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危險源辨識 風險評價和控制策劃程式

2021-06-16 15:01:11 字數 2780 閱讀 7097

5.3 風險評價的準則

1)工作場所的設施狀態評價準則是法律、法規要求。凡現狀對照法律、法規要求,有不符合的均列為重大風險。

2)各類職業活動及設施可能造成的危害事件需評價其風險級別的評價依據是:

1 級-安全的,風險屬於可接受的,或不可能發生的,可以忽略。(1千元以下損失,無人員**,同類監理服務作業過程沒有發生過類似事件,發生的可能性低)。

2 級-臨界的,處於事故邊緣狀態,暫時尚不能造**員**和財產損失,應予排除或採取控制措施。(有過類似事故,有發生的可能)

3 級-危險的,會造**員**和系統損壞,或生產失常或經濟損失,要立即採取措施。(有過類似事故,發生的可能性高,損失大)

4 級-破壞性的,會造成災難性事故,必須立即排除。(不處理就會發生事故)

3、4 級風險列為重大風險。

5.4 風險的控制

1)各部門、專案組將責任範圍內的重大風險彙總到「重大風險彙總表」內,並由各責任單位做風險的控制措施,下發到相應的崗位學習,使管理人員熟悉本工程專案的重大風險及控制措施。

2)風險控制措施包括:目標方案控制、執行管理規定控制、應急計畫控制和監測控制等方面。

3)風險控制和治理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進行。需要通過目標方案控制的重大風險, 應建立專案職業安全健康目標和管理方案。

4)對狀態或時態發生改變的活動或設施存在的危害應進行重新識別或評價,並形成有效的風險控制措施代替原有的控制措施。

5)各類風險的應急管理,具體執行《應急準備和響應程式》。

6)編制的各種執行控制檔案按照《檔案控制程式》及相應的管理程式、制度執行。

7)風險控制記錄的管理具體執行《記錄控制程式》。

5.5 制定風險控制措施的原則

1)所有已識別的危害都要採取相應風險控制措施,將風險控制至可接受水平。

2)提出風險控制措施時要從培訓、管理、執行控制、改善環境和設施、技術措施等方面結合法律、法規、標準及相關規定全面考慮。

3)需要通過綜合治理才能實施時,在制定削減控制方案時應綜合考慮公司的經濟承受能力和當前的技術水平。由風險所在部門制定防範措施、應急計畫和削減控制方案、建議草案等,同時須對措施進行技術、經濟、效果等方面的論證。

5.6 各部門負責落實責任範圍內的風險控制措施,質量保證中心負責監督管理。質量保證中心審核措施可行性方案後報分管領導審批。對超出本部門資源及能力、許可權的控制措施報分管領導。

分管領導組織相關部門,對上報的風險控制措施審查並簽署意見後的報公司經理審批。經審批通過的風險控制措施,由措施管理部門明確專案實施期限及責任人,同時備案留存。

5.7 實施及驗證

1)風險控制措施實施前由主管部門組織評審,經評審和批准的風險控制措施由組織實施部門按建立的「職業健康安全目標和管理方案」明確的期限、階段性計畫認真組織實施。

2)質量保證中心跟蹤驗證控制措施的實施結果和效果。

3)風險控制措施實施後未達到預期效果時,責令責任部門重新制定和實施風險控制措施。

5.8 其它要求

1)風險控制措施的提出、制定、審批可分為年度性專案和臨時性專案兩種。年度性專案由質量保證中心組織審核,分管領導審批。臨時性專案部由部門負責人、專案總諮詢是、總監理師審批准。

2)風險控制措施實施過程中若發生變更,由實施組織部門及時通知相關方,以協調工作開展。

5.9 危險源的評價方法

結合公司的管理現狀,公司選用「潛在危險性環境中作業時的危險性半定量評價方法」。它是用與系統風險率有關的三種因素指標值之積來評價系統人員**風險大小的,這三因素是:

l--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

e--人體暴露在這種危險環境中的頻繁程度。

c--一旦發生事故會造成的損失後果。

為了簡化評價過程,可採取半定量計值法,給三種因素的不同等級分別確定不同的分值,再以三個分值的乘積d來評價危險性的大小。

即d=l×e×c (d值大,說明該系統危險性大,需要增加安全措施,或改變發生事故的可能性,或減少人體暴露於危險環境中的頻繁程度,或減輕事故損失,直至調整到允許範圍。)

l--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事故或危險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大小,當用概率來表示時,絕對不可能的事件發生的概率為0。而必然發生的事件的概率為1。

然而,在作系統安全考慮時,絕不發生事故是不可能的,所以人為地將「發生事故可能性極小」的分數定為0.1,而必然要發生的事件的分數定為10,介於這兩種情況之間的情況指定了若干個中間值,如下表所示:

發生事故的可能性(l)

e--暴露於危險環境的頻繁程度。人員出現在危險環境中的時間越多,則危險性越大。規定連續出現在危險環境的情況定為10,而非常罕見地出現在危險環境中定為0.

5。同樣,將介於兩者之間的各種情況規定若干個中間值,如下表所示:

暴露於危險環境的頻繁程度(e)

c--發生事故產生的後果。事故造成的人身傷害變化範圍很大,對**事故來說,可從極小的輕傷直到多人死亡的嚴重結果。由於範圍廣闊,所以規定分數值為1-100,把需要救護的輕微傷害規定分數為1,把造成多人死亡的可能性分數規定為100,其他情況的數值均在1與100之間,如下表所示:

發生事故產生的後果(c)

d--危險性分值。根據公式就可以計算作業的危險程度,但關鍵是如何確定各個分值和總分的評價。

根據經驗,總分在20以下是被認為低危險的,這樣的危險比日常生活中騎自行車去上班還要安全些。如果危險分值到達70-160之間,那就有顯著的危險性,需要及時整改。如果危險分值在160-320之間,那麼這是一種必須立即採取措施進行整改的高度危險環境。

分值在320以上的高分值表示環境非常危險,應立即停止生產直到環境得到改善為止。危險等級的劃分是憑經驗判斷,難免帶有侷限性,不能認為是普遍適用的,應用時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予以修正。危險等級劃分如表所示:

危險等級劃分(d)

6記錄6.1 危險源辯識評價表

6.2 重大風險彙總臺帳

09危險源辨識 風險評價及風險控制策劃控制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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