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管理辦法

2021-03-06 14:52:28 字數 4409 閱讀 631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員工出差管理,保證出差人員工作與生活的需要,同時控制費用開支,根據有關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出差是指因處理公務、參加會議或培訓,須離開工作所在地一日(含)以上的情形。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全體員工。

第二章出差管理

第四條出差審批

員工出差必須事先辦理出差審批手續,通過人力資源資訊系統填寫《出差申請單》,如因時間緊迫或人在外地不能辦理申請,可委託部門人力資源管理員代為辦理。除下述特殊情形外,不得有事後補辦審批手續的行為:

1、員工於下班後或非工作日收到出差通知的,可於下乙個工作日補辦審批手續;

2、人力資源資訊系統不能正常使用的,可於系統恢復後補辦審批手續。

部門人力資源管理員應及時主動了解本部門人員出差情況,及時敦促有關人員辦理出差手續。部門人力資源管理員如遇出差、請假等不在崗位的情形,應將相應職責移交其他合適人員。

除人力資源資訊系統不能正常使用外,未按規定辦理出差審批手續的,按照《勞動紀律考核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一)《出差申請單》的填寫及出差時限的規定

《出差申請單》需寫明起止時間、出差地點、出差事由,經批准後方可出差。出差必須事前與相應聯絡人約定好時間,或確定相應辦事機構可在出差期間辦理相關業務,並合理安排出差時間。出差起止時間必須填寫完整,不得出現無止日的出差時間。

出差事由必須填寫清楚業務型別。

對於貸款業務人員,根據部門類別及業務型別的不同,將出差時限規定如下:

其中出差時限的規定為原則要求,根據實際需要經審批可適當延長。非貸款業務前台或中颱員工,因工作需要辦理上述業務,出差時限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如在經審批的出差時限內未能完成出差任務,需提前以**方式根據出差審批許可權逐一向審批人申請延長出差時間,並由部門人力資源管理員(部門人力資源管理員出差時由部門負責人指定的人員)為其代辦延期期間的審批手續,延期期間的審批手續同正常辦理審批手續,需要針對延期期間通過人力資源資訊系統重新填寫《出差申請單》及辦理簽批.員工未及時**申請延期,以及部門負責人未及時安排為其代辦延期期間的審批手續,均視為事後補辦出差審批,按照《勞動紀律考核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審批許可權

(1)一般員工出差3日(含)以內由分管總裁批准,3日以上(包括長期駐外)由總裁批准;

(2)中層管理人員出差由總裁批准;

(3)總裁室人員出差由董事長批准。

(三)審批程式

(1)本人通過人力資源資訊系統填寫《出差申請單》;

(2)由有審批許可權的領導逐級簽批。

員工長期外派,其出差按照以上規定通過oa填寫《長期駐外審批表》辦理審批手續,出差認定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執行;其間往返公司住所地或探親,必須按照出差審批流程通過人力資源資訊系統填寫《出差申請單》,選定出差類別為「駐外人員回連辦公」或「駐外人員探親」,辦理審批手續。

招聘應屆畢業生來公司報到的路費及隨車託運行李費可憑票由公司報銷,路費報銷額度限於自學校到公司的單程硬座或硬臥火車票票價金額,由人力資源部通過人力資源資訊系統補填《出差申請單》,經有審批許可權的領導逐級簽批後報銷。

第五條返回登記

員工出差返回後應及時回到工作崗位,並由部門人力資源管理員辦理返回登記。

第六條差旅費報銷

員工應於返回後一周內憑原始憑證按計畫財務部規定流程報銷差旅費。

第三章差旅費標準

第七條出差人員應按規定標準開支。如因特殊情況超規定標準,須經公司總裁批准;未經批准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八條出差人員應加強差旅費成本控制,選擇合理的交通工具、路線及住宿地點。

第八條差旅費開支範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貼和公雜費。

標準按下錶執行:

單位:人民幣元/日

注:二類城市為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省會城市。

到港澳地區及境外出差時住宿費在酒店星級標準內實報實銷,伙食補貼和公雜費均在一類城市基礎上上浮50%。

第十條工作崗位調整的,自次月起按照調整後的差旅費開支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城市間交通費

(一) 出差人員城市間交通費在規定的標準內憑據報銷。出差人員應根據出差事項緊急程度選擇合理的交通工具。

(二) 城市間交通工具選擇:

1、 火車

(1)乘坐火車,從當日晚8時至次日晨7時乘車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可購同席臥鋪票;

(2)可購而未購臥鋪票的,可按實際火車慢車和直快列車硬席座位票價的60%,特快列車硬席座位票價的50%,新型空調特快列車硬席座位票價的30%,直達特快列車硬席座位票價的30%發給個人補助費。

2、 飛機

乘坐飛機,往返機場的專線客車(包括地鐵、磁懸浮列車)費用、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燃油附加費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限每人每次乙份),(公司已為其購買航空意外傷害保險的除外)憑據報銷。

同一省內城市間出差的,不得乘坐飛機。

第十二條住宿費

(一)出差人員住宿費在規定的標準內憑據報銷。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免費接待的,不予報銷;在住宿期間發生的其他費用如餐費、**費等均應自理,不得計入住宿費中進行報銷;若住****中含有住宿費用以外的其他消費專案(住宿費用中已包含早餐的除外),則只允許報銷住宿費用;報銷住宿費用必須提供酒店列印的「住宿費明細單」,應當自理的費用在出差伙食補貼及公雜費中相應扣除,不足的部分個人承擔;違反上述規定者視為違反規章制度,不予報銷當次住宿費用;

(二)員工兩人同時到一地出差,同性必須合住乙個標準間;不同級別人員同時出差,按照就高原則;

(三)出差期間,採用住親朋家等方式自行解決住宿問題而未發生宿費開支的,可按相應限額標準的40%發給個人補助;同性兩人出差,其中一人自行解決住宿問題的,不發放補助;若兩人均自行解決住宿問題,則共計發放40%補助。

(四)員工參加各種會議以及經公司批准參加各類培訓、學習,統一安排住宿的,憑會議、培訓通知或有關證明住宿發票據實報銷。如會議費或培訓費中含住宿費的,不予報銷住宿費。

第十三條伙食補貼

(一)副總裁、中層及一般員工的伙食補貼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及標準實行定額包乾。出差任務完成後,應按期返回;延期期間的伙食補貼不再計算;

(二)員工參加各種會議以及經公司批准參加各類培訓、學習,統一安排食宿的,憑會議、培訓通知或有關證明及伙食費據實報銷,不再支付伙食補貼。如會議費或培訓費中含伙食費的,不再報銷伙食費或發放伙食補貼。

第十四條公雜費

(一)副總裁、中層及一般員工的公雜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及標準實行定額包乾,用於補助市內交通、通訊等支出。出差任務完成後,應按期返回;延期期間的公雜費不再計算;

(二)公司派出交通工具或接待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公雜費減半計算;員工自帶交通工具的,公雜費減半計算,往返路途油費、過路費,可憑據報銷;

(三)公雜費已包含市內交通費用,因此市內交通費不再予以報銷。特殊情況須請示總裁批准,如市內交通費經批准可實報實銷,則公雜費減半計算。

第十五條工作地點不在北京的員工出差及差旅費的認定

去工作地和北京之外的地點公出視為出差,按城市類別發放出差補助;公司要求回北京短期辦公不視為出差,只報銷往返交通費,不享受住宿費用及各項出差補助,如無固定住所可安排宿舍,視情況需住酒店的可以在額度內報銷住宿費用。

第四章長期駐外

第十六條長期駐外人員出差認定

長期駐外,是指由公司在住所地招聘的且戶口或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繳費均在公司住所地的員工,因工作需要被派到公司住所地之外的城市工作乙個月(含)以上的情形。

在公司住所地招聘派駐外地的員工,因公到派駐地和公司住所地之外的地點公出算作出差。因公回公司住所地不視為出差,考勤統計為正常出勤,不享受出差補貼,僅報銷往返交通費,如無固定住所須住酒店的可以在額度內報銷住宿費用。

第十七條長期駐外補助

長期駐外補助,根據員工駐外的工作崗位、工作地點等不同在外派前由公司確定。派駐地為家庭所在地的,不享受長期駐外補助。補助包含住宿補貼(公司安排宿舍的除外)、伙食補貼、公雜費(其中通訊補貼按照職務級別另行發放)等。

長期駐外補助按日計算,按在派駐地的天數(不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補助。員工請假按日扣發補助,當日請假不足5小時,不扣發補助;當日請假超過5小時(含)不足一天的,扣發全日補助,年休假不扣減。

第十八條探親補助

長期駐外員工可在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探親,按以下頻率探親的城市間交通費用可以報銷。

1、派駐地與公司住所地在同一省份的,每月兩次。員工回公司住所地探親的,在標準內實報實銷;員工回家庭所在地探親,以派駐地至公司住所地的硬座火車票價為限報銷,報銷票據必須能夠明確為回家庭所在地探親,但如果公司要求其在某一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必須回公司住所地的,須相應減少月度內的探親次數。

2、派駐地與公司住所地不在同一省份的,每年五次。員工回公司住所地探親的,在標準內實報實銷;員工回家庭所在地探親,以派駐地至公司住所地的交通工具票價淨額為限報銷,報銷票據必須能夠明確為回家庭所在地探親,但如果公司要求其在某一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必須回公司住所地的,由有審批許可權的領導根據情況確定是否相應減少年度內的探親次數。

(1)首次派駐外地時由人力資源部確定本年探親次數,原則上元旦後至春節前派出的,當年度探親次數為4次;春節後至四月三十日間派出的,當年度探親次數為3次;五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間派出的,當年度探親次數為2次;九月一日至十月三十日間派出的,當年度探親次數為1次;十一月一日以後派出的,當年不再享受探親待遇。

出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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