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電運輸專業安全技術措施管理規定

2021-08-18 03:30:52 字數 3547 閱讀 4154

編制、審核、審批、發放、貫徹管理規定

1、總則

1.1所有工程必須堅持「一工程,一措施」的制度,嚴禁無措施施工。凡安裝、拆除、檢修(不含日常巡視檢查維護)、井筒作業、登高作業以及裝置效能測定與檢驗等各類工程施工時,必須編制專門的施工措施。

1.2各類安全技術措施必須以《煤礦安全規程》和國家、行業技術標準、規範為依據,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制定符合實際的、指導施工和防範事故的操作程式和技術方案。基本原則是:

技術措施指導施工,按措施能正確、安全、準確無誤地完成整個施工過程。其實質就是「怎麼幹,怎麼寫,怎麼寫,怎麼幹」。要確保安全技術措施符合現場實際情況,做到有針對性、適應性和可操作性。

1.3編制的安全技術措施原則上應有設計或施工圖、工程平面圖或現場裝置布置圖、供電系統圖;必須有施工、安全、技術負責人、有工程或施工現場情況概述、有完整的施工程式或操作方法、步驟、有安全保證措施和避免發生事故和傷害的預防性措施。

1.4編制的安全技術措施應使用現行符合國家標準的單位、尺寸,符號和有關規定,禁止使用一切淘汰的標準、規範、量、單位、代號,禁止使用網路語言。應使用正規書面語言、文字和用語,不准使用口語和通俗語言。

1.5各類工程原則上應一次性完成施工,施工中途如出現中斷則必須重新編制措施,施工人員出現變化則必須重新傳達貫徹措施後再施工。施工過程中,如出現條件變化,應及時補充措施然後進行施工。

1.6施工措施必須明確施工時間,過期的措施必須重新編制。

2、措施的編制及內部審核

2.1施工現場確定施工方案

2.1.1措施編制前,由分管領導或部門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等牽頭組織相關職能科室技術人員,施工單位安全技術責任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到施工現場進行實地勘察、現場會審,並寫好現場紀要,作為工程施工措施的編制依據之一。

2.1.2編制規程措施前,施工單位技術主管或技術主管委託的相關人員應組織本單位班(隊)長、工程技術人員根據勘察現場紀要,集體討論,制定工作要點,安全注意事項,要吸取在實踐中好的做法,對現場做不到的不能在規程措施中作出要求,保證編制的措施具有適應性、針對性、可操作性。

2.2措施的編制

2.2.1礦井停產大修、大型裝置(大型固定裝置或其它特種裝置)安裝、拆除工程或其它重點工程的安全技術措施由單位技術主管或由礦機電副總工程師指定資深專業工程師編制。

2.2.2除上一條以外的一般安全技術措施由單位分工技術人員

負責編制,技術主管予以指導。

2.2.3措施編制要點、格式,要符合本規定總則要求和措施統一格式要求。

措施中涉及的所有工具、材料必須明確規格、型號;安全技術要求、人員站位、停送電方式必須明確;措施中的有關技術引數要量化,不得含糊其辭、模稜兩可。

2.2.4外委單位來我礦進行施工的,原則上由礦領導、機電辦負責人安排相關單位技術主管或相關工程師具體負責。

措施的編制、審核、審批程式不得與礦規定相牴觸。相關責任人為終、始責任人,全程、全權、全面代表機電辦或礦領導指定的職責單位負責。

2.3措施的單位內部審核

單位技術主管編制的安全技術措施應由單位行政負責人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內部審查,其它技術措施由技術主管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審查,力求工程技術措施、施工組織方案、設計要符合現場實際,符合相關標準、格式要求。各編制人員、審核人員、單位負責人要在措施上簽字留名,不准用列印的形式留名。

3、措施會審

3.1各單位編制的且經過內部審核的安全技術措施,應提前一天(24小時)在礦「oa」辦公系統上進行公布,走「措施審批程式」或利用內部郵件系統發給需要審批簽字的礦領導和相關單位有關人員。

3.2各單位安全技術措施在網上公布的同時,由措施編制人聯絡機電辦技術主管或分工工程師進行審閱,機電辦相關責任人接到通知後負責審閱措施並聯絡、安排礦有關職能科室或單位技術人員進行審閱並負責通知礦有關領導和有關單位、人員組織審批。

3.3符合本規定「2.2.

1」的措施會審由分管副總工程師牽頭,組織技術科、安監科、單位技術人員以及分管人員等進行會審、評議,對可能出現的問題進行事故預想,並提出有針對性的改進措施。會審意見要有專門記錄,和措施一道存檔。其它一般性措施由機電辦技術主管或技術主管委託的分工工程師組織相關單位進行會審,要求同上。

3.4、各單位進行會審的措施,應將措施按需要審批的單位數量影印

4-6份,簽字單位及會審意見經簽字和審查影印後附在每份措施裡面,做為措施的一部分進行發放和存檔。

3.5、措施經機電辦、安監處、排程所及相關職能科室或單位、礦副總或總工程師審查批准後方能生效。措施審批人應具備相應的審批資格,掌握相關知識及相關規程、規定,熟悉現場情況,審批人應對措施提出針對性要求。

經批准的施工措施及時送達相關單位。

4、措施的發放、貫徹、簽字、建檔保管

4.1、經審批生效的工程措施、施工組織設計技術檔案,必須按

取能要求在施工前(一般應提前2天)發放到機電辦、安監處、調

度所及相關單位如通風區等,發放要簽字存檔。

4.2、按照「誰編制、誰傳達」的要求,由編制人負責組織措施的學習,措施必須傳達到每位參與施工的人員,所有人員對措施的內容和要求明確後,在簽字記錄上簽名確認,傳達措施和簽字記錄要存檔備查(一般措施儲存1年以上,永久性工程或大型裝置等施工措施隨裝置一機一檔必須長期儲存)。措施不傳達、不學習的工程不得開工,未學習的人員不得參與施工。

補充傳達人員學習情況必須單獨記錄。

4.3、措施的現場貫徹應由措施編制人或現場施工負責人負責,若工程需要分多班次施工才能完成的,每班施工前都必須做好措施

貫徹落實的交接工作。

4.4、在工程開工前組織施工人員認真學習,針對措施內容對施工人員進行口頭提問,詢問職工對該措施是否已經掌握,有疑問必須提出,以確保參加學習的職工都能熟悉措施內容。

5、措施在現場的落實、兌現、補充

1、實行「措施跟隨人走」的制度,施工措施不僅要在班前會上組織傳達學習,還要由專案施工負責人帶到施工現場,對作業人員現場講解,作業人員進行簽字後對照執行,確保安全技術措施落實到位。

2、現場情況發生變化需要修改、補充措施時,及時請示現場會參加人員同意後,將修改、補充的措施傳達到每位施工人員。

3、措施編制人應現場檢查措施的執**況。特殊情況下,如當天執行措施有多項時,措施編制人應指定專人履行監督職責。

4、施工負責人必須始終在施工現場,保證措施的貫徹落實。

6、罰責

6.1、無措施施工的,每處次罰責任單位5000元,單位負責人500元,技術主管或其它責任人200-500元。

6.2、措施未進行內部審核並簽字的,罰責任單位負責人及技術主管各500元。

6.3、提交到機電辦的措施編制不認真,錯誤和失誤較多的,罰責任單位技術主管或審核人及編制人員500元;按每處/次罰編制人員50元;

6.4、各基層單位提交的符合要求的技術措施,機電辦相關責任人應及時安排、組織會審,因機電辦責任而造成延誤施工或其它異常情況的,罰機電辦相關責任人200-500元。

6.5、未按規定對措施進行發放、貫徹、建檔儲存的,罰責任人200-500

元。6.6、對措施編制、審核、審批不認真負責存在較大失誤而造成裝置損壞或工傷事故的,責任人進「三違」學習班並按礦有關規定提交礦行政處理。

6.7、對不按措施施工或其它野蠻作業而造成裝置損壞或工傷事故的,給予施工負責人,安全負責人進進「三違」學習班並按礦有關規定提交礦行政處理。

6.8、其它違規事項按礦安全一號文、礦技術管理規定和相關檔案進行處罰。

7、本規定除適用機電口外,對其它口內需要機電辦審批的機電運輸專業安全技術措施同樣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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