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如何才有效

2021-06-05 19:26:51 字數 1554 閱讀 9572

【律師意見】

企業的規章制度是體現企業與勞動者在工作中所必須遵守的勞動行為規範的總和,也是企業行使勞動用工管理權的依據。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是企業內部的「憲法」,是企業規範執行和行使勞動用工管理權的重要方式之一,並且,在勞動爭議糾紛處理的過程中,規章制度成為裁判機構乙個相當重要的裁判依據。

勞動爭議仲裁部門和人民法院在判斷企業依據規章制度處分員工時,必將首先審查當事員工是否存在觸犯規章制度的事實,其次審查規章制度的有效性。如果有充足的證據表明當事員工確定存在違反規章制度的事實,公司依據現行實施的規章制度對該員工做出了相應的處分,而據此做出處分的規章制度又是合法有效的,則裁判機構會支援公司的處分的行為。所以,觸犯規章制度事實的存在和規章制度的有效性是認定公司處分行為效力的兩個條件,缺一不可,任何乙個條件不成立,公司的處分行為即存在被法律不認定的風險,在類似勞動爭議糾紛的仲裁或者訴訟中將承擔敗訴的法律後果,也必將影響公司未來的勞動用工管理。

關於規章制度的有效性,我們認為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如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規定的制定或者修改,以下簡稱核心規章)發生法律效力必須具備三個要件:

一、經過民主程式制定,即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二、經過公示並告知;

三、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因此,我們建議企業制定、修改規章制度可以參照如下流程:企業人事管理部門醞釀草案→在一定範圍內徵求意見並修改→提出方案和意見→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公示告知。

對於核心規章的公示告知程式,我們認為用人單位可以通過以下方式:1、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2、製作、發放《員工手冊》;3、在單位公告欄內公布並攝錄存證;4、在單位內部區域網上公布,並要求勞動者閱讀後在**上填寫回執。應當明白的是,公示告知程式之目的就是為了讓每乙個勞動者均知悉規章的內容。

另外,許多企業的人事行政管理部門在依據規章制度做出具體的行為時均遭遇過「具體適用的條款標準沒有量化,導致事實上無法實施」的困境,如《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對用人單位的單方勞動合同解除權作了原則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勞動者嚴重失職或者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但何種情形下構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什麼是「嚴重失職,營私舞弊」、什麼程度是「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法律法規不可能一一詳細列舉,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推薦指導的《勞動合同》版本中也未具體規定何種行為是違紀行為,以及違紀行為達到何種程度,企業有權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等等。

因此,我們建議:企業在制定規章制度時須對上述存在的這一空白進行補充、量化和細化,也可以通過單方擬訂《勞動合同》約定上述重要事項。

總之,規章制度的內容一定要具體,否則其就失去存在的價值,也易導致企業敗訴的勞動爭議的發生。

回溯本案,電子公司宜將代人打卡及託人打卡行為導致的不良後果在程度上予以區分,將第一次的行為視為輕度違紀,將第二次的行為視為重度違紀,將第三次的行為視為嚴重違紀,並將涉案中的規章制度修訂為:代人打卡及託人打卡者,經查明屬於首次,給予記小過處分;經查明屬於第二次重犯,給予記大過處分;經查明屬於第三次重犯,公司有權解除與其的勞動關係,並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公司對該兩人的處理亦依據該規定,則公司的風險將會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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