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2021-07-01 20:36:00 字數 4310 閱讀 167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確保公司生產的順利進行,更好地完成公司下達的各項生產、經濟技術指標,確保公司內人員、裝置、設施的安全,根據公司安全管理現狀,決定對生產、生活過程中所發生的安全事故進行嚴格管理,特制定《安全事故管理制度》以規範今後對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

第二條安全事故定義:員工在生產、生活過程中,因自身或他人、裝置等原因導致身體發生傷害的非正常狀況。

第三條本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適用物件為:

1. 在公司內從事生產作業的全體員工。

2. 在公司內部生活的全體公司員工。

3. 因公外出的公司員工。

第二章安全事故的匯報程式

發生人身傷害事故後,相關人員要按照下列程式進行匯報:

第四條傷者本人或同事立即(5分鐘內)向班長或直接上級進行匯報,並在第一時間將傷者送往醫院進行緊急**。

第五條受傷者的班長或直接上級要在第一時間(15分鐘內)將事故簡要情況向安全生產部值班總調進行匯報,並向單位安全員匯報傷者情況。

第六條公司總調值班員要在接到事故匯報後第一時間(15分鐘內)趕到現場了解傷者情況,根據醫生意見,如果可以**,則不需要轉院;不能在公司醫院**者,要及時(醫生作出轉院決定5分鐘內)安排車隊值班人員將傷者送往指定醫院,之後馬上通知公司工傷事故處理人員帶款前往醫院,同時通知安全生產部部長。

第七條安全生產部部長在接到事故匯報後,要關注傷者的病情,根據檢查結果判斷傷者病情嚴重程度決定是否向上級領導匯報。

第八條單位安全員在接到匯報後,要根據傷者的檢查結果判斷傷情,輕傷及以上情況要及時(在得到資訊或作出判斷20分鐘內)向單位領導進行匯報;輕傷情況下在進行事故分析前再向單位領導匯報。

第九條單位領導在接到傷情匯報後,要立即趕往現場了解情況,安排崗位人員維持正常生產,根據情況安排人員到醫院進行陪護等。

第一十條公司主管領導在接到傷情後,死亡事故、兩人及以上重傷事故要立即(10分鐘內)向公司總經理匯報;其他情況下可根據實際情況安排對傷者的搶救、事故現場的調查了解和生產秩序的恢復工作。

第一十一條發生惡性安全事故後,事故單位現場人員要在第一時間組織自救、搶救工作,同時在最短時間內通知公司值班總調和單位領導;總調接到匯報後立即通知安全生產部領導,由安全生產部領導負責通知各級公司領導。

第三章事故等級界定

第一十二條一般傷害事故:符合下列全部特徵的事故為一般傷害事故:

1. 一次受傷人員不超過一人。

2. 傷者的**加休息時間合計不超過10天。

3. 所花費的醫療費用不超過1000元。

第一十三條輕傷事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屬於輕傷事故:

1. 一次受傷人數在1~3人之間,包括5~10人的集體食物中毒事件。

2. 傷者**時間和休息時間合計在10~30天之間(多人情況下按平均天數計算)。

3. 所花費的醫藥費及善後處理費用合計在1000~10000元之間,多人受傷情況下,平均費用花費超過5000元的情況。

第一十四條重傷事故:傷者為天豐公司員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屬於重傷事故:

1. 一次受傷人數超過3人,包括10人以上的食物中毒事件。

2. 傷者住院與休息時間合計超過30天或經過**後不能再從事原來崗位工作的情況;或經國家專業部門鑑定為6級及以上級別傷殘者。

3. 所花費的醫療費用和善後處理費用合計超過10000元;多人受傷情況下,平均費用超過8000元的情況。

第一十五條死亡事故:具體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 公司在職員工在公司內部或因公外出情況下的非正常死亡。

2. 與公司有合同關係的外來施工人員的非正常死亡。

第一十六條惡性安全事故:因裝置、設施發生故障或操作失誤導致液體金屬撒漏、噴濺,煤氣設施、管網破損、**、洩漏等原因導致一次死亡兩人及以上的為惡性安全事故。

第四章事故原因分析及預防措施

第一十七條事故發生後,輕傷及以下事故要在48小時內將事故報告上交安全生產部;重傷及以上事故要在24小時內將事故的相關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安全生產部,待傷者**或處理完畢後24小時內將事故報告交安全生產部。

第一十八條事故發生後,48小時內要對事故原因進行分析,輕傷及以下事故由車間主任主持分析會,主管廠長參加;重傷事故必須由廠長親自主持分析會,全體廠部領導、車間主任及安全生產部領導參加,安全主管視情況參加;死亡事故必須由公司主管領導親自主持,事故單位、安全生產部及相關部門的領導、相關人員必須參加;惡性事故必須由公司總經理親自主持,其餘公司領導、各部門主管、事故單位班長以上人員參加。

第一十九條要本著「四不放過」的原則對事故進行原因分析,找出事故發生的直接、間接原因,任何事故必須分析出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和間接責任人,根據事故原因制定出防範、整改措施,指定負責人並規定整改完成時限。

第五章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罰標準

根據事故原因分析會對事故責任人的認定,本著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特對責任人的處罰規定如下:

第二十條一般傷害事故

1. 第一責任人,罰款100元。

2. 第二責任人,罰款50元。

3. 第三責任人及以上,罰款金額為平均每人20元。

4. 責任班組長:罰款100元。

5. 責任車間主任:罰款100元。

6. 主管副廠長、廠長,各罰款100元。

第二十一條輕傷事故

1. 第一責任人,罰款200元。

2. 第二責任人,罰款100元。

3. 第三責任人及以上,罰款金額為平均每人50元。

4. 責任班組長:罰款200元。

5. 責任車間主任:罰款200元。

6. 主管副廠長、廠長,各罰款300元。

第二十二條重傷事故

(1) 第一責任人,罰款1000元。

(2) 第二責任人,罰款500元。

(3) 第三責任人及以上,罰款金額為平均每人100元。

(4) 責任班組長:罰款500元。

(5) 責任車間主任:罰款800元。

(6) 主管副廠長、廠長,各罰款1000元。

(7) 安全生產部部長、安全處長,各罰款500元。

(8) 公司主管,罰款1000元。

第二十三條死亡事故

指本單位人員在公司內工傷死亡,本單位人員因病、因公外出在外面死亡(外單位人員死亡事故不適用於本條)。

1. 第一責任人,罰款2000元(與死亡者為同一人時,免於處罰)。

2. 第二責任人,罰款1000元(與死亡者為同一人時,免於處罰)。

3. 第三責任人及以上,罰款金額為平均每人200元。

4. 責任班組長:罰款1000元。

5. 責任車間主任:罰款2000元。

6. 副廠長、廠長,各罰款5000元。

7. 專職安全員:罰款1000元。

8. 安全生產部部長、安全處長,各罰款2000元。

9. 公司主管,罰款6000元。

10. 公司總經理,罰款6000元。

第二十四條惡性安全事故:發生惡性安全事故後,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在以上的事故責任者處罰中,如一人同時是多個責任者(如受傷者同時又是責任者、班組長等),則累計處罰。

第六章其他相關內容

第二十六條安全事故發生後,各相關責任人要嚴格按規定程式進行匯報,對於沒有按規定程式進行匯報者,輕傷及以下事故情況,每人每次罰款50元;重傷及死亡事故,每人每次罰款100~500元,情節特別嚴重者,罰款並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七條安全事故發生後,相關人員在接到通知後,沒有履行職責者,輕傷及以下情況下,每人每次罰款50元;重傷及死亡事故,每人每次罰款100~300元,並視情況給予降級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罰。

第二十八條公司及各單位、部門領導,車間主任,單位專兼職安全員,當班班長要保持手機開機狀態,保障資訊渠道的暢通,在事故處理過程中,每發生一次聯絡不上的情況,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50~200元的處罰。

第二十九條公司及各單位、部門領導在出差或休假過程中,要提前通知安全生產部總調值班人員並指定代替人員,返回公司後要在12小時內通知總調值班人員,以上事項沒有做到,在發生安全事故後沒能及時履行相關責任,每次罰款100元。

第三十條發生安全事故後,無論任何情況都必須按事故匯報程式向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匯報,隱瞞不報者,除了按規定進行處罰外,對責任人每次加罰100元,對單位第一責任人加罰300元。

第三十一條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作為公司安全工作的最高機構,有權對本制度進行修改、調整和完善;安全生產部作為公司安全工作的直接管理部門,負有對各單位的安全事故進行跟蹤、調查、管理的責任,接受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指導與監督,接受各單位的監督,一旦發生工作失察或失職情況,每次考核當班值班總調20~50元,部長、副部長50~100元。

第三十二條在發生安全事故後,公司全體人員必須服從安全生產委員會(常設機構為安全生產部)的統一工作安排,協助搶救傷者、組織恢復生產,有不服從管理或不積極配合者,視對事故處理的影響程度給予100~500元的處罰。

附表:1.安全事故報告表

附表1:安全事故報告表(正面)

安全事故報告表

正面)附表1:安全事故報告表(背面)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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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公司安全員負責及時向工傷保險機構申報,安監部主管安全員立即到現場對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掌握第一手資料 4.3 事故發生12小時內,事故單位負責人必須填寫 人身傷害 機械裝置 事故報告 經主管副總簽字後上報公司安監部 24小時內上報市工傷保險機構備案 4.4 事故發生3天內由安委會根據 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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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 一次死亡1 2人的事故 重大 事故 一次死亡3 9人的事故 特大 事故 一次死亡10人 含10人 以上的事故。4 火災事故 由於某種原因在生產區域內發生著火 造成生產財產產損失的為火災事故。5 治安事故 由於某種原因在公司範圍內引起的財產失盜 受損等為治安事故。6 事故 由於某種原因發生化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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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由肇事者或有關人員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1 違章指揮或違章操作 冒險作業造成事故的 2 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操作規程,造成死亡事故的 3 違反勞動紀律,擅自開動機械裝置或擅自更改 拆除 毀壞 挪用安全裝置和裝置,造成事故的。8 有下列情況時,有關領導負領導責任 1 由於安全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