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及處罰規定

2021-03-03 20:27:28 字數 1148 閱讀 1967

為嚴格執行安全事故「四不放過」原則,吸取各類事故教訓,特制定我盤區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及處罰規定如下:

一、職責:

1、各隊組所管人員和所管轄區域或作業範圍內的一切作業活動和操作行為,現場班組長是第一責任人,必須對本班全面負責。

2、各隊組隊長是安全施工的第一責任人,承擔主要安全施工的責任。

3、各隊組必須建立切合實際的管理制度和班前會培訓制度,嚴格落實法律法規和各項管理制度,並且要留有記錄。

4、各隊組招收工人必須認真審核,嚴格把關,符合公司要求的規定,達到身體健康、文化程度和年齡在規定範圍內,否則處罰隊長至少100元罰款。

二、工傷事故匯報程式:

1、各隊組如有工傷,必須第一時間以書面的形式匯報礦級領導,特別是分管安全的領導,礦領導必須及時組織搶救。

2、安監站到現場進行調查,如實調查事故發生的真正原因,並寫出書面調查處理報告。

3、各隊組必須積極配合安監站進行調查。

三、一般工傷管理處理辦法:

1、一般工傷必須報安監站、礦領導進行組織處理,不報者,一切責任由隊長負責。

2、礦領導及時上報公司安監部,積極配合安監部調查,接受上級領導的調查。

3、凡乙個月內發生一起工傷,處理隊長當月工資的20%,以現金形式支付。

4、凡乙個月內發生一起工傷,對班組長責任追究,處理當月工資的20%,以現金形式支付。

5、臨時作業未指定負責人的,處罰隊長500元罰款。

6、發生事故的現場作業人員要執行連帶責任,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理。

7、發生事故時,井下無安監員跟班,不進行調查,處罰安監員100元以上500員以下罰款。

8、發生一起工傷對安監站長處罰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9、根據所發生工傷型別(生產安全事故、機電安全事故、通風安全事故),對分管區長、科隊長進行連帶責任處理,分管區長承擔責任的60%,科隊長承擔責任的50%,分管安全的區長承擔分管隊長責任的30%。

10、乙個月內連續發生兩起工傷,對礦級領導加倍處罰,免去隊長職務。

11、一年內發生兩起事故,隊長予以免職,並扣除一月工資。

12、一年內未發生工傷的對組獎勵隊長2000元,獎勵班組長1500元,獎勵分管科長1000元,獎勵分管區長1200元,獎勵分管安全的區長600元。

四、重大安全事故的處理:

凡發生重傷事故,處接受公司下發的處罰外,隊長免職,分管領導予以重處。

安全事故管理與處罰制度

1 目的 為進一步做好事故的報告 統計和調查處理工作,加強事故的管理,汲取 借鑑事故的教訓,預防和減少事故的發生,激發各級領導和公司全體員工安全生產的自覺性和主動性,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2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範圍內所有安全事故的管理和處罰。3 術語 安全事故 安全事故是指生產經...

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

2007年7月12日 監管總局令第13號公布,根據2011年9月1日 監管總局令第42號第一次修正,根據2015年4月2日 監管總局令第77號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為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嚴格追究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正確適用事故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 安全生產法 生產安全事故...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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