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企業印章管理制度

2021-06-10 18:34:28 字數 2379 閱讀 7546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規範公司印章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2條本規定中所指印章是在公司發行或管理的檔案、憑證文書等與公司權利義務有關的檔案上,因需以公司名稱或有關部門名義證明其權威作用而使用的印章。

第3條公司印章的制定、改刻與廢止的方案由行政部經理提出。

第二章印章的種類

第4條正式印章,指公司章、董事會章、監事會章以及公司所屬分支機構印章。

第5條專用印章,指公司財務專用章、人事專用章、各職能部門章、董事會辦公室章、總裁辦公室章、監事會辦公室章、保衛工作專用章以及分支機構財務專用章、分公司人事專用章等用於指定用途的印章。

第6條人名用章,指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分支機構負責人以個人名義刻製的用於公務的簽名章或印鑑章。

第三章印章的使用範圍

第7條公司公章的使用範圍

(l)傳送正式公文、電函、傳真件等;

(2)報送或下達各類業務計畫、業務報表、財務報表等;

(3)授權委託書、人事任免、勞動合同、對外介紹等;

(4)簽訂重要業務合同、協議等;

(5)上崗證、先進集體和個人榮譽證書等;

(6)需要代表本單位加蓋行政公章的其他批件、文字、憑證、材料等。

第8條董事會、監事會印章使用根據公司章程規定的範圍及職權行使。

第9條分公司和職能部門印章使用範圍,根據公司、分公司的授權用於第7條的全部或部分專案。

第10條各職能部門印章使用範圍

(1)在其職權範圍內,與公司內部對口業務部門的電文、通知、函件等工作聯絡;

(2)用於對外工作介紹信和授權範圍內的工作函件等。

第四章印章的製刻

第11條印章刻製和更換的申請和審批

(l)公司印章、董事會和監事會印章,由公司行政部根據有關單位核發的證、照及有關批准檔案制發。

(2)分公司印章,由分公司根據有關批准單位核發的證、照及有關批准檔案制發。

(3)公司內部各部門之間信函往來,以部門負責人簽字或內部網上部門信箱為準。若部門因工作需要而要求刻製印章,應另行申請,限定使用範圍,經公司領導批准後方可刻製。

(4)印章不能繼續使用的,使用單位應向上級單位提出書面制發申報。

第12條印章的刻製

公司各類印章由行政部到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後在公安機關指定的專營單位刻製。

第13條各類印章的規格、材質

(1)公司印章、董事會印章、監事會印章,外直徑為×公釐,圓形,帶五角星,塑質;

(2)公司專用章(除財務專用章外)和分公司印章,外直徑為×公釐,圓形,帶五角星,塑質;

(3)分公司人事專用章;外直徑×公釐,圓形,帶五角星,塑質;

(4)財務專用章、人名章的規格、材質根據有關主管機關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印章的使用管理

第14條使用公司印章或高階職員名章時應當填寫「公司印章使用申請單」(見下表),寫明申請事項,徵得部門領導簽字同意後,連同需蓋章檔案一併交印章管理人。

第15條使用部門印章和分公司印章,需在申請單上填寫用印理由,然後送交所屬部門經理,獲得認可後,連同需要用印檔案一併交印章管理人。

第16條公司印章的使用原則上由印章管理人掌握。印章管理人必須嚴格控制用印範圍和仔細檢查用印申請單上是否有批准人的印章。

第17條**實施用印的人要在事後將用印依據和用印申請單交印章管理人審查。同時用印依據及用印申請單上應用**人印章。

第18條公司印章原則上不准帶出公司,如確因工作需要,需經總經理枇準,並由申請用印人寫出借據並標明借用時間。

第19條常規用印或需要再次用印的檔案,如果事先與印章主管人取得聯絡或有文字證明者,可省去填寫申請單的手續。印章主管人應將檔名稱覆制發檔案人姓名記入一覽表以備查考。

第20條公司印章的用印,依照以下原則進行:公司、部門名章及分公司名章,分別用於以各自名義行文時;職務名稱印章在分別以職務名義行文時使用。

第六章印章的保管

第21條公司印章的保管,應實行印章專人保管、負責人印章與財務專用章分管制度,並嚴格執行保管人交接制度。

第22條正式印章、人事專用章啟用前,有關部門應將印章保管人員名單報公司主管部門備案。印章使用過程中,保管人員如有變動,應在變動當日內通知公司主管部門。(參考:

第23條印章保管人因故臨時請假,須更換印章保管人。單位領導應指定臨時保管人,並做好交接記錄。

第24條印章頒發單位和使用單位均須把已啟用的各類印章印模,批准啟用的有關檔案立卷歸檔,永久儲存。

第25條印章應存放在安全、保密處。

第七章印章的停用

第26條印章內容需要變更或機構終止時,應停止使用有關印章並交由行政部予以封存或銷毀。

第27條因印章內容變更或機構終止而停止使用印章時,印章管理部門在印章停用五日內,由保管人寫出印章停用說明,經部門領導簽字後上報行政部。

第28條印章散失、損毀、被盜時,各管理者應迅速向公司遞交說明原因的報告書,行政部經理則應根據情況依相關規定的手續處理。

第29條除特別需要,由行政部經理將廢止印章儲存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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