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鐵「三重一大」的制度

2021-06-27 06:11:21 字數 4843 閱讀 1913

天津市地下鐵道集團****貫徹執行

「三重一大」制度的實施辦法

(tjdt/zy-dw-01)

1 總則

1.1 目的

為認真貫徹落實規劃建設工委《關於規劃建設系統進一步完善和落實「三重一大」制度的實施意見》及城投集團黨委《城投集團貫徹執行「三重一大」制度規定(試行)》的檔案精神,進一步規範領導班子民主決策行為,提高領導班子科學決策水平,更好地促進公司各項工作,確保地鐵「個安全」,根據黨內民主生活、黨風廉政建設制度以及《天津市地下鐵道集團****三章程》的有關規定,結合地鐵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1.2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天津市地下鐵道集團****(以下簡稱地鐵公司)及所屬各公司。

1.3 遵循的基本原則

1.3.1 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各級領導班子要堅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充分發揮黨內民主,努力提高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的能力和水平。

1.3.2 集體討論的原則。

各級領導班子應堅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議事決策。除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外,凡屬職責範圍內的「三重一大」事項,均由黨委會、董事會、經理辦公會以會議形式集體討論決定。

1.3.3 懲防並舉的原則。

各級領導班子成員尤其是主要負責人應正確處理民主與集中的關係,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對不按程式辦事,不按規章辦事,不按法紀辦事的行為,要依法依紀嚴肅查處。

2 名詞釋義

「三重一大」制度是指「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專案安排、大額度資金的使用,必須經集體討論作出決定」的制度,簡稱「三重一大」制度。

2.1 重大事項決策

a) 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市委、規劃建設工委、城投集團黨委會議、檔案精神及領導指示的貫徹和落實;

b) 企業黨的建設、領導班子建設、精神文明建設、人才和幹部隊伍建設;

c) 企業組織機構調整、領導班子分工和人員編制設定;

d) 企業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廢除;

e) 企業年度工作目標、計畫、各項經濟指標以及年度政治工作要點的審定;

f) 企業投融資、資源開發、資產經營等重大戰略決策的制定和調整;

g) 設立或參股成立長投公司,對長投企業的管理策略、經營目標的審定和調整;

h) 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包括薪酬待遇、住房醫療、福利保險、培訓進修等;

i) 出國考察和公務車的購置;

j) 以企業名義舉辦的大型活動;

k) 重大責任事故、突發事件、法律糾紛的處理;

l) 各類先進的評選及需報請上級的有關獎懲事項;

m) 領導集體認為應當集體研究決定重要事項。

2.2 重要幹部任免

a) 地鐵公司中層幹部的任免;

b) 子公司領導班子成員的任免;

c) 外派長投企業董事、監事等重要管理崗位人員的任免;

d) 高層次人才引進、使用和培訓;

e) 後備幹部、交流幹部的推薦、選拔、培養;

f) 報請上級黨委任免的幹部人選。

2.3 重要專案安排

a) 地鐵工程及相關專案的立項和建設方案的決策;

b) 地鐵工程重大基本建設技術原則、標準及方案的審定;

c) 招投標工作方案和計畫的審定;

d) 重大經濟合同的簽訂;

e) 對外擔保的有關事項;

f) 工程中重大設計變更;

g) 未列入預算的不動產購置;

h) 大宗物資、裝置採購及關鍵性裝置引進;

i) 大型房屋的建設、裝修和修繕專案;

j) 國內外合資、合作專案及投資專案等。

2.4 大額度資金使用

a) 公司年度工程建設資金安排;

b) 公司年度管理費用支出使用計畫;

c) 對外投資、借款和貸款;

d) 對外提供債務擔保、資產抵押;

e) 核銷壞帳損失、處理不良資產;

f) 30萬元以上非生產性固定資產購置和處置;

g) 其他重要經濟活動所涉及的相關資金的運作和使用情況;

i) 其他特殊性財務收支。

3 職責

3.1 黨委會:見《天津市地下鐵道集團****黨委會議事規則》。

3.2 董事會:見《天津市地下鐵道集團****章程》和《天津市地下鐵道集團****董事會議事規則》。

3.3 經理辦公會:見《天津市地下鐵道集團****經理辦公會議事規則》。

3.4 招標領導小組:

a) 審批招標方案(包括標段劃分及裝置打包方案)、招標計畫;

b) 審批評標辦法;

c) 審批招標專案投標人資質條件;

d) 確定信譽評價優勝單位;

e) 審批重要裝置選型方案;

f) 確定業主評委人選。

4 運作程式

4.1凡涉及「三重一大」民主決策的事項,需由分管領導帶領有關部門先行調研考察,再根據需要組織有關專家論證,拿出可供領導集體研究決策的方案。

a) 涉及資產管理方面的按照《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執行;

b) 涉及長投企業管理方面的按照《長期投資企業管理制度》執行;

c) 涉及招標方面的按照《招標管理制度》執行;

d) 涉及合同方面的按照《合同管理制度》執行;

e) 涉及設計及變更方面的按照《設計管理制度》執行;

f) 涉及結算方面的按照《造價管理制度》執行;

g) 涉及資金方面的按照《資金管理制度》執行;

h) 涉及其他方面的按照相關制度執行。

4.2凡需由黨委會決定的事項,如前述2.1重大事項決策中的a) b)和2.

2 重要幹部任免a) b) d)e) f),需按照《天津市地下鐵道集團****黨委會議事規則》和黨內相關規定履行程式。

4.3凡需由董事會決定的事項,如前述2.1重大事項決策中的c)—m)、2.

2c)、2.3 重要專案安排和2.4 大額度資金使用,需按照《天津市地下鐵道集團****章程》、《天津市地下鐵道集團****董事會議事規則》相關要求履行程式。

4.4 凡需由經理辦公會決定的事項,按照《天津市地下鐵道集團****經理辦公會議事規則》相關要求履行程式。

4.5 黨政主要領導要事先溝通,統一思想,形成共識。

4.6 對確定企業年度工作目標、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等應公開的事項,需聽取工會的意見,實行決策公開,接受職工監督。

4.7 領導集體決策決定的事項由責任部門負責組織落實,並將落實情況及時向分管領導匯報,由分管領導向黨政主要領導匯報。

4.8 對確需報請上級單位或主管部門批准的事項,由責任部門根據領導集體決策意見按程式組織落實。

4.9 對確需調整的決策,由責任部門提出調整意見,分管領導報請領導集體再行研究。

4.10 會議決定的事項將以董事會決議、黨委會決定和經理辦公會會議紀要的形式下達,由董秘辦、黨委工作部和辦公室負責督辦,及時向董事會成員和黨政主要領導匯報決策事項的進展情況,並將有關工作指示及時反饋責任部門。

5 決策表決

5.1 凡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項,必須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經集體討論做出決定。

5.2 黨政主要領導在討論「三重一大」問題時,要發揚民主,充分聽取意見,慎重決策,要堅持領導集體成員先發表意見,黨政主要領導最後表態的原則。遇多數不同意見的事項,必須重新進行調研論證。

5.3 表決時一般採取舉手表決、口頭表決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必要時採取書面表決的方式。

5.4 決策時要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決議,予以執行。

5.5領導集體決策記錄要做到「四明確」,明確具體事項,明確決策範圍,明確集體決策形式,明確集體決策程式。將決策事項、決策人、決策過程、決策結論、工作時效等以會議記錄、紀要、決定、備忘錄等形式留下文本性資料,並存檔備查。

6 監督完善

6.1 領導班子中的一把手是執行「三重一大」制度的第一責任人,對公司執行制度情況負總責,並按照上級黨委、紀委要求,定期報告貫徹落實「三重一大」制度情況。

6.2 領導班子中的一把手必須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切實抓好集體決策的組織實施。

6.3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分工負責,根據各自職責及時向領導班子報告制度執**況。

6.4公司黨委和紀委將督促檢查「三重一大」制度落實情況作為考核基層班子、幹部和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內容,做到「四納入」:一是把制度落實情況納入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重要內容;二是把制度落實情況納入領導幹部的述職述廉重要內容;三是把制度落實情況納入幹部監督重要內容;四是把制度落實情況納入實績考核重要內容。

6.5公司紀委要針對「三重一大」制度落實情況,在廣泛徵求黨內外幹部群眾的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開展日常監督檢查和定期對照檢查,深入查詢並及時糾正解決問題和不足,強化事前、事中、事後的全過程監督,完善符合地鐵特點的「決策、執行、監督」三分離的體系建設。

6.6監事會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董事會決議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7 責任追究

7.1凡屬下列行為給國家、公司造成嚴重政治影響和重大經濟損失的,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a) 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決策程式,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的;

b) 未經集體討論決定而個人自行決定,事後又不通報的;

c) 未向領導集體提供真實準確情況而造成決策失誤的;

d) 在決策執行過程中,發現可能造成損失而不採取挽回措施的;

e) 其他違反本實施辦法而造成工作失誤的。

7.2在追究責任時,主要依據責任人自身職責範圍,界定集體責任或個人責任、決策責任或執行責任,視事實、性質和情節,按照處分審批許可權、幹部管理許可權及有關程式,報請上級紀委或由公司紀委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依法依紀進行追究。

8 附則

8.1 本辦法由黨委工作部、企業管理部負責制定和修訂。

8.2本辦法由黨委工作部負責解釋。

8.2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執行。

編制:王雷

審核:陳建軍

批准:王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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