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規章制度

2021-06-19 03:29:08 字數 2584 閱讀 4849

電子塑膠實業****

行政管理制度

1、總則

1.1 本公司為建立組織,健全制度,特訂立本規定,凡本公司所屬員工之管理,應遵守本規定。

2、服務

2.1 本公司員工應忠於職守,遵守本公司一切合理規章,服從各級主管人員之合理指揮。

2.2 員工對內應認真工作、維護環境衛生、愛惜公物、減少耗損、提高品質、增加生產,對外應保守業務本職務上的機密。違者罰款200元。

2.3 本公司員工應遵守公司信譽,凡個人意見涉及本公司方面者,非經允可不得對外發表,除辦理本公司指定任務外,不得擅自用本公司名義。違者即日開除。

2.4 員工對於職務及公事,均應循級而上,不得越級呈報,但緊急特殊情況不在此項。

2.5 員工於工作時間內,未經核准不得接見親友,或擅離工作崗位,如確因重要事故必要會客時,應經主管以上人員核准,在保安室外時間不超過10分鐘。作業期間也不能接聽私人**(**一律在上班期間調為震動,各工作崗位也不能擺放手機)違者罰款200元。

2.6 非工作時間員工會客未經總經理或授權人准許,不得私帶親友進入廠區和宿舍。

2.7 員工不得攜帶危險品、凶器、攝影相機、易燃、易爆及與生產無關之用品進入廠區。違者罰款200元。

2.8 員工未經許可,不得私帶公物出廠,應向各級主管申請,總經理核准後方可出廠;私人物品攜出,有接受保安和部門主管檢查的義務,由人力資源部主管核准。違者罰款200元。

2.9 員工除假期外均應按照規定時間上下班,並親自打卡,不得委託或代人打卡,亦不得遲到、早退或曠工。

2.10 員工沒有經車間主任同意,私自到倉庫拿取原材料或浪費原材料,沒有按規定擺放好餘料。違者罰款200元。

2.11 本公司生產需要,會臨時抽調員工,在不減少原有收入及確為員工能力所勝任時,員工不得不服從安排,否則罰款200元。

3、 任用

3.1 所進人員的使用

3.1.1 公司所進人員試用期一般為三個月。

3.1.2 試用期表現特優之人員可縮短試用期。

3.1.3 試用期不合格之人員再培訓或不予錄用,試用人員不得提出異議。

3.2 所進人員雇用後,應於接到通知後,按其指定日期、地點親自辦理報到手續,並繳交如下證件:

3.2.1 報到通知書、學歷證、身份證及其它相關證件。

3.2.2 體檢證、半身免冠一寸**2張。

4、工作時間

4.1 員工工作時間為:

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 加班由18::30開始,作息時間變動另行通知。

4.2 員工應遵照規定時間上、下班,並按時打卡,如有遲到、早退或曠工等情況者,分別以下列規定處理:

4.2.1 遲到

a、上班超過上班時間為遲到 b、 當月內遲到累計三次為曠工半日論

c、 超過30分鐘者以曠工半日論 d、 因偶發事件,經查實者,以請假論,並補辦相關手續

4.2.2 早退

a、沒到下班時間下班,未經核准自行離開工作崗位者為早退。

b、早退者一月內累計三次以曠工半日論

c、超過30分鐘以曠工半日論

4.2.3 曠工

a、未請假或假期後未續假,而擅自不到工作崗位者為曠工。

b、一月內累計曠工三天或連續曠工三天以自離論

c、曠工1小時按三倍處之

d、偽造出勤記錄均以曠工一日論

5、工資

5.1 所進員工試用培訓7天內不適合辭退不發給工資,但工作滿第8天計發薪水(含前7天)

5.2工資:1100元/月基本工時208小時,超出為加班工時計算 ,26天制

5.3加班費:正式員工1:1.5;試用期員工1:1

6、 請假

6.1員工請假分為以下(請假必須要有書面請假條經所屬部門主管批准後方可)

事假:不給付工資,服務年資一年請事假不超過15天,路程較遠者另議。

病假:不給付工資。

工傷假:公司認可之工傷,假期工資付給以日薪為準。

婚假:服務年資三年以上,有薪假5天,需持合法婚姻證明(提前乙個月提出)。

喪假:服務年資三年以上,有薪假5天,需持死亡證明書,屬直系親屬。

產假:服務年資三年以上,合法生育,可享受有薪產假60天。(提前乙個月提出)。

年假:服務年資三年以上,有薪假5天(提前乙個月提出)。

7、福利事項

7.1 伙食:7元/人/天(公司提供)請假者自付伙食費

7.2 住宿:公司提供

7.3 全勤獎:50元/月

8、考勤與考績

8.1 公司設績效考核系統,對員工定期考核,作為遷公升、加薪和績效獎金的依據。

8.2 員工考核分為:(設立現金獎勵)

a、試用期考核

b、平時考核

c、年度考核

d、人事假勤考核

9、辭職

9.1 員工提前乙個月書面通知直屬上級,由部門各上級批准後交人事部

9.2 未有書面請辭之員工,即為急辭工,若離職將扣除乙個月工資.

10、附則

10.1 此制度解釋權由人力資源部解釋。

10.2此制度修改權由人力資源部根據公司實際狀況和相關部門、人員合理建議組織討論定期修改。

10.3 此制度不完善之處人力資源部將以《通告》形式告之。

人事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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