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西溪初中課題管理制度

2021-07-08 13:32:57 字數 3247 閱讀 698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落實學校提出的「科研興校」戰略,保證課題研究規範有序,促進學校科研工作發展,提公升學校科研水平和質量,培養一批科研型的教師隊伍,最終促進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根據學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課題研究管理制度:

第二章適用範圍和課題意義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我校管理的教育教學科研課題及成果獎勵。課題須經學校批准立項,基於本校實際而進行的學校管理、教育教學、德育工作及心理健康教育的研究課題。物件為本校在職教師。

第三條科研課題和研究成果必須在實踐上、理論上對促進我校教育教學改革、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有現實的指導意義。

第三章課題指向和課題分類

第四條學校課題主要研究:在學校教育發展中具有重要現實和指導意義的理論問題;在教育教學實踐領域內,對於提高教育教學水平、教師教育教學能力和學生綜合素質的重要實踐問題;對於推進學校教育教學改革具有重要學術價值的前沿問題。

第五條學校教育科研課題管理主要指經學校和上級教育科研部門批准的校級、市級或省級立項課題。

省級課題:省級教育科學規劃立項課題(含子課題)。

市區級課題:市區級教育科學規劃立項課題(含子課題)。

校級課題:校級教育科研立項課題。

第六條關於校級立項課題:

(一)學校批准立項的科研課題分重點課題、一般課題。重點課題是指具有重大研究價值、應用價值或本校教育教學改革中需要重點研究解決的科研專案。一般課題是指在教育教學改革中具有一定的研究價值和現實意義的科研專案。

(二)校級立項的重點課題每年1~3項,學校在經費撥給以及政策措施方面給予更有力的支援。校級立項的一般課題數量不限。

(三)校級立項的課題研究,課題負責人必須是本校在職教師或教育教學管理人員,是該課題的實際主持者或指導者,並在實際研究中擔任實質性研究任務。課題負責人限報1名,如確實需要可設副負責人1名。

第七條學校教育科研課題分為學科類課題和非學科類課題兩大類

第四章管理機構和管理內容

第八條各級立項課題均由學校科教處根據學校和相應級別的教育科研管理部門制定的管理辦法負責管理。

第九條課題管理內容包括課題規劃、申報論證和立項、研究過程的檢查指導、研究成果的鑑定評審和優秀成果推廣等的全過程管理。

第十條學校每學年組織一次校級科研課題專項活動,科教處負責建設和管理課題科研隊伍,定期或不定期舉辦科研工作經驗交流會。

第五章課題規劃與申報

第十一條每學年學校科教處根據省、金華及永康市的課題選題情況及學校實際情況頒布課題指南。

第十二條學校教師均可申報校級教育科研立項課題。申報課題須填寫《教育科研課題申報表》1份,按欄目要求填寫清楚,並附送乙份《研究方案》。課題研究的期限一般為1~3年(一般教改專案為一學期或一學年)。

重點課題允許採用輪試方式進行,即縱深或拓展式的滾動實驗研究。

第十三條上級部門臨時下達的的研究課題,或學校教育教學改革程序中出現的亟待研究的課題,由學校組織課題組進行專門研究。

第十四條為按時優質的完成課題研究任務,申請人每次申請課題只限一項,並按照有關規定切實開展研究。

第六章課題立項

第十五條課題立項應符合以下基本原則:對學校教育教學改革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指導作用,對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有重要的實踐價值,課題組組**員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研究能力。

第十六條申報課題由學校教科研中心組織學校教育科研評審組,按照以上原則進行分類評審。課題通過評審,主持人根據評審意見對《研究方案》進行修訂後,由學校教育科學領導小組審定並書面公布,確立為校級課題,並擇優向市、省教育科研管理部門推薦,參加市、省級教育科研規劃立項課題評審。

第十七條學校重大課題的立項須邀請上級教育科研機構的科研人員和有關領導、聘請有關專家,召開論證會組織論證。

第十八條被批准為市級以上課題的,校級課題立項取消,但仍然歸學校統一管理。

第七章過程管理

第十九條學校科教處負責課題研究過程的全面管理,包括檢查、了解課題研究情況,檢測研究成果,提供資訊資料,指導研究方法。

第二十條教科研中心通過「課題管理網」管理課題檔案資料,立項課題的檔案資料必須發布到網上,課題組的網上參與和應用效益列入成果鑑定的指標當中。

第二十一條對立項後無實際進展的課題,在科教處的督促後仍未能按計畫進行研究者,科教處應情況報告校長室並經校長室同意後,應勒令中止研究,並撤消課題專案。課題負責人三年內不得申報課題。

第二十二條課題負責人負責課題研究的全過程運作,包括合理調配人員、經費和資訊等資源,努力完成研究計畫,取得預期成果。課題負責人應定期向科教處提交階段性研究報告。

第二十三條課題組應加強自身建設,強化研究過程的自我管理。抓好計畫的實施、反饋調節和抓好研究材料的積累。

第二十四條在課題研究過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換課題主持人,或對課題組成員進行調整,或延長研究期限,或改變課題名稱,或對研究內容作重大調整的,課題負責人應書面報告學校科教處,經同意後方為有效。

第八章課題結題與成果鑑定

第二十五條學校教育科研課題均應進行鑑定驗收。課題組在按計畫完成研究任務後,應做好材料的彙總、分析和整理工作,撰寫研究報告,並填寫《課題鑑定申請書》,向教科研中心提出鑑定申請。

第二十六條課題鑑定由學校教科研中心組織學校教育科研評審組,對課題研究是否完成預定任務、課題研究的結果及其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作出結論和評定。鑑定結果經學校教育科學領導小組審定後公布,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第二十七條立項課題的中期評估結果分為三個等級:優秀、合格、不合格,終期評估(或成果鑑定)等級分為三個等級:優秀、通過、不通過。

第二十八條課題結題報告的形式一般包括:研究報告、科研**、專著以及在研究過程中製作的軟體、音像製品或實物模型等。

第二十九條結題報告送評的截止時間為每年的7月20日。

第九章、成果獎勵與成果推廣

第三十條經過鑑定的科研成果,列入教職工年度考核成績,作為課題組成員專業技術職務晉公升和參加優秀成果評選的依據。

第三十一條學校課題結題後,其研究成果須報請上級研究機構,邀請有關專家,組織課題鑑定。

第三十二條學校教育科研優秀成果,由科教處編印成冊進得交流並加以推廣。

第十章經費管理

第三十三條教育科研立項課題的研究經費由校長室根據學校情況進得撥付。

第三十四條科教處對課題研究經費的使用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十一章課題檔案

第三十五條課題組要系統地收集和儲存反映課題研究全過程的檔案材料,形成完整的課題研究檔案。校科教處要加強檔案管理,發揮課題檔案的作用。

第三十六條課題檔案應包括:《課題申報表》及課題研究方案、論證材料;課題研究計畫、情報資料;課題研究實施過程中有關主要原始記錄、實驗過程記錄及資料處理材料等; 階段研究計畫、中期調查表、階段性研究報告;學生跟蹤觀察記錄、對比情況,學生個案分析積累;實驗班、對比班情況分析;研究工作總結及研究成果報告;成果鑑定評價、驗收及成果獎勵的有關材料;成果推廣階段所形成的檔案材料;課題組活動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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