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局執法人員執行公務迴避制度

2021-06-08 11:27:39 字數 890 閱讀 6288

第一條為了保證直屬分局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促進直屬分局的廉政建設,參照國家公務員管理的相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直屬分局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與執法相對人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的,必須按規定實行公務迴避:

(一)夫妻關係;

(二)直系血親關係,包括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包括伯叔姑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親關係,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的配偶的父母。

第三條凡有第二條所列親屬關係的,應實行公務迴避,本人主動提出迴避申請,由分局及時調整。

第四條執法人員辦理案件,涉及本人或與本人有第二條所列親屬關係人員的利害關係時,必須迴避,不得參加有關案件的調查、取證、聽證、處罰,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對案件進展情況施加影響。

第五條執法人員辦理案件時,管理相對人有正當理由,提出迴避要求的,經分局主管局長批准,可以執行公務迴避。

第六條執法人員公務迴避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執法隊員提出迴避申請,由科長審核呈報分局主管局長,由分局主管局長審批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

(二)科長(含副科長)提出迴避申請直接呈報分局局長,由分局局長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

(三)管理相對人提出迴避要求的,由案件科審核後,報分局主管局長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

(四)經分局領導批准決定迴避的,所在科室科長調派其他執法人員辦理,或由分局調派其他科室辦理。

第七條直屬分局執法人員從事執法工作時,應當主動向科領導、局領導逐級報告應迴避的關係,申請迴避。對個人隱瞞不報或科長知情不報應迴避的關係,給公務造成損失或惡劣影響的,給予相應的處理。

第八條本制度由直屬分局案件科負責監督考核。

附:直屬分局執法人員執行公務迴避申請表

二○○四年二月十六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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