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程式

2021-03-04 09:22:23 字數 4385 閱讀 7836

為進一步規範管理行為,提高工作效率,確保各項任務的完成,按照dl/t800-2001《電力企業標準編制規則》和dl/t 600-2001《電力行業標準編寫基本規定》,特制定本工作標準。

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發電廠安監部提出並歸口。

本標準由***發電廠安全監察部起草。

本標準委託***發電廠安全監察部負責解釋。

本標準的附表為參考性附表。

起草人:***

審核:***

批准:***

***發電廠

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程式

1 範圍

適用於***發電廠各部門在生產、活動、產品或服務中涉及的危險源的識別、評價及更新

適用於相關方在與本廠進行活動或提供產品、服務時產生的危險源的識別、評價及更新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企業職工**事故分類》(gb 6441-1986)

《重大危險源辨識》(gb 18218-2000)

《生產過程危險和有害因素分類與**》(gb/t 13861—1992)

3 職責與許可權

3.1 職責

3.1.1 安全監察部負責《危險源清單》及更新資訊的發布。

3.1.2 安全監察部負責組織和召集危險源辨識小組開展危險源的識別評價。

3.1.3 各部門負責對各自範圍內的危險源進行具體辨識和評價,確定不可接受危險源,並進行控制。

3.1.4 生產技術部負責對危險源控制提供技術支援和指導。

4 工作程式

4.1 危險源辨識要求

4.1.1 危險源辨識小組成員必須由懂專業、有經驗的人員組成成,如生產副廠長、總工、工程師、技術員、安全員、班組長、庫管員、工作負責人等。

4.1.2 識別和應用的法律法規要全,基本覆蓋全廠、各專業、各領域的所有施工、作業(工作)及裝置(設施)。

4.1.3 參加辨識的員工要掌握辨識範圍和類別的基本情況,了解法律法規對本廠、本部門、本專業安全具體要求。

4.1.4 危險源辨識應收集以下資訊

4.1.4.1 相關法律、法規。

4.1.4.2 以往事故、事件的記錄。

4.1.4.3 安全檢查、安全性評價、審核的發現及結果。

4.1.4.4 管理評審的情況。

4.1.4.5 環境因素的監測報告。

4.1.4.6 員工及相關方的意見。

4.2 危險源辨識

4.2.1 危險、有害因素的分類

4.2.1.1 按導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分類

4.2.1.2 參照事故類別分類

4.2.2 危險源辨識的主要內容

4.2.2.1 廠址

從廠址的工程地質、地形地貌、水文、氣象條件、周圍環境、交通運輸條件、自然災害、消防支援等方面分析和識別。

4.2.2.2 總平面布置

從功能區分、防火間距和安全間距、風向、建築物朝向、危險有害物質設施、動力設施(氧氣站、乙炔氣站、空壓站、鍋爐房、液化石油氣站等)、道路、儲運設施等方面進行分析和識別。

4.2.2.3 道路及運輸

從運輸、裝卸、消防、疏散、**、物流、平面交叉運輸和豎向交叉運輸等幾方面進行分析和識別。

4.2.2.4 建(構)築物

從廠房的生產火災危險性分類、耐火等級、結構、層數、占地面積、防火間距、安全疏等方面進行分析和識別。

從庫房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耐火等級、結構、層數、占地面積、安全疏散、防火間距等方面進行分析和識別。

4.2.2.5 工藝過程

4.2.2.5.1 對新建、改建、擴建專案設計階段危險、有害因素的識別。

4.2.2.5.2 已投產專案危險、有害因素的識別。

4.2.2.5.3 根據典型的單元過程(單元操作)進行危險、有害因素的識別。

4.2.2.6 生產裝置、裝置

對於工藝裝置從高溫、低溫、高壓、腐蝕、振動、關鍵部位的備用裝置、控制、操作、檢修和故障、失誤時的緊急異常情況等方面進行辨識。

對機械裝置可從運動零部件和工件、操作條件、檢修作業、誤運轉和誤操作等方面進行識別。對電氣裝置可從觸電、斷電、火災、**、誤運轉和誤操作、靜電、雷電等方面進行識別。另外注意識別高處作業裝置、特殊單體裝置(如鍋爐房、乙炔站、氧氣站)等的危險、有害因素。

4.2.2.7 作業環境

注意識別存在毒物、雜訊、振動、高溫、低溫、輻射、粉塵及其他有害因素的作業部位。

4.2.2.8 安全管理措施

從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日常安全管理等方面進行識別。

4.2.3 危險源辨識的方法

4.2.3.1 直觀經驗分析法

4.2.3.1.1 對照、經驗法:對照有關標準、法規、檢查表或依靠分析人員的觀察分析能力,借助於經驗和判斷能力對考察物件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分析。

4.2.3.1.2 模擬方法:利用相同或相似工程系統或作業條件的經驗和勞動安全衛生的統計資料來類推、分析考察物件的危險、有害因素。

4.2.3.1.3 辨識人員按4.2.2內容,結合以往經驗進行辨識

4.2.3.2 安全檢查表辨識法

辨識人員按4.2.2內容編制安全檢查表,進行辨識。

4.2.4 經辨識的危險源填入《危險源調查表》內。

4.2.5 重大危險源辨識的確定

4.2.5.1 重大危險源是指能導致重大事故發生的危險因素,具有**人數眾多、經濟損失嚴重、社會影響大的特徵。

4.2.5.

2 重大危險源一般出現在:隧道坍塌、突泥湧水、煤層瓦斯、斜豎井提公升、洞內外爆破、橋基開挖、起吊作業、多人高處作業、高壓電氣、鍋爐壓力容器、油料、爆破物品貯運等。

4.2.5.3 重大危險源的確定要防止遺漏,不僅要分析正常施工、操作時的危險因素,更重要的是要分析支護失效,裝置、裝置破壞及操作失誤可能產生嚴重後果的危險因素。

4.3 風險評價

4.3.1 風險評價應在熟悉作業現場、相關法規、標準、評價方法後方能進行。

4.3.2 作業條件危險性評價法(lec法)

作業條件危險評價法是用與系統危險性有關的三種因素指標值之積來評價危險的大小,這三種因素是:

l----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

e----人體暴露在這種危險環境中的頻繁程度;

c----一旦發生事故會造成的損失後果。

其簡化公式是:d=l×e×c

4.3.2.1 l----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

事故或危險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大小,當用概率來表示時,絕對不可能的事件發生概率為0,而必然發生的事件概率為1。但在做系統安全考慮時,絕對不發生事故是不可能的,所以人為地將「發生事故可能性極小」的分數定為0.1,而必然要發生的事件分數定為10。

介於這兩種情況之間的情況指定了若干個中間值,如表1所示。

表1 發生事故的可能性(l)

4.3.2.2 e----暴露於危險環境的頻繁程度

人員出現在危險環境中的時間越多,則危險性越大。規定連續暴露在此危險環境的情況定為10,而非常罕見地出現在危險環境中定為0.5。

同樣,將介於兩者之間的各種情況規定若干個中間值,如表2所示。

表2 暴露於危險環境的頻繁程度

4.3.2.3 c----發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後果

事故造成的人身傷害變化範圍很大,對**事故來說,可從極小的輕傷直到多人死亡的嚴重結果。由於範圍廣闊,所以規定分數值為1-100,輕傷規定分數為1,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分數規定為100,其他情況的數值均在之間1與100,如表3所示。

表3 發生事故造成的後果(c)

4.3.2.4 d----危險性分值

根據公式就可以計算作業的危險程度,但關鍵是如何確定各個分值和對總分的評價。根據經驗,總分在20以下,被認為是低危險,也叫可容許風險;總分達到70-160之間,那就有顯著的危險性,需要及時整改;總分在160-320之間,是必須立即採取措施進行整改的重大危險;總分在320以上的表示非常危險,應立即停止生產直到危險得到改善為止。危險等級劃分如表4所示。

表4 危險等級劃分

4.3.2.5 由評價人員確定每一危險源的lec各項分值,然後再以三個分值的乘積來評價作業條件危險性的大小,即:d=lec

4.3.2.6 將d值與危險性等級劃分標準中的分值相比較,若d值大於70分,則應定為重大危險源。危險源評價情況填入《危險源(lec法)評價表》內。

4.3.3 風險評價要聯絡實際,參照已往的經驗和控制效果進行,既要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後果,更要實事求是地分析事故發生的可能性,還要考慮與需要採取措施的能力相適應,風險級別是綜合分析評價的結果。

4.4 風險控制策劃

4.4.1 風險控制策劃的原則

4.4.1.1 不可接受的風險,必須停產。

4.4.1.2 中等、較大的風險可綜合考慮技術方案、財務狀況、執行控制等因素,在制定目標、管理方案,編制專項方案或作業指導書、檢查表、制定緊急方案等措施中選擇若干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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