有改過自新的良好願望。從今天的庭審情況來看,被告人能夠主動交待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

2、被告人認罪態度很能好,積極賠償,事故發生後被告人及其家屬積極主動向受害家屬作民事賠償,賠償不僅是及時足額賠償,而且是超額賠償。使受害者家裡從經濟上得到補償、從精神上得到安慰。辯護人認為用「很好」來概括並不為過。

從一開始找被告人了解情況,直至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告人自始自終都是誠懇的態度配合調查,如實陳述,真誠悔過,既不反覆,又沒狡辯,更沒有避重就輕、隱瞞事實。這一誠懇的悔罪表現,應當得到法庭的確認,並作為酌情從輕處罰的事實根據。根據《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規定「23、被告人案發後對被害人積極進行賠償,並認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因婚姻家庭等民間糾紛激化引發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對被告人表示諒解的,應當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犯罪情節輕微,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不需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3、被告人系初犯和偶犯,平時表現較好,被告有一定文化素養,對父母一直以孝順,而且其一直遵紀守法。其次,被告人家裡上有二老需要照顧,尤其還有乙個1歲的女兒,需要被告人的撫育。根據《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規定「19、對於較輕犯罪的初犯、偶犯,應當綜合考慮其犯罪的動機、手段、情節、後果和犯罪時的主觀狀態,酌情予以從寬處罰。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綜上所述,鑑於被告人認罪態度好、又係初犯、主觀惡性不深、被告人還有個才滿一周歲半的幼女需要及時工作養家照顧,因此根據本案的客觀情況和其它法定、酌定情節,被告人符合自首情節,又不會有危害社會的可能性,希望合議庭能夠對其從輕、減輕處罰,給被告人乙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建議合議庭對被告人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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