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代會制度

2021-04-17 12:41:51 字數 3135 閱讀 9783

鄧襄一中教代會制度

一、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共**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中關於「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加強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精神,為了充分發揚民主,保障教職工的主人翁地位,發揮教職工參與辦學的積極性,決定在我校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以下簡稱教代會)。

第二條教代會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當家作主,民主管理學校的基本形式。教代會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職權。

第三條教代會的基本任務是:

1、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教職工主人翁地位。

2、支援校長行使職權,維護校長的行政管理權威。

3、監督行政領導。

4、教育教職工增強主人翁責任感,不斷加強教職工隊伍的建設。

二、職權

第四條教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1、審議權。有權審議學校的辦學方針、工作計畫、教改方案、獎罰制度、分房方案、財務預決算、年度工作報告及其它重要規章制度等。

2、評議權。對學校領導貫徹執行教育方針、教育法規情況及工作作風等行使定期或不定期的評議權。

3、建議權。對學校教育教學的管理、校園規劃、獎罰處分、人事任免、職工福利、教職工隊伍建設等有建議權。

第五條校長要支援教代會行使民主權利,要為教代會開展工作創造良好的條件。

第六條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援校長依法行使職權,配合校長及行政系統開展工作。

三、 組織制度和工作機構

第七條教代會每屆任期三年,原則上每學年召開一次會議。教代會開會期間由經全體代表選舉產生的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教代會閉會期間由工會委員會代行職權。

第八條教代會受同級黨支部的領導,內部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九條教代會籌備(領導)小組一般由學校黨、政、工主要負責人以及有關人員和教師代表組成,學校黨組織主要負責人任組長,學校工會主要負責人任副組長。

第十條學校工會委員會是教代會的日常工作機構,負責教代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主要職責是:

1、制訂召開教代會的方案,提出教代會的議題、議程的建議,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教代會的籌備工作、會務工作和組織工作。

2、組織教職工選舉教代會代表。建立教代會籌備組,籌備組根據學校實際和會議需要,可設立秘書組、代表資格審查小組、提案審查小組、宣傳組、會務組、民主評議小組、教改工作小組和生活福利小組等。

3、向教職工進行民主管理宣傳教育。培訓教代會代表。

4、組織專門工作小組進行調查研究,檢查監督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教育動員教職工貫徹落實教代會決議。

5、主持召開教代會聯席會議,協商處理臨時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

6.聽取和處理代表和教職工的意見、建議和申訴,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7、總結交流民主管理經驗,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徑,開展民主管理理論研究,提高民主管理的水平。

8、做好教代會資料檔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9、完成教代會主席團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教職工代表

第十條選舉教職工代表的程式:

1、教代會一般每三年為一屆,教職工代表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2、凡在學校中享受政治權利的在職教職工,只要群眾擁護和信賴,均可當選為教代會代表。

3、學校黨政工主要負責人一般應選為代表,但必須履行民主程式,到有關選舉單位參加選舉。

4、教職工代表佔學校教職工比例一般在30%左右。

5、教職工代表要體現代表性和群眾性。代表應有教師、管理人員、領導幹部,其中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代表總數的60%,中層以上領導幹部不超過代表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女教工和青年教工應佔適當比例。

6、以工會小組為選舉單位,民主選舉正副組長。

第十一條教職工代表的產生:

1、由學校工會制定選舉代表的方案。根據學校教研組或年級組的分布情況和各類人員構成狀況,確定代表名額、代表條件、各類代表所佔的比例、選舉步驟、方法和具體要求等。

2、工會應向全校教職工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動員大家選好代表,開好教代會。

3、選舉小組召開會議,按照代表名額和條件,商定教職工代表候選人名單,並由教職工直接選舉,過半數票才能當選。

4、選舉單位(小組)將選舉結果報告工會,由工會進行資格審查。審查當選代表是否本校享受政治權利的在職教職工,是否符合民主選舉的程式、民主集中制原則和代表條件。資格審查有效後,張榜公布,並發給代表證。

第十二條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權自主地、充分地發表自己的意見,參加學校重大決策的審議、討論;

3、有權向學校領導和有關部門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有權對學校任何部門和領導人提出建議、批評;

4、有對教代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以及對教代會決議、提案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和督促的權利;

5、因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受到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時,有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的權利。

第十三條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1、努力學習並認真執行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提高政治覺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質與能力;

2、積極參加教代會活動,認真宣傳、貫徹大會決議,完成大會交給的各項任務;

3、聯絡教職工群眾,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如實反映群眾意見和要求,做好群眾工作。

4、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十四條教職工代表的素質: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宣傳和遵守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令;

2、模範地遵守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自覺地遵守師德規範,為人師表,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起表率作用;

3、學習和掌握學校管理知識、民主管理知識和教育、教學知識,主動參加學校的民主管理活動,不斷提高管理能力和文化水平;

4、積極宣傳、認真貫徹教代會的決議,做好大會交辦的各項工作;遵守勞動紀律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維護行政的指揮權威,做好本職工作;

5、正確地代表群眾利益,密切聯絡群眾,廣泛聽取並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情緒和要求,做群眾的貼心人。

第十五條代表的調動、退休和罷免、撤換:

1、代表在學校內部調動工作,其代表資格予以保留,參加調入部門代表組(團)活動。代表調離學校或任期未滿退(離)休的,其代表資格自行中止。

2、代表對選舉單位教職工負責。教職工或原選舉單位,發現代表違法亂紀或嚴重失職,可以向工會提出罷免或撤換的要求。

罷免或撤換代表,須經原選舉單位教職工討論,獲得全體教職工過半數的同意。對被罷免或撤換的教職工代表,要及時用書面報告校工會,經工會討論通過後,宣布撤消其代表資格。

3、代表出現缺額,學校工會可以根據情況確定是否需要補選。補選代表的條件和程式與選舉代表相同。

教代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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