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化建議活動管理辦法

2021-08-10 18:34:11 字數 2983 閱讀 6810

表攀鋼集團工程技術****管理制度

qg/gc0010—2015

代替qg/gc0010—2014

2015‐02 ‐25 發布 2015‐02‐25 實施

攀鋼集團工程技術****發布

目錄前言ii

第一章總則1 第二章職責分工2 第三章合理化建議的提出、採納與實施2 第四章合理化建議的獎勵4 第五章附則4 附件 a6 合理化建議活動管理台賬6 附錄 b7 合理化建議審批表7 附錄 c8 合理化建議採納專案實施任務分解表8 附錄 d9 合理化建議未採納專案答覆任務分解表9

前言為了加強和規範攀鋼集團工程技術****合理化建議管理工作,以適應公司科技創新和管理創新的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由攀鋼集團工程技術****提出。 本辦法由攀鋼集團工程技術****科技部(技術中心)歸口。 本辦法由攀鋼集團工程技術****科技部(技術中心)、工

會起草。 本辦法主要起草人:周俐、李藝霞、付強、彭波、徐雪艷。 本辦法代替群眾性技術創新活動管理標準。

工程技術****合理化建議活動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範攀鋼集團工程技術****(以下簡稱「公司」)合理化建議活動,根據《攀鋼集團****合理化建議活動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及所屬各子、分公司。子、分公司可直接引用或轉化本辦法,在轉化過程中應保持公司統一設定的管理控制流程和過程控制基本規則。

第三條合理化建議是指職工(個人或集體)圍繞生產建設中裝置或工具、工藝技術經濟指標、新產品開發、節能降耗、安全環保、經營管理、職工生活或健康條件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所提出的建議。

第四條管理要求

(一) 子、分公司應積極組織開展合理化建議活動,切實為企業的改革發展和科技創新服務。

(二)子、分公司在開展合理化建議活動中,應嚴格管理,確保成果質量。

(三)各子、分公司應建立合理化建議活動管理台賬(見附錄a), 確保對職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既能追根溯源又能跟蹤其處理結果,公司不定期對各子、分公司合理化建議活動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五條公司科技部(技術中心)是合理化建議活動的歸口管理部門, 負責制訂完善公司合理化建議活動管理辦法,編制下達各子、分公司合理化建議年度獎勵預算,並對子、分公司合理化建議活動進行指導、監督與檢查。

第六條公司工會負責組織宣傳和發動職工積極參與合理化建議活動。 第七條各子、分公司是合理化建議活動的實施主體,應建立完善合

理化建議管理及評審機構,負責本單位合理化建議評審、獎勵等日常管

理工作。

第三章合理化建議的提出、採納與實施

第八條合理化建議的提出與採納

(一) 職工個人(或集體)可通過書面方式隨時提出合理化建議,提

出者需填寫《合理化建議審批表》(見附錄b),並提交所在子、分公司的合理化建議管理部門。

(二) 各子、分公司原則上應每月召開一次合理化建議評審會,及時研究、決定是否採納和實施職工所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並及時將採納的合理化建議在本單位公示。

(三) 各子、分公司對職工提出的每條合理化建議無論是否採納,都應給予明確答覆並在合理化建議管理台賬中作好記錄,原則上合理化建議完成評審後要及時向建議提出人返回《合理化建議審批表》(影印件)。 (四) 各子、分公司對職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予以採納的,應填寫《合

理化建議採納專案實施任務分解表》(見附錄c),針對合理化建議內容,

明確採納實施責任部門、責任人等,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組織實施; 對未予採納的合理化建議,應填寫《合理化建議未採納專案答覆任務分解表》(見附錄d),明確答覆責任部門、責任人、未採納原因等,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合理化建議提出人答覆未採納原因。

(五)《合理化建議審批表》原件及建議材料應妥善儲存至少3年以備查。

第九條合理化建議的實施

(一) 各子、分公司對於決定採納的合理化建議可根據建議的內容和實施的難易程度,分別通過不同的渠道予以實施。

1、對於技術含量不大、投入人力物力少、實施起來難度較小、實施過程較短的建議,由各子、分公司納入日常工作中安排實施。

2、對於實施難度大、實施周期長、涉及裝置設施較大改造或工藝引數改變較複雜的建議,可納入公司技術改進專案管理流程組織實施。

3、對於實施周期長、涉及管理創新內容較多的建議,可分別納入公司自主創新管理專案、全面質量管理專案或管理現代化創新專案進行立項並組織實施。

(二)在合理化建議需立項實施時,建議提出人具備相應條件的應優先考慮作為實施小組成員參與專案實施。

(三)合理化建議實施專案結案

1、不需要立項即可實施的合理化建議,各單位實施後組織驗收,驗收完成即可結案。

2、需要立項實施的合理化建議,通過技術改進、自主創新管理、全

面質量管理或管理現代化創新專案立項評審後,視為結案。

(四) 對實施效果明顯、效益顯著的合理化建議,各單位應在生產、 施工中積極進行推廣應用。

第四章合理化建議的獎勵

第十條設立「合理化建議採納獎」 經評審同意採納的合理化建議,根據合理化建議的重要性和實施效

果,由子、分公司在預算額度內給予50-200元/項的獎勵,獎勵明細報科技部(技術中心)備案。 合理化建議採納獎直接獎勵提出者個人, 各級管理部門不得截留或提成。

第十一條合理化建議評審與獎勵費用列支渠道

(一) 子、分公司合理化建議採納獎實行預算管理,費用在本單位研究開發費中列支。

(二)參加評審的專家評審費總額不超過該單位合理化建議採納獎實發總額的10%,費用在本單位研究開發費中列支。

第十二條對於弄虛作假套取獎勵和評審費的單位和個人,除追回相應獎金外,另扣責任者單位主要行政領導和科技工作主管領導2000-5000 元並通報批評。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的執**況由公司科技部(技術中心)組織進行檢查,檢查結果按公司績效考核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辦法首次發布。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公司科技部(技術中心)負責解釋。

qg/gc0010—2015

附件a:

合理化建議活動管理台賬

附錄b:

合理化建議審批表

附錄c:

合理化建議採納專案實施任務分解表

附錄d:

合理化建議未採納專案答覆任務分解表

合理化建議活動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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