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火審批制度

2021-06-28 23:00:33 字數 2671 閱讀 2513

第一條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廠安全、防火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

第二條設立固定動火區的條件和要求:

(一)固定動火區應設定在易燃、易爆區域主導風向的上風向。

(二)距易燃、易爆廠房、罐區、裝置、陰井、排水溝、水封井等,不應小於30公尺。

(三)室內固定動火區應以實體防火牆與其它部分隔開,門窗向外開,道路要暢通。

(四)生產正常執行或發生事故時,可燃氣體不會擴散到固定動火區內。

(五)固定動火區內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雜物,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

(六)固定動火區要設立明顯標誌,落實專人管理。

第三條在禁火區內,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它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熾熱的長期作業(如:化驗室用的電爐、電熱器、酒精爐、茶爐等),均須辦「用火證」,用火證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許超過一年。生產區內禁止用電爐、煤氣爐取暖、熱飯等。

第四條用火證上應明確負責人、有效期、用火區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證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門審批,用火時要將用火證懸掛在用火點附近備查。

第五條在禁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鑽、砂輪等,可生產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

第六條動火作業分**管理:

(一)特殊動火,指在處於執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

(二)一級動火,易燃、易爆區域(即:甲、乙類火災危險區域)的動火作業。

(三)二級動火,指一級動火及特殊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

(四)凡全廠、乙個車間或單獨廠房內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並採取隔離措施後的動火作業,可根據其火災危險性大小,全部或區域性降為二級動火管理。

(五)遇節、假日或生產不正常情況下的動火,應公升級管理。

第七條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必須經分析合格後方可進行,其動火證的有效期為一天(24小時);二級動火也應該分析,二級動火證的有效期為兩天(48小時)。

第八條動火證上應清楚標明動火等級、動火有效期、申請**單位、動火詳細位置、工作內容(含動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動火分析的取樣時間,取樣點、分析結果、每次開始動火時間以及各項責任人和各級審批人的簽名及意見。

第九條各項責任人的職責。

(一)動火專案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並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二)動火人在接到動火證後,要詳細核對其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並向單位防火部門報告。動火人要隨身攜帶動火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作業。

每次動火前30分鐘(含動火停歇超過30分鐘的再次動火)均應主動向現場當班安全組長呈驗動火證。

(三)動火監護人員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應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手段的人擔當,監護人需在動火證上簽字認可。

監護人在作業中不准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絡有關人員採取措施,作業完成後,要會同動火專案負責人、動火人檢查,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四)安全組、組長(值班長、工段長)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工作,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五)動火分析人對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證的要求及現場情況,親自取樣分析,在動火證上如實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結果並簽字認可。

(六)各級審查批准人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親自到現場詳細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並確定動火等級,審查並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證審批程式是否完全,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後,方可簽字批准動火。

第十條動火分級終審權規定如下:

二級動火由動火部位所屬基層單位主任批准後,由安全管理委員會副主任終審批准。

一級動火,由動火單位所屬車間主任複查後,報廠安全管理委員會副主任簽字,由主任終審批准。

特殊動火控制與一級動火終審權相同。

第十一條動火分析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取樣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要保留到動火作業結束。

(二)取樣與動火的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期或動火作業中間停止作業時間超過30分鐘,均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三)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該儀器必須經被測物件的標準樣標定合格。

第十二條動火分析應執行以下標準:

(一)若使用測爆儀時,被測物件的氣體或蒸汽的濃度應小於或等於**下限的20%(體積比。以下同)。

(二)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下限濃度大於等於10%時,其濃度應小於1%;當**下限濃度大於等於4%時,其濃度應小於0.5%,當**下限濃度小於4%,其濃度應小於0.2%。

第十三條動火尚應執行下列有關規定:

(一)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裝置、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聯接管道。

(二)有易燃、可燃物的裝置、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如進入裝置內動火,同時要辦「裝置內作業許可證。」

(三)在用樹脂、塑料等可燃物質製造的容器、裝置內動火,要做好防火隔絕措施,防止熾熱焊渣引起的火災。

(四)動火部位應備有適用的消防器材或滅火措施。

(五)五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第十四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實施,與本制度有衝突的條款以本制度執行,與國家有關政策相矛盾的以國家有關政策為準。

陝西韋爾奇作物保護****

201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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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審批制度 一 必須在動火之前辦好 動火作業審批表 申報人應填明動火地點的詳細情況及列出動火部位安全措施,送安全監察部審批,再由安全監察部送主管安全副總經理審批,等批覆後方可進行動火,動火作業審批表 需向安全監察部領取。二 動火作業審批表 由需要動火部門負責填寫,在送交審批前應做好各項安全措施,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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