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代會制度

2021-06-28 20:45:44 字數 822 閱讀 4333

第七條:教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選一次,可以連選連任。代表調離學校時其代表資格自行停止。

代表連續一年以上不能參加教代會活動,其代表資格不予保留。代表被開除公職的,其代表資格自開除之日起停止。

教職工代表對選舉單位的教職工負責,選舉單位的教職工有權監督或依照民主程式撤換本單位教職工代表。

第八條:根據需要,教代會可以確定若干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

第九條: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教職工代表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與處理在教職工群眾中發生的突發事件,參加學校決策和各項議題的討論並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

三、有權評議學校的工作和行政領導人員,有權對學校各部門工作和負責人提出批評建議。

四、有權參加教代會及其工作機構,有權對學校執行教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五、因參加教代會通過的各項活動而占用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

六、教職工代表因行使正當民主權利而遭到壓制,阻擾和打擊報復,有權向上級工會及有關部門提出申訴、控告。

第十條: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業務水平和參加民主管理的能力,積極投身教育改革。

二、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遵守教師職業道德,做好本職工作。

三、密切聯絡群眾,代表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教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行教代會決議。

四、按時參加教代會活動,認真做好教代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第十一條:學校工會委員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主持教代會的日常工作。教代會有關組織制度另行制定(此略)。

第十二條:本制度自教代會全體會議通過後執行。

教代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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