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煤專業技術管理制度

2021-06-14 02:15:50 字數 2713 閱讀 3826

為進一步規範採煤生產技術管理,實現礦井安全生產,根據《煤礦安全規程》、《操作規程》、《安全生產法》及上級有關法規、條例和技術政策,結合本礦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1、採煤技術管理工作必須嚴格按國家及上級有關規程、規範、條例、標準、規定執行。

2、採煤生產技術地測、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安監、排程等部門應相互協作、相互配合,本著分工不分家的原則,加強合作,嚴禁推諉扯皮。

3、為做好採煤生產技術工作,必備的圖紙資料及要求:

⑴、採掘工程平面圖(1:2000)及井上下對照圖(1:5000)。

須及時標註採掘工作面推進情況,並與現場實際相符;註明井下主要開採水平的井底車場、運輸大巷、主要石門、主要上、下山、總回風巷、主要硐室和採區內的主要巷道、回採工作面及其編號。井田技術邊界、保安煤柱和邊界線,並註明批准文號。

⑵、煤層綜合柱狀圖及有關剖面圖。圖紙均摺疊為標準圖紙,原則上每年更換一次,各種圖紙填繪必須與實際相符。

4、嚴格採煤方法選擇審批制度,採煤方法的選擇必須滿足國家及上級有關部門的規程、規定,採用特殊方法開採時,必須經公司審查批准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備案。

5、採煤工藝的選擇原則:

⑴、堅持以機械化開採為主,炮採為輔;

⑵、堅持工藝與客觀條件、技術裝備相匹配;

⑶、堅持提高工藝裝備水平,減輕職工勞動強度;

⑷、堅持提高工藝安全可靠性。

6、採煤工作面回採前必須編制作業規程,嚴禁無規程(措施)施工。在採面初次放頂、收尾期間及過斷層、過老巷、頂板破碎、坡度變大等情況必須及時修改作業規程和補充安全技術措施,並重新審批和宣貫,杜絕規程與現場實際不符現象。

7、採煤工作面必須保持至少2個暢通的安全出口,乙個通道回風巷道,另乙個通道進風巷道。

採煤工作面機巷、風巷等超前壓力影響範圍內的巷道必須加強支護,且加強支護的巷道長度不小於20m。綜採工作面超前支護範圍內的巷道高度不得小於1.8m,單體支柱工作面超前支護範圍內的巷道高度不得小於1.

6m。安全出口和與之相連線的巷道必須設專人維護,發生斷梁折柱、巷道底鼓變形時必須及時更換、清挖。

8、採煤工作面必須保持一定數量的備用支護材料,其數量、規格、存放地點和管理方法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採掘工作面嚴禁使用折損的坑木、損壞的金屬頂樑和失效的單體支柱。

在同一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型別和不同效能的支柱。在地質條件複雜的採煤工作面中必須使用不同型別的支柱時,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並報總工程師批准。

9、作業規程的編制應符合下列要求:

⑴、作業規程要具有科學性、先進性、針對性和指導性;積極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新材料和先進的管理模式,實現正規迴圈作業,保證安全生產,提高工作面單產水平。

⑵、採面作業規程必須按採區設計、採煤工作面設計要求編制,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採煤工作面作業規程編制大綱》採煤各工種操作規程、各工種崗位責任制及上級有關管理規定要求。

⑶、作業規程編制要內容全面、文字練達、術語規範、通俗易懂、圖表齊全、清晰、準確。

10、作業規程編制前15天,相關部門提供以下資料:

⑴、地質部門根據鑽孔資料及巷道施工實際情況,提供地質說明書、巷道平剖面圖及地質素描、工作面綜合柱狀圖。

⑵、技術部門提供本煤層相鄰工作面或相鄰採區的礦壓觀測等相關資料,以及巷道隱蔽工程記錄,包括盲巷、廢巷及漏冒頂的位置、範圍、處理方法及結果等。

⑶、機電部門提供機電裝置選型及供電設計。

⑷、通風部門提供「一通三防」及風量引數等資料。

11、採煤作業規程必須在開工前10天編制完成報礦審批,礦接到作業規程後,由總工程師或採煤副總主持,召集有關業務部門共同會審,集體審批簽名後生效。

12、編制作業規程(含安全技術措施)前,必須到現場調研,做到理論和實際相結合。

13、採煤作業規程編制應遵守以下規定:

⑴、《煤礦安全規程》中明確要求在採煤作業規程中規定的內容,都必須在採煤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⑵、《煤礦安全規程》、《採煤各工種操作規程》、各工種崗位責任制及採煤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中有明文規定,且又屬採煤作業規程中必須執行的條文,可在採煤作業規程中表明出處,但在貫徹採煤作業規程時,必須同時貫徹其相關條文的具體內容。

14、以下情況需編制或補充編制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

⑴、單體支柱工作面在初次放頂、收尾期間,綜採工作面安裝、拆除等要編制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

⑵、因條件發生變化,改變採煤工藝、支護方式的,必須及時補充編制安全技術措施。

⑶、含水層下、承壓水上或按上級主管部門批覆意見編制針對性的防治水措施。

⑷、工作面過斷層、過老巷等地質構造發生變化時應補充編制安全技術措施。

15、採煤作業規程由礦總工程師或採煤副總工程師組織地質、測量、技術、通風、機電、運輸、安監等業務部門和職能科室負責人進行集體會審,會審後的作業規程經礦總工程師批准簽字後生效。審批意見必須附在作業規程內一併貫徹執行。

16、採煤補充安全技術措施由總工程師或採煤副總組織有關人員會審,涉及採煤工作面裝置安裝、拆除及運輸等內容的措施,機電副總必須參與會審,所有補充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報總工程師批准簽字後執行。

17、審批後的作業規程和措施在工作面開工執行前必須貫徹到施工單位的每位施工人員,並組織考試,考試合格者方准下井參加工作面生產工作,不合格者及未及時參加貫徹學習的人員必須組織進行補考並經考核合格。

18、採煤工作面投產前,由礦長或總工負責組織驗收,並填寫驗收記錄,驗收合格後方準開工。

19、每月組織對工作面進行至少一次現場複查工作,並簽名做好規程複查記錄,附於採煤作業規程內,發現現場實際發生變化的必須及時修改、完善採煤作業規程或補充安全技術措施。

20、工作面回採結束後,作業規程、補充措施必須及時**存檔管理。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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