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加班管理規定 試行

2021-06-28 14:38:07 字數 1032 閱讀 2280

檔案人字[2009]3號

職工加班管理規定(試行)

為合理調配工作任務,推進加班管理工作的規範化、程式化,現對我校加班管理工作規定如下:

一、管理原則

1.各部門應加強對加班工作的管理,除特殊情況外,原則上不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外安排職工加班。

2.按照國家規定,各部門安排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的加班,每人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每人每月累計不得超過36小時。

3.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人員,周標準工作時間為40小時,超過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

二、適用範圍

中層以下(不含中層)管理人員等人員。

三、審批程式

1.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由部門填寫《加班申請單》,並由主管領導簽署加班意見,如因特殊情況,領導暫不能簽字,須經領導口頭批准,事後予以補簽。

2.凡未按規定程式辦理或未經批准而自行加班的,屬於個人行為,不予支付加班工資。

《加班申請表》、《加班、值班彙總表》與考勤於次月一併上報人事處,逾期加班費不予補發。

四、加班補休

休息日職工加班,原則上需在乙個月內安排補休。因極特殊原因無法安排補休的,經部門領導批准,須支付加班工資。

五、加班工資標準

1.職工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加班支付的工資,按照本人日工資基數的150%計算;

2.職工在休息日加班支付的工資,按照本人日工資基數的200%計算;

3.職工在法定休假節日加班支付的工資,按照本人日工資基數的300%計算。

4.加班工資的日工資基數為:(基礎工資+崗位工資)/21.75天。

六、計算方法

加班工資計算公式:

加班工資=日工資基數/8×加班小時數×相應比例

七、其他

部門安排的值班,其性質不屬於加班,不能享受加班待遇。認定加班,職工需繼續在原來的崗位上工作,或有具體的工作任務。各部門要嚴格控制法定節假日加班,無極特殊情況不可安排加班。

八、本規定由人事處負責解釋。

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主題詞: 加班管理規定

人事處2023年12月4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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