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2021-07-01 06:24:32 字數 3088 閱讀 7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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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管理制度(討論稿)

第 1 章總則

第 1 條目的。

1.明確固定資產授權審批方式、程式和相關措施,規定審批人許可權、責任以及經辦人的職責範圍和工作要求。

2.確保固定資產的安全與完整,提高固定資產的利用效率。

3. 本制度適用於國船電氣(武漢)****管理的所有固定資產。

第 2 條責權單位。

1.為了更好的利用固定資產,實行固定資產統一管理,加強對固定資產的維修與保養,建立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範,綜合管理部定為固定資產的管理部門。

2.綜合管理部作為固定資產的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的明細颱卡。財務為固定資產各類賬務的處理部門。固定資產各使用部門為固定資產的日常維護和保養部門。

3. 綜合管理部職責為

1)、隨時掌握固定資產的使用狀況。

2)、負責監督配合使用單位做好裝置的使用和維護,確保裝置完好提高利用率,並定期組織裝置的清點,保證帳、卡、物三相符。

3)、負責固定資產的管理,搞好固定資產的分類,統一編號,建立固定資產檔案,登記賬卡,負責審批並辦理驗收、調撥、報廢、封存、啟用等事項。

4)、根據使用部門的使用情況,組織編制裝置大中修維修計畫,按期編報裝置更新計畫。

5)、嚴肅財經紀律,對違反固定資產管理制度,擅自贈送、變賣、拆除固定資產的行為和破壞固定資產的現象,要嚴格追查責任,視情節給予處罰

4.使用部門的職責為

1)、各固定資產使用部門負責本單位的裝置管理工作,應設定專職或兼職的裝置管理員,各生產班組要設定工人裝置管理員,每台裝置要明確使用、保管、維護的責任者。

2)、 嚴格執行技術操作規程和維護保養制度,確保裝置的完好、清潔、潤滑和安全使用。

3)、建立固定資產登記表,固定資產的領用、調出、報廢必須經主管部門及總經理批准,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調動、報廢,更不能自行外借和變賣。

4)、 根據綜合管理部或者控股公司審計督導的要求定期組織固定資產的盤點,做到帳、卡、物三相符

第 3 條本制度所指的固定資產包括使用年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較高的房屋、建築物、機器裝置、運輸工具、儀器儀表、電子裝置、辦公設施等。

第 2 章固定資產購置預算審批

第 4 條固定資產使用部門根據實際需要,編制本部門的固定資產年度採購計畫,填製《固定資產新增計畫表》以及部門的《固定資產購置預算表》。經部門負責人審核批准後,綜合管理部彙總。

第 5 條財務部門核對年度的固定資產採購計畫,由財務負責人和總經理簽字確認後,上報董事會審批,形成正式的下一年度《固定資產購置預算表》和《固定資產新增計畫表》,並在綜合管理部歸檔儲存。

第 6 條各部門嚴格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預算購置固定資產,並將固定資產購置嚴格控制在預算之內。

第 3 章固定資產購置申請審批

第 7 條固定資產使用部門填寫固定資產採購申請單。

第 8 條採購申請單的批准。

1.綜合管理部審核採購申請單,審查是否在採購預算範圍之內,如果在採購預算範圍之內,財務負責人審批即可。

2.採購預算外金額在5?萬人民幣元以下固定資產採購申請,公司總經理審核批准即可。

3.投資預算外金額在5?萬人民幣元以上(含5?萬)的固定資產購置應報董事會審批。

第 10 條經審批的採購單交到採購部,採購部根據採購申請單及公司採購相關規定進行採購。

第 11 條質量管理部和技術部相關人員應參與購貨訂單或購貨合同在技術和質量方面的條款的制定。

第 12 條對技術質量要求較高、費用支出較大的裝置購貨合同,應由不同專業技術人員如採購專家、工程師、生產人員、法律顧問、財務專家組成的小組做最後的審查。

第 4 章固定資產維修申請審批

第 13 條使用部門負責固定資產的日常維修保養工作,對於定期的維修保養應提交維修申請。

第 14 條綜合管理部審核維修申請單,財務部複核後請財務負責人簽字後,維修申請應安排維修計畫、並應報總經理審批後再進行安排。

第 15 條綜合管理部根據審批後的維修申請單進行固定資產的維修。

第 5 章固定資產處置與轉移申請批准

第 16 條固定資產報廢和**申請審批。

1.固定資產使用部門根據固定資產的實際使用情況,提出報廢和**申請。

2.計畫內預計報廢的固定資產報廢或**,由綜合管理部負責人批准即可。

3.計畫外的固定資產報廢或**,應由財務負責人和總經理審批。

4. 凡符合下列條件可申請報廢

1)、 超過使用年限,主要結構陳舊,精度低劣生產率低,耗能高,而且不能改造利用的。

2)、 不能動遷的裝置,因工房改造或工藝布置改變必須拆除的。

3)、 腐蝕嚴重無法修復或繼續使用要發生危險的。

4)、 絕緣老化,磁路失效,效能低劣無修復價值的。

5)、 因事故或其他自然災害,使裝置遭受損壞無修復價值的。

第 17 條凡經批准報廢的固定資產不能繼續使用,綜合管理部與使用部門要及時作價處理。 處理後的固定資產由綜合管理部和使用部門一起辦理固定資產的登出手續, 處理報廢固定資產時由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總經理批准,變價收入交財務部。

第 18 條凡停用三個月以上的固定資產由使用部門封存、保管。閒置裝置和封存裝置啟封後,由使用部門填寫啟封單,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使用。

第 19 條固定資產報損和報失申請審批。固定資產發生破損或丟失時,固定資產使用部門提出報損或報失申請單。報損固定資產的預計價值在5?

萬元以下,報財務負責人和總經理審批即可;價值在5?萬以上(含5?萬),上報董事會審核批准。

第 20 條為了保護固定資產的安全與完整,各部門必須對固定資產進行定期清查、盤點,以掌握固定資產的實有數量,查明有無丟失。毀損或未列入帳的固定資產,保證賬實相符。在清查時發現固定資產毀損和盤盈、盤虧,要查明原因,由責任部門寫出書面情況,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報知總經理,待批覆後,作相應的帳務處理。

第 21 條固定資產出租和出借申請審批。由租用人或借用人提出書面要求或申請,說明相關情況,送資產管理部。資產管理部會同財務部門擬訂方案,與租用人或借用人簽訂出租或出借合同。

出租或出借合同審批。資產管理部根據經過審批的出租或出借合同辦理固定資產移出手續,會同財務部根據合同填寫固定資產管理卡並進行賬務處理。

第 6 章附則

第 28 條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門負責制定、解釋,經公司董事會討論批准生效。修訂、廢止時亦同。

第 29 條本制度自2023年03月0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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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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