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源辨識 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管理標準 定稿

2021-06-09 21:07:11 字數 2887 閱讀 8438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企業生產有關的活動中,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工作的範圍、方法、步驟,重要危險源涉及更新的具體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本企業範圍內危害辨識、危險評價及危險控制工作。適用於對新專案(包括新、改、擴建專案)可能產生的危害進行預評價及控制工作。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對於本檔案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僅註日期的版本適應於本檔案。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應於本檔案。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規範》(gb/t 28001—2001 eqv ohsas18001:1999)

《標準化管理標準》(qg/hdhd-01 01-2003)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9)

《關於規範重大危險源監督與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協調字[2005]125號)

3 術語和定義

3.1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檔案

危害可能造**員傷害、職業病、財產損失、作業環境破壞的根源或狀態。

3.2危險源可能導致傷害或疾病、財產損失、工作環境破壞或這些情況組合的根源或狀態。「危險源」又叫做「危害因素」。

3.3危險源辯識

識別危險源的存在並確定其特性的過程。

3.4風險某一特定危險情況發生的可能性和後果的結合。

3.5風險評價

評估風險大小以及確定風險是否可容許的全過程。

3.6可容許風險

根據本企業的法律義務和職業安全方針,已降至組織可接受程度的風險。

3.7職業安全

影響工作場所內員工、臨時工作人員、訪問者和其他人員安全的條件和因素。

3.9 三種時態、三種狀態

3.9.1過去時態: 以往遺留的職業安全問題和過去發生的職業安全事故。

3.9.2現在時態: 現在正在發生,並持續到未來的職業安全問題。

3.9.3將來時態: 將來可能產生的職業安全問題,如新專案帶來的、法規變化帶來的和不可預見的職業安全風險。

3.9.4正常狀態:指固定的、例行性的活動中,可能產生的環境、職業安全問題。

3.9.5異常狀態:雖在計畫之中,但不是例行性的活動。

3.9.6緊急狀態:突發性的災害情況。

3.10

第一類危害

即危險源,是指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可能發生意外釋放的能量(或能量載體)和危險物質。

3.11

第二類危害

導致約束、限制第一類危害的措施失效或破壞的各種不安全因素。

3.12

四不放過

事故原因沒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沒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沒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沒受到教育不放過。

3.13

三同時 基本建設專案中的職業安全與衛生技術措施和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法律制度的簡稱。

4.1 行政正職或分管副職負責重要危險因素管理方案及控制措施的批准。

4.2 分管副職負責危害辨識、危險評價和危險控制計畫的組織領導工作。

5管理內容與要求

3級 4、5級

d=lec

其中:l——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

e——人體暴露在這種危險環境中的頻繁程度

c——一旦發生事故會造成的損失後果

d——危險性

c的取值參考為:

d的取值參考為:

危險等級劃分

5.4.3.1法規和其他要求;

5.4.3.2企業的方針、目標;

5.4.3.3事故、事件、不符合項和預防措施記錄;

5.4.3.4檢查/審核結果;

5.4.3.5相關方要求;

5.4.3.6類似事故、事件資訊;

5.4.3.7與企業的設施、工藝流程和執行活動有關的資訊;

5.4.3.8半定量評價(lec法, d=lec)。

5.4.3.9重大危險源辨識標準(gb18218-2009)。

5.5.1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均應判定為重要風險:

5.5.1.1 不符合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的;

5.5.1.2 相關方有合理要求或抱怨的;

5.5.1.3 曾經發生過事故仍未採取控制措施的;

5.5.1.4 直接觀察到可能導致事故的危險,且沒有適當的控制措施。

5.5.1.5 依據lec法(h)或其他風險評價級別判別法(a~i)判定風險等級在**及以上的危險源。

5.6 辨識與評價結果

5.6.1 各部門根據辨識的危險因素及確定的重要風險,形成本部門的《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結果一覽表》(附表1)、《重要風險及控制一覽》(附表2),報安健環部。

5.6.2 安健環部組織對重要危險因素進行審核、彙總,形成企業的《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結果一覽》(附表1)、《重要風險及控制一覽》(附表2),報企業行政正職或分管副職批准後下發。

5.7 風險控制

5.7.1 確定風險控制措施原則:

5.7.1.1 首先考慮消除危險源,然後再考慮降低風險,最後考慮採用個人防護裝置。

5.7.1.2 對於不可容許風險,需採取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以降低風險,使其達到可容許的程度。

5.7.1.3 對於可容許風險,需保持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並不斷監視,以防止其風險變大至不可容許的範圍。

5.7.1.4 風險控制措施應與本企業的執行經驗和能力相適應。

5.7.2 風險控制的策劃

5.7.2.1 對5 級風險,部門立即停工,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報裝置維護部或安健環部。

5.7.2.2 對4級風險,部門制定相應的目標,並制定管理方案或控制措施、預案等。報裝置維護部或安健環部。

5.7.2.3 對3 級風險,能整改的安排整改。因故不能整改的,部門制定下年度整改計畫,報裝置維護部或安健環部。

5.7.2.4 對1、2級風險,可以不予整改,但要繼續監控,防止其發展為不可容許的風險。

5.7.2.5 對潛在的風險,有關部門制定應急預控措施,進行應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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