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管理程式

2021-06-28 14:37:04 字數 2369 閱讀 2655

審核批准:

修改記錄

1、目的:

為確保員工離職時,其工作能明確的轉移,以利接交人完整的接任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範圍

適用於本公司員工離職時的處理程式。

3、離職分類:

★員工離職可分為辭職、解除、終止、自動離職四類。

3.1、辭職:員工因故辭職,應填寫《離職審批交接表》,並依照公司《組織架構》的審核許可權呈相關負責人審核。

3.1.1.員工須辭職需提前遞交《離職審批交接表》,經部門主管、部長/副總審核後轉人事部簽署意見,主管級以上人員或月薪4000元以上者(含)辭職需經總經理審批。

3.1.2.試用期內員工須提前三天提交審批表;試用期之後,中層及以上管理人員需要提前30天提交審批表;一般管理人員需提前15天提交審批表;普通員工需提前7天提交審批表。

3.1.3.未經審批擅自離職者及辭職期未到者,不得請事假或提前離職,違者視作自動離職處理。

3.1.4.

員工辭職時:員工部門主管應與辭職員工積極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另需要完成以下談話內容並詳細填寫《員工訪談紀錄單》:

(1).了解該員工掌握的工作、進度和責任;

(2).審查檔案、資料的所有權;

(3).提交和工作相關的資訊等。

3.1.5.員工辭職時,人事部需對辭職員工進行訪談並詳細填寫《員工訪談紀錄單》,其他包括:

(1).收回員工工作識別證、鑰匙、工作服、名片等;

(2).回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3).徵求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

3.1.6.《離職訪談記錄單》適用於一般及以上管理人員,需存於離職員工檔案。人事部有責任根據訪談記錄做相關改善計畫。

3.2、解除:工作時間內,員工因工工作能力等不符合本公司要求,經培訓或調崗仍無法勝任本職工作,公司需提前30天或支付乙個月薪資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屆時結算薪資及支付相應補償;員工在試用期間經考核為不合格或在職期間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及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公司可立即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屆時結算薪資但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員工還需按照公司規定進行賠償。

3.3.終止:員工與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期滿,雙方都需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不再續簽勞動合同,雙方勞動關係終止。

3.4、自動離職:員工連續曠工3天(含)以上或當月累計曠工3天(含)以上,或不打算繼續在公司服務,且不通過正當渠道(如未提前申請、請假未經批准或假滿未辦理續假手續等)辦理離職手續而擅自離崗、離職者,公司將視作自離處理。

★ 屬自動離職者,需扣除一月合同約定工資的違約金,才予辦理相應退工、社保轉移手續。

4、離職手續辦理:

4.1.離職員工應認真填寫《離職審批表》,按照申請規定時效提前交部門主管/部長/副總/人事部簽字確認,主管級以上或月薪4000元以上(含)人員辭職須經總經理審批。

4.2. 一般管理級及以上人員離職都需提供詳細的《工作交接清單》。工作接交人無法正常到崗時由本部門主管負責人暫時派人**,或親自辦理接交人簽字手續。

4.3.員工《離職審批交接表》經相關人員審批後同《離職訪談記錄單》、《工作交接清單》影印件一起交至公司人事部存檔,人事部會於公司批准離職日當日通知離職員工辦理相關財物交接手續。

4.5.員工離職應移交的工作及物品:

4.5.1.公司的檔案資料、電腦磁片、量具工具等;

4.5.2.公司價值在40元以上的辦公用品;

4.5.3.公司的工作服、工作證、名片、鑰匙、手機等;

4.5.4.其他屬於公司的財物;

4.6.薪資結算:

4.6.1.離職員工領取薪資的截至日為正式離職日期,離職人員薪資以現金發放,發放日期視離職者具體離職日而定,為每月的15日、30日,遇節假日順延。

4.6.2.離職員工結算款項:

(1).結算工資。

(3).應付未付的獎金。

(4).其他需支付款項。

以上須扣除以下專案:

(1) 員工拖欠未付的公司借款、罰款。

(2) 員工對公司造成的損失賠償。

(3) 原承諾培訓服務期未滿的補償費用。

(4) 未正常辦理離職手續的經濟違約金。

★ 如應扣除費用大於支付給員工的費用,則應在收回全部費用後才予辦理相應手續。

4.6.3公司應於離職員工手續辦理離開當日出具《離職證明》,並在15個工作日內為離職員工辦理完畢退工、社保轉移等手續。

5、注意:

5.1.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後,離職者即與公司脫離勞動關係,公司亦不受理在半年內的應聘要求,其中違紀解除及自離者永不錄用。

5.2.所有離職人員檔案、合同文字必須儲存兩年才予銷毀。

6、附相關表單:

《離職審批交接表》

《辭職流程圖》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單》

《離職訪談記錄單》

《工作交接清單》

《離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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