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調解的方法與技巧初探上

2021-08-10 05:06:45 字數 5565 閱讀 3427

馮利敏被譽為「東方經驗」的民事調解制度,在我國的民事訴訟制度中,占有重要的位置。這不僅表現在,他在相當長的時間內曾受到立法者和理論界的高度重視,而且表現在,在共和國幾十年乃至更早一些的根據地紅色政權的司法實踐中,它一直是法院民事審判權的主導性運作方式。在解決糾紛、化解社會矛盾方面起著重要的作用。

但隨著經濟的飛速發展、社會的轉型、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希望尋求法律途徑解決糾紛的人們越來越多,民事案件日益大幅度攀公升。而法院則面臨著案多人少的矛盾,對案件的調解力度也有所削減。「一步到庭、當庭宣判、從速從快判決」的作法,一度佔據著法官的頭腦。

從而造成了案結事不了,出現了社會不和諧因素。為從根源上消除這些問題,民事調解仍應作為新時期民事審判的重頭戲,結合今年在全省法院系統開展的「調解年」活動,每一位法官都要站在講政治的高度,重塑民事調解的新機制,認真做好新時期法院的民事調解工作。這不僅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的體現,也是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我做為一名長期從事民事審判工作的基層法官,也以此「調解年」活動為契機,在工作之餘,認真回顧總結了多年來的調解工作經驗,總結出了十個調解方法,希望能夠起到拋磚引玉之功效。這十個調解方法是:消除私慾,保持公心法;以誠相待,同情理解法;確定目標,適時溝通法;拉個背場,適時揭穿法;假如掛嘴,換位思考法;借助東風,巧用說情法;矛盾定位,全庭動員法;看準時機,適時洩密法;只差一點,連續作戰法;矛盾激烈,時間消磨法。

這些調解方法,可以貫穿於案件調解的全過程,也可以以案所需交叉運用。他們雖看似大相徑庭,卻相輔相成,互為融合便可得到事半功倍的調解效果。如果在案件的審理中運用了一些調解方法,但還是調解不成功的話,即使案件判決下來,也不會出現矛盾激化或上訪纏訴。

下面我對以上調解法進行分述。

一、消除私慾,保持公心法。

法官的價值在公正中體現,法官的力量在公正中顯現,法官的生命在公正中永生。公正他不僅是一切工作的核心,更是法院審判工作的生命。法官在審理案件時若脫離了公正,不要說對案件進行調解,就是判決,也會讓當事人纏訴不止,上訪不休的,所以說公正很重要。

那麼要想公正,必須先消除私慾,保持乙份公正心。俗話說:「吃人家嘴軟,拿人家手短」。

假如一位法官在案件的審理中得到了一方當事人的好處,那麼他的一言一行,一舉一動,都會不自覺得流露出偏袒這一方當事人,以此來回報當事人給他的好處。這位法官在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和處理上都會或多或少表現出不公。在法官明明知道這一方當事人理虧時,也會礙於情面,不願張嘴或張不開嘴,對這一方當事人進行批評指出,這方當事人在心理上總有一種優勢感,使其很難進入案件的實質性狀態,調解工作無法進行。

我舉乙個最簡單的例子,比如說:乙個離婚案件,當事人已經是第三次向法院起訴離婚,雙方的夫妻感情確實已完全破裂,按照《婚姻法》規定,已經完全符合離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也都心知肚明。原告通過諮詢律師了解到,該案起訴到法院後,肯定判決或者調解他們離婚。

而被告為了達到拖延對方的不良目的,託熟人講情,甚至給法官一些恩惠要求繼續拖延,表示不同意離婚。這時,如果法官接受了被告的恩惠,就會極力維護被告的意見,為被告說話,在給原告做工作時,就會按調解和好,或判決不准離婚來做,而原告肯定不會接受調解,所以說,案件的調解工作根本無法進行。如果法官能消除私慾,就會毫無顧忌的給被告明確指出:

你們雙方的婚姻已經不可能和好了,法院將按照調解或判決雙方離婚來處理。這樣,就會及時打消被告拖延離婚的想法。法官按離婚的思路進行調解,原告能接受,而被告因自知法官說的有道理也難以辯駁,自然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就會走到乙個線上,案件才有可能調解成功。

其實每乙個案件的事實只有乙個、處理意見也只有乙個,如果偏離了這個線,另一方當事人肯定不會接受,那麼案件也肯定調解不下來。退一步講,假如這位法官是「貪贓不枉法」的,在接受了一方當事人的好處後,還能拿出公正意見來,但他對提供好處的那一方當事人的乙個不經意的動作,比如說:乙個友好的眼神、一句親切的交談,都會讓另一方當事人極為敏感。

使當事人對法官產生合理懷疑,從而導致對法官的不信任。同時,當事人對法官認定的案件事實、提出的調解意見也不願接受,調解工作很難開展。如果法官沒有了私慾,或者說能夠有效抵制私慾,才能夠保持乙份公正心,這樣法官無論是從實體處理上,還是個人形象上才能保持公正,對案件的調解才能做到,堂堂正正,坦坦蕩蕩,不瞻前顧後,自然處理問題就會站在公正的立場上,拿出切實可行的調解方案來。

消除私慾,保持公心法,是十個調解方法中最關鍵的乙個,也是調解案件中最致命的乙個。這就要求我們每一位法官要時刻牢固樹立,並認真踐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嚴格執行最高院「五個嚴禁」的規定,自覺抵制不正當之風,最大限度的保持公平公正。

二、以誠相待,同情理解法。

要想成功調解乙個案件,首先要得到當事人的信任,而讓當事人信任來自於法官對當事人的理解和尊重,來自於對當事人的乙個眼神、一句問候、一杯清茶、乙個讓座。基層法院接觸的當事人農民較多,當地風俗習慣、方言土語比較濃厚,淳樸厚道的農民喜歡聽到最通俗的語言、最樸實的話語,喜歡看到最樸素的法官形象,喜歡感受到一顆最誠摯的法官心。所以說,法官在與當事人的接觸中穿著打扮要得體,做到形象樸素化,語言方言化,風俗習慣通曉化。

讓當事人一看就知道法官是個本地通,首先取得當事人的信任。

當事人總認為法官是神聖的,高不可攀的,他們總覺得自己與法官有太大的距離,法官的乙個不經意的動作就會讓當事人感到自卑,距離也就拉得更大。所以在與當事人的交談中要專注,要注視著當事人,不要心不在焉,比如:一會接**,一會玩電腦,讓當事人感受到法官的心和當事人的心在一起波動。

當事人高興時,法官要與他們一起分享;說到傷心處,也要和他們一起悲傷。對當事人攤上這場官司要表示理解和同情,不要對當事人挖苦和諷刺。在當事人無休無止的向你訴說時,一定不要打斷他的話,讓他一股腦的說完,以使當事人明白,法官對他的官司很重視。

同時,通過當事人的宣洩和釋放,也會有效讓當事人靜下心來聽法官的意見。通過這些,讓當事人知道法官和他們是平起平坐的,是以誠相待的。只有這樣才能拉近當事人與法官的距離,以便在調解過程中讓當事人與法官零距離相處,說出自己真實的心聲。

法官是否對當事人以誠相待主要體現在語言和行動上。語言的表達既可以充分展現一名法官的成熟魅力,又能體現法官的修養,他是法官調解民事糾紛的主要手段,語言運用的技巧在法官與當事人的交往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同乙個案件,不同的法官來審理,就會有不同的效果,這就是法官語言表達的方式不同所形成的。

法官在與當事人講話時要講究藝術,對待不同的當事人,在不同的場合都要有不同的說話、接待方式。如果因調解需要,需單獨接見一方當事人時,法官應與當事人有一些親密的語言,如:「請座、您喝水嗎、您是怎麼來法院的、吃飯了嗎」等等,也就是主動對當事人噓寒問暖。

同時,在伴隨著語言的溝通,法官的目光、面部表情、身體動作等非語言技巧的運用,也很重要,法官在調解時要巧妙運用,以表達法官對當事人的情感,有助於當事人對法官的親近,最終達到讓法官的話在當事人心中產生積極的影響。如果雙方當事人都在場的話,法官不要與任何一方當事人有親密的語言,更不可對一方當事人進行嚴歷批評,這樣會使當事人產生錯覺,認為法官與另一方當事人有什麼很特殊的關係,不利於法官對案件的調解。在雙方當事人都在場的情況下,法官可以給雙方當事人說一些大眾話的問候語,比如:

「大家請座吧、大夥喝水嗎、路上要注意安全」等等。

法官的舉止要讓當事人容易接受,不要表現出高高在上,惟我獨尊。對當事人要來有應聲,走有送聲,問有回聲。當事人進門時要站立並遞上一杯熱水,走時也要站立和當事人握手道別。

堅決杜絕衙門作風。

去年我審理的一離婚案件,原告男方長期在縣城居住,經營一百貨門市,被告女方在鄉下務農,生有一男一女兩個孩子,結婚十多年來,雙方分居已達三年之久。對雙方進行調解和好已成不可能,原告已是第四次向法院起訴離婚,如果再次判決不准離婚,有違法律,如果判決離婚,按照法院查明的財產狀況,被告得不到什麼財產,被告也深知這些,所以堅決不同意離婚,並提出如果離婚必須要20萬元的經濟補償。被告於應訴後的第二天,住進了精神病院,以躲避法院的傳喚。

被告的住院給法院的審理又增加了難度,案件無法正常進行,被告的家人也多次到法院講,因為離婚,被告才患上了精神病,如果被告的病治不好,就給原告沒完,不然就同歸於盡。同時還揚言,如果法院判決離婚,就死在法院門口。其實我早已看出,被告嘴上說不同意離婚,無非是想得到點補償,如果原告能給被告一些經濟補償,就可以找到案件的切入點。

於是我開始做原告的思想工作,給原告多次講人情、**理、講道德,最終原告勉強同意給被告一些經濟幫助款。之後,我為了和被告溝通交流,就買了禮物去精神病院看望她,開始,她有意裝作神志不清,對我的問話不作任何回答,只要一談到離婚,她馬上就說自己頭痛。我通過向醫生了解,她的病情並不嚴重,只是個人情緒問題。

後來,我就不管她對我有沒有反應,只是一股腦的把我的想法說給她和她的家人聽。我從乙個法官的角度,乙個女人的角度、乙個母親的角度,給她拉家長、**理、說習俗、打比喻,全方位對案件進行剖析。接連幾次的看望,一次比一次談話時間的延長,被告對我漸漸產生了好感,打消了芥蒂,有兩次我們競談到深夜12點多。

也許是我的誠心感動了她,也許是我的熱心喚醒了她,也許是我的耐心征服了她,她終於開口說話了。她毫不隱瞞地向我說出了自己的想法,她也知道婚姻已走到盡頭,如果同意離婚,又得不到補償,所以就生了這麼一招,給原告一些壓力,同時也拖延一下原告。她說只要原告同意給她一定的經濟補償,就同意離婚。

雙方當事人在不知不覺中走到了一起,那就是只要男方出錢,女方就同意離婚。女方的這個決定,對案件的調解是很大的突破。下一步只是在經濟補償的數額上進行調解了。

後來我又針對經濟補償的數額給他們進行了十幾次的協商、搓合,終於,雙方在精神病院達成了離婚協議:女方在精神病院住院三個多月的所有花費,由原告男方支付;男方再給付女方30000元經濟補償,這30000元經濟補償,在女方辦理了出院手續後,到法院予以領取。最終該案得以調解解決。

原、被告雙方對案件的處理都表示滿意。

本案的成功調解,主要是運用了以誠相待,同情理解法。就是法官放下架子,把調解工作做到精神病院去,如果法官在對本案進行調解時,不能做到對當事人的理解和同情,當事人就不可能和法官進行溝通交流,也就不可能得到當事人真實的心聲,案件也就無從調解。通過對本案的調解,不僅避免了一場民轉刑案件的發生,而且也充分保護了婦女的合法權益,收到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2023年6月14日,我還利用以誠相待,同情理解法,調解了一起繼子狀告繼母的侵權糾紛案。

原告楊某與被告王某原係繼母子關係,王某為了當好繼母體現對孩子的關心,自願到保險公司為還未成年的原告楊某投保了4000元的婚嫁教育保險金,雙方關係融洽,母子關係還算不錯,可天有不測風雲,原告楊某之父突然病故,在一陣傷痛之後,40剛出頭的被告王某另嫁他人,原、被告繼母子關係就此了結。被告王某在離開原告家時把其當初為原告楊某投保的4000元保單帶走。保險合同到期後,原告楊某到保險公司領取保險費,因沒有保單而被拒絕。

原告楊某的親屬託人多次與被告協商均未果,原告楊某就糾集了三十多口人兩次到被告王某的婆家找王某說理,其實也就是**。之後,原告楊某將其曾經的繼母告上了法庭。我去找被告王某應訴時,被告王某正抱著孩子在街上玩,一聽說我們是法院的,那態度的惡劣簡直無法形容,不管我們說什麼,她都不理會我們,問她家在哪兒住,她也不說,這時街上來了些看熱鬧的,被告王某怕影響不好,急忙回家,我們也跟著過去了,可被告王某把我們拒之門外,並關上了大門。

我們在大門外面,被告王某在大門裡面,隔著大門我們給被告王某耐心地講了找她的目的,和法律的相關規定,並以十分友好的語言向她表示:「我們是為你們處理矛盾的,不會給你造成任何傷害」,在足足講了十五分鐘後,才取得了被告王某的信任,被告王某才緩緩開啟那扇緊閉的大門,把我們讓進了屋內。被告王某可能看到了我們的友好,也開啟了她那緊閉的雙唇,慢慢向我們訴說著她那不幸的婚姻和過去,之後又氣憤地向我們宣洩著對原告楊某的極為不滿和不理解。

伴隨著被告王某聲淚俱下的傾訴,我們的心情沉重了許多,在片刻的平靜後,我們才說到了正題,提出另定時間給他們調解,被告王某也欣然同意了。之後經過向雙方當事人苦口婆心的做思想工作,雙方終於互相諒解,自願達成了和解協議,案件得以調解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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