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單位職責和義務

2021-08-07 10:32:30 字數 2307 閱讀 9856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章明確了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1)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不得將工程肢解發包。

(2)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專案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裝置、材料等的採購進行招標。

(3)建設單位不得對承包單位的建設活動進行不合理干預。

(4)施工圖設計檔案未經審查批准的,建設單位不得使用。

(5)對必須實行監理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

(6)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之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7)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要有設計方案。

(8)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竣工驗收,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一)依法對工程進行發包

(二)依法對材料裝置招標

(三)提供原始資料

(四)不得干預投標人

(五)送審施工圖

(六)依法委託監理

(七)確保提供的物資符合要求

(八)不得擅自改變主體和承重結構進行裝修

(九)依法組織竣工驗收

(十)移交建設專案檔案

(九)關於竣工驗收

1.驗收主體

2.驗收條件

(1)完成設計與合同的內容

(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與施工管理資料

(3)有主要材料、構配件的試驗報告

(4)有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檔案

(5)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3.責任

(1)未驗收不得使用

(2)驗收後,建設單位又以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理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援

(3)施工單位應在工程合理使用期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建設單位的法律責任

1.違反資質管理發包

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經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託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2.肢解發包

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專案,並可以暫停專案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3.擅自開工

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的罰款。

4.違反驗收管理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5.未移交檔案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專案檔案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6.擅自改變房屋主體或者承重結構

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7.其它法律責任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1)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競標的;

(2)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3)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4)施工圖設計檔案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5)建設專案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6)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7)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的;

(8)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檔案或者准許使用檔案報送備案的。

8.責任人員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2)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的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退休等原因離開該單位後,被發現在該單位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仍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4)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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