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管理辦法最終板

2021-08-02 03:44:32 字數 4036 閱讀 2507

1. 目的

本程式規定公司管理體系檔案的編制、審核、批准、發布、修改等過程的要求,以確保各部門所使用檔案的有效性及一致性。 根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2. 適用範圍

2.1 凡公司員工因公務出差,包括外出學習、開會等差旅費用開支均適用本辦法。

2.2 差旅費用指住宿、飛機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補助費及零星雜支(車船票訂購費,公務**費等)。

3. 出差申請

3.1 員工出差需事先填報「出差申請表」,如下:

報總裁批准後方可執行,人力資源部負責監督。

4. 往返出差地區交通工具開支標準

4.1 乘坐飛機、車船標準:

4.2公司所有員工出差需乘坐飛機者,均需公司總裁批准。往返機票由行政部統一訂購、報銷,須提供《出差申請表》影印件或簽呈及登機牌,報銷時使用。

事業部副總/總監(含)以上人員出差,**或口頭通知行政訂票。個人購票的公司不予報銷;

4.3 乘坐飛機方式有直飛、轉機兩種,轉機**低於直飛**的選擇**低的方式;航空公司亦是,無論國內、國際需選擇**低的;因機票**與訂購時間有關,為節約費用,請盡量提前預訂機票;

4.4 公司員工駕駛或使用公司車輛出差,必須經總裁批准。

4.5 出差地之市內交通費按實報實銷,嚴格控制乘坐計程車。無論在何地乘坐計程車,均須經公司總裁批准後方可。

4.6 如遇飛機票折扣後總費用低於動車、火車費用時,可由公司總裁同意後選擇搭乘飛機,報銷時需行政部會簽;如機票折扣後總費用高於動車、火車費用的10%以內時,需經總裁審批後方可乘坐飛機。

5. 食宿費用標準

5.1 當日出差離開青島市(所轄市、區)往返的給予20元出差補貼,在青島市(所轄市、區)辦事的不予補貼。

5.2 出差食宿標準

5.2.1 副總裁(含)級以下員工出差食宿執行集團相關標準。

5.2.2 經濟特區指深圳、珠海、汕頭、廈門、海南、廣州。

5.2.3 沿海開放城市指大連、秦皇島、煙台、連雲港、寧波、南通、湛江、溫州、北海、福州。

5.2.4 經理級(含)以下員工出差,餐費實行包乾,住宿不超過規定標準,憑發票按實報銷。超過標準部分原則上自理,特殊情況呈公司總裁核准後方可按實報銷。

5.2.5 員工出差地接待方負責的或已由其他單位承擔的差旅費,或已包含於培訓費或會務費之中的差旅費,不得再向公司申請。

6.境外出差的相關規定

6.1 員工出差需事先填報「出差申請表」,報總裁批准後方可執行,人力資源部負責監督。

6.2 境外出差接待方負責的或已由其他單位承擔的差旅費,或已包含於培訓費或會務費之中的差旅費,同樣不得再向公司申請報銷。

6.3有集團或海外機構接待時,住宿費據實報銷。

6.4出差期間的開支憑正規發票報銷,無正規發票的開支公司不予報銷。

6.5普通員工與上級領導一同出差時,經公司總裁批准後,可暫時按照上級領導標準安排食宿。

6.6境外出差者餐費補貼標準如下單位:美元/日

注:有集團或海外機構接待時,住宿費據實報銷。

7. 參加境外培訓的人員需與公司簽訂《員工外出培訓協議》,協議內容見附件。

7.1.根據員工出國培訓的時間及培訓的內容,以此確定員工培訓結束後在公司或在集團內的培訓服務期年限。

7.2員工違反培訓協議、單方面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或發生被公司辭退等情況,員工需承擔培訓所發生的全部費用(包括可能預交的培訓費用)。

8. 差旅費報銷

8.1 出差人員必須在出差返回後三日內向財務部門報銷。

8.2 出差費用報賬表每人填寫乙份,如多人同次出差應各自填寫,所發生共同費用由該次出差負責人填寫說明。

8.3 與事業部副總經理/總監以上主管同行且食宿費用已有事業部副總經理/總監以上主管支付時,不得再報銷上述費用。

8.4 員工在其居住地出差,或在公司所屬事業部(場、廠)住宿時,不得報支住宿費。

8.5 出差餐費按車票日期、住宿天數核對計算。下午6時後出發或者中午十二點前返回者,餐費計半。

8.6 必須在出差費用報賬表上註明每張車票起止地點和日期。出差所在地市內交通費除外。

8.7 報銷出差費用時,應從餐費補貼中扣除在公司正常出勤的餐費補助。

8.8 主管或以主管名義所花費用應由主管本人報賬,不得由下屬代替報賬,且要經上一級主管批准,上級主管許可權不夠時,由再上一級主管審批,以此類推,直至核准。

8.9 駕駛及乘坐公司交通工具者,不得再報支交通費。

8.10 赴外地參加培訓或會議,按出差審批許可權批准後,可執行會議統一安排批准。

8.11 境外出差人員之旅程應以規定之路程為限,規定路程以外之餐旅費不予報銷。

8.12 在同一地區內停留二十日以上者,自第二十一日起,食宿費按80%計算。若租房,餐費按80%計算。

9. 其他

9.1 出差期間因公需列支招待費用時,須在出差前按照審批程式向有關主管書面申請,報賬時將批准之申請報告附後。特殊情況需臨時開支招待費用,須事先電告部門主管,未經批准者,招待費用自理。

9.2 員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實際需要或中途患病,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需延長出差時間的,應**聯絡請示主管批准,否則不予報銷超期差旅費用,超出日期按曠工處理。

9.3 因公攜帶的行李運費、保管費,據實報銷。

9.4 員工出差費用報賬要真實、準確,若發現有虛報者,公司除將非正常差旅費追回外,並將視情況輕重給予相應處罰。

9.5 國外出差者其手續由人事部門代為辦理。

9.6 出差期間不得報加班費用。

9.7 實行差旅費用包乾之員工出差不適合本法。

9.8 以上規定適用於公司副總裁(不含)以下的員工,包括外籍人員及集團委派來我公司之主管。副經理級(含)以上的員工食宿超出規定標準的,經公司總裁批准後予以報銷。

10. 附則

10.1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10.2 本辦法經公司總裁批准後執行,修改時亦同。

附件員工外出培訓協議

編號:甲方:正大食品企業(青島)****

乙方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就乙方參加集團、公司或外部機構 (舉辦機構名稱) 組織的 (具體培訓課程名稱) 培訓學習事宜訂立協議如下:

1、甲方同意乙方參加 (具體培訓名稱) 培訓學習,培訓時間為:20 年月日至20 年月日;公司擬出資的培訓費為:¥ 元整 (大寫

乙方承諾培訓結束後在公司或集團內的培訓服務年限為: 年,服務期起止時間為:20 年月日至20 年月日。

2、培訓費用專案包括:(1)培訓課程費、會務費;(2)課程資料費;(3)差旅費(食宿、交通費);(4)其他,如費用專案根據實際列舉,包括長期脫產培訓人員在培訓期間的工資和補貼、津貼)

3、培訓協議變更、解除及違約責任

(1) 乙方保證在培訓期間遵守培訓方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學習,服從培訓方管理;若違反培訓方的管理規定,或學習能力達不到培訓方的要求,被培訓方退回的,視為乙方違反培訓協議。

(2) 培訓期間,乙方因不適合擬從事的工作,或因患病、非因工負傷或受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經甲方確認乙方確實無法繼續培訓,或被培訓方退回的,培訓協議自動解除。

(3) 培訓期間,乙方個人若以任何方式提出離職,或因乙方原因被培訓方退回,乙方需承擔培訓所發生的全部費用(包括可能預交的培訓費用);

(4) 乙方如在培訓期間從事超越學習範圍的業餘活動或擅自更改培訓方向與內容等行為,甚至逾期不歸,若涉及法律責任,由乙方自負,與本公司無關。

(5) 乙方經培訓後,甲方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調整或安排乙方的工作,除非有正當理由,乙方應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不服從分配的,乙方須全額賠償培訓費用。

(6) 在培訓服務期內,乙方以任何方式離職或被甲方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乙方同意按照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採取按月等比例方法計算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賠償給甲方(服務期未到期時間不足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甲方收到乙方退還公司負擔的培訓費用後,本協議自動解除。

(7) 培訓協議解除後,甲方對乙方無任何經濟補償。甲方在乙方按規定做出賠償後,可視情況與乙方同時解除勞動合同。

4、本協議未盡事宜或因公司政策改變,甲乙雙方商定後,可以對本協議內容進行修改或做補充協議。

5、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執二份(其中財務部乙份、人力資源部乙份),乙方執乙份。

6、本協議與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短於本協議約定的服務期的,在簽訂本培訓協議時,一併將勞動合同期限變更為與本協議服務期限一致。

出差管理辦法

修訂說明 根據人力資源管理實際需要,現對 出差管理辦法 修訂如下 原第四條出差時限 第五條出差審批,修改為 第四條出差審批 員工出差必須事先辦理出差審批手續填寫 出差審批表 如因時間緊迫或人在外地不能辦理申請,可委託他人代為辦理。不得有事後補辦審批手續的行為,否則按照 勞動紀律考核辦法 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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