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管理與處罰制度

2021-03-03 22:49:03 字數 4833 閱讀 4911

1 目的

為進一步做好事故的報告、統計和調查處理工作,加強事故的管理,汲取、借鑑事故的教訓,預防和減少事故的發生,激發各級領導和公司全體員工安全生產的自覺性和主動性,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範圍內所有安全事故的管理和處罰。

3 術語

安全事故:安全事故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中突然發生的,傷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損壞裝置設施,或者造成經濟損失的,導致原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活動)暫時中止或永遠終止的意外事件。

工傷事故:工傷事故是指員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場合內(或法定其它情況下),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的突發性傷害事故。

4 職責

4.1 公司發生各類事故和未遂事故時,不論大小、何種原因,必須根據本制度規定,由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及人員認真進行調查、分析、處理,並按規定做好登記、統計和上報工作。

4.2 員工**事故由人力資源部門、生產部安全科負責管理,按規定組織有關部門及人員認真進行調查、分析、處理,做好登記、統計工作,並按規定、程式上報公司安委會批覆備案。

4.3 裝置事故由生產部負責管理,按《裝置管理制度》的規定組織有關部門及人員進行認真調查、分析、處理,做好登記、統計工作,並按規定、程式上報公司安委會批覆備案。

4.4 火災、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司後勤部負責管理,人力資源部門和安全科配合,組織有關部門及人員認真進行調查、分析、處理,做好登記、統計工作,並按規定、程式上報公司安委會批覆備案。

5 安全事故的定義和分類

5.1 安全事故分為:員工**事故、裝置事故、火災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四類。

5.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定為工傷事故:

5.2.1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4.2.2 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5.2.3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5.2.4 在工作中因接觸有害物或其他原因導致職業病的;

5.2.5 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2.6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屬工傷事故必須按本規定進行調查、分析、處理和上報。

5.3 裝置、消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定義與分類按裝置、消防、道路交通事故制度規定為準。

5.4 員工工傷事故分類

5.4.1員工**事故按傷害嚴重程度分為:死亡事故、重傷事故、輕傷事故和輕微傷事故四類。

5.4.2 員工**事故按其性質分為:責任事故、非責任事故、蓄意破壞性事故三類。

5.4.2.1 責任事故:指由於人為責任性的違章和瀆職行為造成的事故。

5.4.2.2 非責任事故:指由於自然因素造成且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發明創造、科學實驗過程中,超出所能預料的事故。

5.4.2.3蓄意破壞性事故:指行為人為達到一定目的而故意製造的事故。

5.4.2.

4未遂事故:是人為性質的在生產(工作)時間內,發生的裝置、設施突然損壞、倒塌以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燃燒、**或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等事故,險些引起工**者,稱人身**未遂事故。未遂事故分為一般未遂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

一般未遂事故是指險些造成輕傷事故,重大未遂事故是指險些造成死亡、重傷及多人受傷事故。

6 事故的報告統計

6.1 事故的報告、調查、分析、處理和統計工作,必須堅持認真負責、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6.2 發生輕傷事故在24小時內填寫「員工安全事故速報表」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和安全科,並在本部門備案。

6.3 發生重大火災、交通事故,事發部門應立即報公司領導和保衛部;發生重大裝置事故的單位須立即報公司領導和生產部。

6.4 發生重傷以上事故,事發部門應立即報公司人力資源部門,人力資源部門必須將事故概況於24小時內報送上級有關部門(參與工傷保險的單位,上報勞動局工傷管理部門)。死亡安全事故,安全科必須在1小時內報上級安監部門,人力資源部門必須在8小時內報工勞動局工傷管理中心。

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時必須啟動《重大與突發性人身**安全應急預案》並按照預案的要求進行處理。

6.5 發生工傷事故後,各單位應組織搶救傷員和保護好現場。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須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誌(拍照、詳細記錄和繪製事故現場圖)。

**事故現場,必須經主管部門或事故調查組同意,才能清理。

6.6 對外工作單位來訪人員,在公司範圍內因生產(工作)時間內發生的**事故,雖不作本單位的工傷事故統計上報,但業務負責部門必須及時向公司領導和安全科報告。

6.7 發生工傷事故的單位的班組長,分廠、部門領導應對事故調查、報告的準確性和及時性負責。

7 事故的調查處理

7.1 發生事故後,各主管部門要嚴肅認真地進行調查、分析,且必須按照事故「四不放過」(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及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採取有效防範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的原則處理,各類事故處理意見,必須報公司安委員會審核備案。

7.2 在各種事故調查時,對事故隱瞞不報、虛報、故意拖延不報或對舉報人打擊報復者,經查實必須對有關責任人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或處罰,情節嚴重的加重處罰;虛報按100元/次處罰,拖延不報按50元/天處罰。

7.3 查清事故情況後,必須對事故責任的直接責任者和間接責任者,按規定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經公司安委員研究決定屬非責任事故的,可以不予追究,但必須查明原因,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避免再次發生類似事故。

7.4 發生工傷事故後,受傷員工需**的,由員工所在的單位報人力資源部門,人力資源部門按照《工傷管理規定》的要求,工傷醫療保險部門審查確認才能按工傷給予**;人力資源部門根據工傷醫療機構的建議,及時將工傷**期反饋給事發部門,以便進行考勤登記。

7.5 因工傷**需繼續**、休養者,由本人持醫療部門診斷證明、意見、假條,經人力資源部門審批後方可享受工傷待遇,其單位考勤憑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審批條(人力資源部門將繼續**、休養期限反饋給該員工所在單位),按工傷考勤發放工資。

8 確定事故責任者的原則

8.1 因設計上的錯誤和缺陷而造成嚴重後果的,由設計者負責。

8.2 因施工、製造、安裝和檢修上的錯誤或缺陷發生的事故而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施工、製造、安裝、檢修、檢驗者負責。

8.3 因工藝條件或技術操作確定上的錯誤或缺陷發生的事故而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工藝或技術操作的確定者負責。

8.4 因官僚主義、違章指揮所造成的事故,由指揮者負責。

8.5 已發生事故的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導致類似事故重**生的,由有關領導負責。

8.6 因違反規定或操作錯誤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負責,其單位領導負管理責任。

8.7 因缺少安全防護裝置而發生事故或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有關部門負責;因隨便拆除安全防護裝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和決定拆除者負責。

8.8 對安全事故隱患,分廠或部門能解決但未及時解決而造成的事故,由分廠或部門主管領導負責;分廠或部門無力解決但已呈報有關部門,未及時解決而造成的事故,由該部門領導負責。

8.9 新、改、擴建專案及技改工程不執行「三同時」規定而發生的事故,由有關領導負責。

8.10 在與外來施工單位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中,沒有安全條款內容和安全防範措施而造成的事故,由有關部門負責。

9 事故處罰

9.1 因設計上的錯誤和缺陷而造成嚴重後果的,由設計者負責,按直接經濟損失5%--30%進行處罰。

9.2 因施工、製造、安裝和檢修上的錯誤或缺陷發生的事故而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施工、製造、安裝、檢修、檢驗者負責,按直接經濟損失5%--30%進行處罰。

9.3 因工藝條件或技術操作確定上的錯誤或缺陷發生的事故而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工藝或技術操作的確定者負責,按直接經濟損失5%--30%進行處罰。

9.4 因官僚主義、違章指揮所造成的事故,由指揮者負責,按直接經濟損失5%--30%進行處罰。

9.5 已發生事故而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導致類似事故重**生的,由有關領導負責,按直接經濟損失5%--20%進行處罰;

9.6 因違反規定或操作錯誤而造成的事故,按事故分析處理,進行責任劃分,由事故責任人及其單位領導共同負責。

9.7 因缺少安全防護裝置而發生事故或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有關部門負責;因隨便拆除安全防護裝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和決定拆除者負責,按直接經濟損失5%---30%進行處罰。

9.8 對安全事故隱患,分廠或部門能解決但未及時解決而造成的事故,由分廠或部門主管領導負責;分廠或部門無力解決但已呈報有關部門,未及時解決而造成的事故,由該部門領導負責,按直接經濟損失5%--20%進行處罰。

9.9 新、改、擴建專案及技改工程不執行「三同時」規定而發生的事故,由有關領導負責,按直接經濟損失5%--30%進行處罰。

9.10 在與外來施工單位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中,沒有安全條款內容和安全防範措施而造成的事故,由有關部門負責,按直接經濟損失5%--30%進行處罰。

9.11 責任人身、裝置、火災及道路交通事故要按照事故「四不放過」原則嚴肅認真處理:

9.11.1 責任人在事故中負次要責任,按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0%進行處罰;

9.11.2 責任人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按事故直接經濟損失25%進行處罰;

9.11.3 責任人在事故中負完全責任,按事故直接經濟損失35%進行處罰;

8.11.4 事故處罰按照20:

80原則(即分廠領導3.5%、值班排程2.5%、部門主管領導5.

5%、工區長3.5%、副工區長2.5%、班組長2.

5%,不准攤派,責任人80%)進行;

9.11.5 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而造成的事故,責任人按直接經濟損失100%進行處罰。

9.11.6直接經濟損失在200元以下,只在公司醫療室**的輕微傷事故,對責任人不進行經濟處罰。

9.12 各單位當月發生一起人身責任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下的,對該車間主任(部門主管)罰款25元/起、副主任罰款20元/起、工區長罰款15元/起、值班副區長罰款15元/起、班組長罰款10元/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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