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火作業審批制度

2021-03-04 09:41:20 字數 2174 閱讀 7638

3、固定用火的審批。固定用火區的設定由安環科根據動火所需提出申請,報主管廠長進行審查並報街道辦事處安全監督站批准後方可。用火區域設定不得在涉及易燃有毒介質區域內,安全距離應大於30m,並設定明顯標誌。

六、承包商在用火管理範圍內進行用火作業,均按一級用火作業處理。審批手續為:由工程專案的負責人向安環科提出申請,工程專案主管管理人員與施工單位安全負責人落實防火措施,經安環科對用火現場進行檢查,確定安全措施可靠並逐項落實後,方可發放用火作業許可證,准許用火。

七、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用火作業許可證分日常用火和大檢修期間用火,日常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12小時,大檢修期間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固定用火點每年由公司安環科檢查認定一次。

八、用火作業的基本原則。

1、在正常執行生產區域內,凡可動可不動的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裝置、管線,都要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用火,嚴格控制一級用火。

2、裝置進行大、中檢修時,要將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全部送至裝置外的罐區,並加盲板與裝置隔絕。若中間罐不具備倒空條件,必須採取可靠措施予以隔離。

3、進入裝置內部用火,必須同時遵守《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高處作業用火,必須同時遵守有關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4、用火審批人必須親臨現場檢查落實防火措施後,方可簽發用火作業許可證。

5、用火作業過程中如果作業條件發生異常變化,必須立即停止作業,用火作業許可證同時廢止。

6、節假日期間的用火,按一級用火辦理。

九、動火分析

1、動火分析應由動火分析人進行,動火分析人應對分析結果負責。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他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2、動火分析的取樣點,均應由專職安全員或當班班經理負責提出。

3、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4、用火化驗分析標準:可燃氣休**下限大於4%時,分析檢測數具小於0.5%為合格;可燃氣體**下限小於4%時,分析檢測數具小於0.2%為合格。

5、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時,必須重新取樣分析,動火時間超過4小時,需重新取樣分析。

九、用火作業過程的安全監督

用火作業實行「三不用火」,即沒有經批准的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用火、用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用火。安環科安全管理人員有權隨時檢查用火作業情況。在發現違反用火管理標準的作業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停止用火,並根據違章情節,對違章者嚴肅處理。

十、用火作業人員的資格與許可權。

1、用火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效的焊接工種作業證;

2、用火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三不用火」的原則;

3、用火作業人員對不符合「三不用火」原則的用火要求,有權拒絕用火。

十一、用火監護人的資格和職責

1、用火監護人的資格:用火監護人必須了解用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裝置狀況;必須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必須有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2、用火監護人的職責:用火監護人在接到用火作業許可證後,應在安全管理人員和部門領導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檢查用火現場的情況,用火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要及時採取措施,用火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

3、用火監護人的許可權:當發現用火部位與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用火監護人有權制止用火;當用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用火;對用火人不執行「三不用火」又不聽勸阻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並報告有關領導。

十二、用火範圍及監護範圍

1、一級、二級用火,限1處l張用火作業許可證,1人以上監護;

2、檢修期間的二級用火,限1處1張用火作業許可證,1名監護人可同時監護同一區域、同一作業面,直線距離不大於15公尺以內的用火,但最多不超過3處。

十三、生產裝置區域、要害部位及罐區維修的臨時用電,用電管理部門應根據批准的用火作業許可證為其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辦理要符合《安全用電管理規定》。

十四、用火作業許可證。

1、用火作業許可證一式四聯,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由用火人持有,作業時隨身攜帶由;第三聯監護人持有,監火時隨身攜帶存放在用火點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崗位;第四聯存放在用火點所在的車間或崗位;

2、用火作業許可證是用火作業的憑證和依據,不得隨意塗改,不得代簽,不需要填寫的欄目,一律用「/」表示;

3、用火作業許可證的存檔。用火作業許可證由安保科存檔。

4、用火作業許可證儲存期限為1年。

十五、本標準未盡事宜和對用火管理中有爭議的問題,由安環科協調解決。

動火作業審批制度

中建二局安裝工程 長沙開福萬達廣場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施工現場動火作業必須嚴格按照 一 二 動火作業審批手續。一 一級動火作業必須由專案經理填寫動火申請表和由專案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經工程公司主管領導和安全技術部門審批,並報公安消防部門備案獲批准後,方可動火,動火期限為一年,凡屬下列情況之一...

動火作業審批制度

一 為加強動火作業的審批管理,防止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審批制度。二 安全用火管理的範圍 在公司區域具有火災 危險的場所內進行以下作業或使用其中設施均應納入安全用火管理範圍。1 各種焊接 切割作業 2 使用噴燈 火爐 液化氣爐 電爐 3 燒 烤 煨管和產生火花的作業 4 臨時用電 使用不防爆的電動工具和...

動火審批制度

一 審批制度 一 必須在動火之前辦好 動火作業審批表 申報人應填明動火地點的詳細情況及列出動火部位安全措施,送安全監察部審批,再由安全監察部送主管安全副總經理審批,等批覆後方可進行動火,動火作業審批表 需向安全監察部領取。二 動火作業審批表 由需要動火部門負責填寫,在送交審批前應做好各項安全措施,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