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治制度史的第四章的複習思考題的名詞解釋

2021-06-12 15:13:46 字數 5592 閱讀 2765

第四章的複習思考題

甘露之變唐文宗李昂任用李訓為宰相,鄭注為鳳翔節度使,準備內外合勢消滅宦官集團。開始,鬥爭取得一些勝利,但太和九年(835年),由於李訓爭於建功,在條件不成熟的情況下(一說是唐文宗經過布置),十一月授意左金吾衛大將軍韓約秦稱大明宮左金吾衛大廳後的榴樹上降有甘露,以引誘宦官,圍而殺之。但被宦官左右護軍中尉仇士良現場看破,李訓、鄭注、韓約等均被殺,文宗被監視,朝廷大權全歸北司,史稱「甘露之變」。

唐代宰相的議事處。政事堂會議是常設的、協助皇帝統治全國的最高決策機構。唐初,設政事堂於門下省,三省長官(中書令、侍中、左右僕射)共行宰相之職,在此共同參議國政。

其後,由皇帝指定入政事堂議事,並以本官加帶「參知政事」、「參豫朝政」、「同中書門下三品」等名(後逐漸統一為「同中書門下平章事」),亦為宰相。弘道元年(683)十二月,中宗即位,裴炎由侍中遷中書令,遂奏請移政事堂於中書省,表明中樞決策重心已由執掌封駁之權的門下省轉至草擬詔書的中書省。玄宗開元十一年(723)中書令張說奏改政事堂為「中書門下」,改政事堂印為「中書門下之印」,同時,又創置吏、樞機、兵、戶、刑禮五房於政事堂正廳之後,分理眾務,所設吏員,地位至重。

在政事堂(中書門下)辦公的數字宰相中,設秉筆宰相一名,謂之「執政筆」,在處理中書門下日常事務方面具有相當的職權。唐前期為專人,肅宗以後改為輪代,以防秉筆宰相借執政事筆之權,獨攬大權之弊

唐安祿山、史思明發動的叛亂。玄宗後期,政治黑暗,**實力削弱,藩鎮握有重兵。天寶十四載(755)十一月,平盧、范陽、河東三鎮節度使安祿山偽稱奉密詔討楊國忠,率藩、漢十五萬軍於范陽(今北京)起兵叛亂,連敗唐軍,攻入洛陽。

次年正月,自稱雄武皇帝,占有河北大部州縣。七月,玄宗逃往蜀中,朔方留後杜鴻漸等迎太子李亨(肅宗)於武靈(今屬寧夏)即位。叛軍進入長安,所至燒殺搶掠。

至德二載(757),安祿山被其子安慶緒所殺,唐將郭子儀等與回紇援軍收復兩京,安慶緒退至鄴城(今河南安陽),安祿山部將史思明降唐。次年,史思明復叛,並南下救援安慶緒,解鄴城之圍,幹元二年(759)殺安慶緒於范陽,自稱燕帝,再度南下攻入洛陽及附近州縣。上元二年(761),叛軍**,史思明被其子史朝義所殺。

寶應元年(762)十月,唐軍收洛陽,叛軍北逃。次年正月,史朝義窮蹙自縊,叛亂始平。叛亂歷時七年餘,嚴重破壞社會生產,唐朝從此由盛轉衰,北方形成藩鎮割據局面

【基本內容】:

一、隋初的法制思想延續了南北朝時期北朝重視法律的社會功能的做法,同時對北周的法律作了修正,以「取適於時,留意寬簡」的思想對前代的刑罰制度作了一定程度的減輕。在實踐中,重視法律的作用,銳意改革。在確立法律的權威性方面,以「既為天下先,事須割情」的態度,維**律的尊嚴。

二、隋代的主要立法活動為隋文帝時期制定的《開皇律》、隋煬帝時期制定的《大業律》。其中以《開皇律》的歷史地位最重要,在北朝和唐朝之間起了承前啟後的作用。

【概念辨析】:

《開皇律》:

開皇元年,隋文帝命高潁、楊素等人制訂本朝新律。此次修律以《北齊律》為藍本,並在其基礎上進行了一些去重就輕、刪繁為簡的修訂。 又經過開皇三年的修訂,最後頒行天下,史稱《開皇律》。

《開皇律》共12篇500條,繼承了北朝修律的積極成果,為唐律的修訂奠定了基礎。

【疑難分析】:

為什麼說《開皇律》是一部承先啟後的法典?

一、立法藍本隋文帝在開皇元年命高潁、楊素等人總結魏晉南北朝以來的立法經驗,最後主要以《北齊律》為藍本制定完成《開皇律》。開皇三年,隋文帝又命蘇威、牛弘等人本著去重就輕、刪繁為簡的原則修訂《開皇律》,廢除死罪八十餘條、流一百多罪條、徒杖等罪一千多條。

二、篇章體例開皇三年議定的《開皇律》,在繼承《北齊律》立法成果的基礎上又有所改進:全律分為12篇500條,比《北齊律》的12篇949條更為簡要。

三、法律內容 (1)系統地規定了封建官僚、權貴享有的法律特權,不僅保留完並善了以前的八議、官當制度,還新增加了請、減、贖等特權。(2)在《北齊律》「重罪十條」的基礎上,於《名例律》中特設「十惡」之條,並在量刑及法定減免條款方面加以特別規定。

四、刑罰制度廢除了前朝的許多酷刑,以北朝的五刑制度為基礎,在名稱、刑等方面稍作變化尤其是基於減少重刑種等級的原則,對刑等作了適當調整,使其進一步趨於合理。最終確立了封建五刑制度:死刑,分為絞斬二等;流刑分為三等,並明定里程數;徒刑仍為五等,但是各等年限均已縮短;杖刑、笞刑各為五等,各等級之間相互銜接。

《開皇律》又成為制定唐律的藍本,它的上述內容基本為後來的唐律所接受。由此可以看出,《開皇律》上承魏晉南北朝之立法,下啟唐律的議定,在我國歷史上是一部承前啟後的法典

進士科 :隋唐科舉制度取士的科目之一。隋以後各朝選拔官吏的主要科目。

始於隋煬帝時,《通典》以為在大業三年(607)。唐科目雖多,而進士科特受重視。考試內容,本為時務策五道,貼一大經。

康隆二年(681),考功員外郎劉思立謂「進士惟誦舊策,皆無實才」,乃加試雜文二篇(詩賦)。後考文者以聲病為是非,應試者潛心詞章,論者常譏為浮薄。宋以後其他科目多僅存空名,進士科遂成為科舉制度中的惟一科目。

考試內容,自北宋王安石提倡實學,罷詩賦,用經義、策論取士後,雖屢變,而終於以經義為止。

5.三省六部制:隋唐以後,以三省六部制的分權形式解決集權體制內的權力分配問題。

三省(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同為國家最高政務機構,分別負責決策,審議,執行等政務。六部(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為行政事務的職能管理機構,六部隸屬於尚書部。三省六部制的確立,表明了傳統社會**集權管理體制的成熟

明經科:答:明經是科舉考試的考試科目。

科舉制度。考試的科目,分為常科與制科兩類。常科每年舉行,科目有秀才、明經、進士、俊士、明法、明字、明算等50多種。

應試者以明經、進士二科最多,明經科:先帖文,然後口試,經問大義十條,答時務策三道。所謂帖文,又稱帖經,主要考**的記憶。

具體做法是:「以所習之經,掩其兩端,中間惟開一行,裁紙為帖。」及第亦分四等。

常科考試及第以前的士人,身份是平民,有「白身」、「白衣」、「布衣」等稱呼。科舉考試合格叫及第,或擢第,或登第,或登科,也單稱「中(zhòng)」

明經科主要考貼經,如同現在學校的填空試題一樣。進士科主要考詩賦,比較能體現考生才學。考進士科的人很多,錄取較難,平均100人中也就錄取一兩個,明經科相對容易,100人中能錄取一二十人。

所以在唐代人們都把考進士比做「登龍門」

三省六部制唐代實行三省六部制,其中中書、門下省是天子之下最高的行政立法與審核機構。中書省以中書令為長官,以中書侍郎為副職,其下設有眾多的屬吏。門下省以侍中為長官,門下侍郎為副職,並設有若干屬吏。

中書省立法,門下省審察。這就形成了比較完整的立法程式。尚書省以尚書令或左右僕射為長官,下設左右丞等官吏。

尚書省之下設有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六部以尚書為長官,付郎為副職,並設有若干屬吏。六部分掌官史,財政,教育,儀禮,軍事,司法行政、審判,水利與營造等項工作。總之,尚書省是國家行政的最高執行機構,它負責具體實行皇帝及中書省、門下省的命令或議決的法令,行使行政管理大權。

行卷:背景:古代科舉習俗。

唐代,科舉中的禮部試不糊名,糊名但用於考中後在吏部的釋褐試。因此,知貢舉等主試**除詳閱試卷外,有權參考舉子平日的作品和才譽決定去取。當時,在政治上、文壇上有地位的人及與主試官關係特別密切者,皆可推薦人才,參與決定名單名次,謂之「通榜」。

因而。應試舉人為增加及第的可能和爭取名次,多將自己平日詩文加以編輯,寫成卷軸,在考試前送呈有地位者,以求推薦,此後形成風尚,即稱為「行卷」

簡介:行卷之風與諸科中前途最好的進士科緊密聯絡,所重在文詞的優劣高下。應明經等科則不須行卷。

此一風尚的興起,據考在高宗永隆二年(公元681年)進士加試雜文成為制度以後,安史之亂以前。由於進士科錄取人數甚少,下第者眾,登第艱難,準備獨特的題材從事行卷,是應舉者的重要活動。

內容:行卷的內容,貴精而不貴多,少者一捲,詩數首,賦幾篇,多者連篇累牘,如杜牧行詩一捲,一百五十篇,皮日休以《皮子文藪》十卷二百篇作為行卷。卷首多安排最精彩之作,以引起注意,行文中尚要避國諱、宰相諱、主試官諱、投獻物件之家諱及自身家諱,須嚴格恪守。

資料表明,舉人不可直接向主試官行卷,而須經顯達者之推薦,向誰行卷,須鄭重考慮對方的身份,地位、政治面貌。所行之卷用熟紙,不可塗改添注,要字跡端正,應有標軸的裝飾,投送時須附呈書信,表達求知的願望。若隔時日再呈書信及投卷,則稱為「溫卷」。

當時,文壇前輩對待呈獻行卷的青年或後進士人,多加以熱情鼓勵和指點,對當時和後世的文學創作都起有積極的影響。中唐貞元、元和以後,舉人又以傳奇**行卷,因其體包括史才、詩筆議論,兼備三長,著名的《玄怪錄》、《續玄怪錄》、裴鉶《傳奇》等作品的創作,文學史家認為,皆與行卷有關。至宋代,進士科考試,先後期採取糊名及謄錄之制,除詩典型策論外,不需以其他文學創作來謀取科第,因而嚴格意義上的行卷也隨之消失。

《通典》卷十七載趙匡《舉選議》:「進士者,時共羨之,主司褒貶,實在詩、賦,務求巧麗,以此為賢。」五代王定保《唐摭言》卷十早:

「薛保遜好行(指行卷)巨編,自號金剛杵。大和中,貢士不下千餘人。公卿之門,卷軸填委,率為閽媼脂燭之費。

因之平易者曰:『若薛保遜卷,即所得倍於常也。』」《全唐文紀事》卷一一八:

「[羅隱]嘗以《讒書》上鄭尚書,上蘄州裴員外,上太常房博士,上秘監韋尚書,可謂汲吸於遇合矣。唐世士子,溫卷求知,即賢者不免如是。」參閱程千帆《唐代進士行卷與文學》。

告身:委任官職的文憑。即官告,或作官誥,授官憑信,似後代任命狀。

南朝稱除身。《北齊書·傅伏傳》:「周克幷州,表投化人許團並其弟周等,遣韋孝寬與其子世寬來招伏,......

即給告身」,是沿南北朝的遺制。後又稱告詞,是誥的別名。唐任命**經考查合格,尚書僕射同意,報告門下省,由給事中讀其考查情況,黃門侍郎檢視,侍中審查後上報皇帝,主管部門執行。

凡授官者自各種途徑出身者以至公卿皆給以憑信,加蓋文為「尚書吏部告身之印」印信,稱為告身,武官由兵部授給。唐時以後,官爵冗濫,有空白告身,隨時可填人名(《資治通鑑》二一七唐至德元年載)。宋告身視所授官職高低,以各色綾約書寫,盛以錦囊,由官告院授給。

明王世貞《委宛餘編》:「唐時將相告身用金花五色綾紙,至宋則用織成花綾,以品次有差。」又:

「至國朝,考最始給予一品至五品皆誥,六品以下敕,花殊異。」

-- 唐代**考核指標體系——「四善二十七最」

四善:「一曰德義有聞,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稱,四曰恪勤匪懈。」簡單說就是:德、慎、公

、勤四個字,這四善是對於所有流內官均適用的一套標準,多偏重**德行品性

二十七最,這是針對各個職位的具體工作而規定的不同要求,偏重對其在職才能的考察,用hr術語來

說,「最」是各個職位的任職資格,具體如下:

一曰獻可替否,拾遺補闕,為近侍之最;二曰銓衡人物,擢盡才良,為選司之最;三曰揚清激濁,褒貶必當,為考校之最;四曰禮制儀式,動合經典,為禮官之最;五曰音律克諧,不失節奏,為樂官之最;六曰決斷不滯,與奪合理,為判事之最;七曰部統有方,警守無失,為宿衛之最;八曰兵士調集,戎裝充備,為督領之最;九曰推鞫得情,處斷平允,為法官之最;十曰讎校精審,明於刊定,為校正之最;十一曰承旨敷奏,吐納明敏,為宣納之最;十二曰訓導有方,生徒充業,為學官之最;十三曰賞罰嚴明,攻戰必勝,為將帥之最;十四曰禮儀興行,肅清所部,為政教之最;十五曰詳錄典正,詞理兼舉,為文理之最;十六曰訪察精審,彈舉必當,為糾正之最;十七曰明於勘覆,稽失無隱,為句檢之最;十八曰職事修理,供承強濟,為監掌之最;十九曰功課皆充,丁匠無怨,為役使之最;二十曰耕耨以時,收穫剩(《百官志》作「成」)課,為屯官之最;二十一曰謹於蓋藏,明於出納,為倉庫之最;二十二曰推步盈虛,究理精密,為歷官之最;二十三曰占候醫卜,效驗居多(《百官志》作「多者」),為方術之最;二十四曰譏察(《百官志》作「檢察」)有方,行旅無壅,為關津之最;二十五曰市廛不擾(《百官志》作「市廛弗擾」),奸濫不行,為市司之最;二十六曰牧養肥碩,蕃息孳多,為牧官之最;二十七曰邊境肅清(《百官志》作「清肅」),城隍修理,為鎮防之最。

中國政治制度史複習重點

第一章前封建時代和封建時代 重點 第二節封建時代的過渡 夏 夏的國家形態 王權 服內 服外 宗教與意識形態等政治制度。第三節封建時代的確立 商 王族宗法制的確立 分封 官制 兵制 禮儀與宗教等政治制度。第四節封建制的盛世 西周 宗法制度的內容 分封 朝覲盟會制度 官制 意識形態 禮儀與教育。第二章 ...

第四章中國傳統的制度文化

一 名詞解釋 1.制度文化 是人們為適應人類生存,社會發展的需要而主動創制出來的有組織的規範體系.2.宗法制 是中國古代維護世襲統治的一種制度,由父系家長制演變而成,到周代漸趨完備.宗法制在春秋時期瓦解之後,其影響長期存留在中國傳統社會之中。3.君主 制度 是指以古代君王為核心的 集權的政治體制.君...

第3課中國政治制度的成熟

1 中國古代 官制的演變過程 秦 元 2 隋唐確立三省六部制的內容 職責 特點 運作程式 作用 3 宋朝 二府三司 制及職責 4 元朝 實行一省制的原因 內容 5 中國古代選官制度的演變過程?6 科舉制的發展過程及影響 7 監察和諫議制度發展過程 相關 影響。秦 漢 隋唐 宋 明清 8 中國古代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