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有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過渡的有關規定

2021-06-28 08:36:41 字數 1046 閱讀 7930

附件1第一條 《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施行前已取得資質的機構(以下簡稱現有環評機構),可在原資質證書有效期內按照規定的資質等級和評價範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現有環評機構具備環境影響報告書甲級類別的,可以主持編制本公告附件3中的建設專案環境影響報告書。

原資質證書中的社會區域環境影響報告書類別視同為社會服務環境影響報告書類別,特殊專案環境影響報告表類別視同為核與輻射專案環境影響報告表類別。

第二條原資質證書有效期截止日期在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的現有環評機構,申請資質延續時的機構法人型別和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數量條件可暫按原國家環保總局發布的《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執行。

我部在資質延續審查時,不審查按前款規定申請資質延續機構及其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主持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數量條件,頒發的資質證書有效期統一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

第三條現有環評機構在原資質證書有效期內以及按第二條規定延續資質的機構在2023年12月31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構法人型別和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數量條件暫按原國家環保總局發布的《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執行:

—3—(一)因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機構名稱變更,申請資質證書中的機構名稱變更的;

(二)因不符合原國家環保總局發布的《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中的資質條件,需重新核定資質的。

第四條現有環保系統環評機構脫鉤工作的原配套政策和時限要求不變,脫鉤時新機構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數量條件暫按原國家環保總局發布的《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執行。

現有環評機構中的其他事業單位,在2023年12月31日前,通過體制改革形成符合《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中規定的企業法人型別的環評機構,申請資質證書中的機構名稱變更時,可參照全國環保系統環評機構脫鉤工作的有關配套政策執行。

第五條不具備相應環境影響報告書甲級類別的現有環評機構,在2023年11月1日前,按照原資質證書規定的評價範圍接受委託,編制的本公告附件3中由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建設專案環境影響報告書需要繼續完成的,應當在2023年12月15日前報經審批該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環境影響評價建設專案性質分類

三 按專案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劃分。1.生產性專案,指直接用於物質生產或直接為物質生產服務的專案,主要包括工業專案 含礦業 建築業 地質資源勘探及農林水有關的生產專案 運輸郵電專案 商業和物資 專案等。2.非生產性專案,指直接用於滿足人民物質和文化生活需要的專案,主要包括文教衛生 科學研究 社會福利 ...

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材料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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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申請指南

法律 法規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第十九條 2 建設專案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第六條 第十三條 申請材料 一式三份 1 首次申請需提交的材料 附件一 2 申請晉公升資質等級需提交的材料 附件二 3 申請評價範圍調整需提交的材料 附件三 4 申請機構名稱變更需提交的材料 附件四 5 申請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