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管理重申

2021-06-13 18:55:31 字數 1001 閱讀 8533

(1) 聘用期內正式員工辭職,必須提前乙個月向行政部提出書面辭職申請,填寫《離職審批表》,經用人部門經理和行政人事部批准後方可辦理離職手續。部門副經理以上員工必須報總經理批准後方可辦理離職手續。如不提前申請辭職,當月的社保則由個人承擔。

(**於行政人事處領取)

(2) 辭、退職物品移交程式:行政人事按**進行離職交接(勞動合同、辦公用品、工作卡、名片、檔案資料、相關業務合同、收據、登出內部辦公系統帳號等),並問明相關經理、主管應**其他資料內容(如培訓資料)。名片、工作卡作廢處理;其他物品交回相關部門;業務合同、收據交回財務人員。

特殊情況列明備註,負責人應跟蹤到底。勞動合同備註勞動關係終止原因和日期並由離職人簽名(合同到期不需備註);有關交接完成後,有關**最後交行政人事部簽注、歸檔。

(3) 銷售部員工離職或辭退,除交收以上物品外,相關銷售經理需交接客戶資料和客戶單,相關主管交收完畢,在表中簽名確認。

(4) 行政人事部在員工離職前應告知其清理私人物品,並在其離開後清理辦公桌等。該員工離職後的一天內,將相關裝置使用**、《通訊錄》等進行變更。

(5) 行政人事部通知相關負責人辦理登出勞動合同、終止保險,並將相關離職表歸入《離職人員登記冊》資料夾。未通過試用期的員工離職,資料儲存6個月;通過試用期後離職的員工資料儲存2年。

(6) 除總經理特批外,出納專員負責通知離職員工在工資發放日到公司領取工資和其他相關費用。但離職時物品未交接完畢,不得發放工資。員工日工資額,按(工資額/當月應出勤天數*在崗日數)結算。

本公司其他員工代領工資者,離職者必須親自致電出納專員和行政經理確認,同時代領者必須向出納專員交具離職者的身份證原件、離職者署名並加註代領意見的身份證影印件、代領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不接受公司以外人員代領工資。

(7) 交接不清,接管人沒有簽名而擅自離職的,公司有權扣押剩餘工資,直到交接清楚完畢為止。

(8) 員工辦理離職手續最終審批流程如下:

1)填寫完**,經相關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最後交由總經理最終審批後方可交給人事行政部存檔。

行政人事部

201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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