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

2021-06-05 11:31:09 字數 1552 閱讀 4879

安監處副科長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及時排查、治理煤礦安全生產隱患,預防生產安全事故,保障職工生命安全和煤礦生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的所有煤礦。

第三條煤礦是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礦長對本礦安全生產隱患的排查和治理負全面責任,各分管副礦長對分管業務範圍內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負責。

第四條公司安全監察處等業務處室對煤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工作負有監督檢查和查處的職責。

第五條煤礦應制定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明確隱患排查治理報告責任。

第二章隱患排查

第六條公司每月對各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1次,對高瓦斯、容易自燃礦井,水文地質條件複雜礦井每月排查2次;煤礦每週對本礦安全生產隱患全面排查1次;各煤礦科、隊、班組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隨時進行隱患排查。

第七條公司每月召開一次礦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會議;煤礦每週召開一次隱患排查辦公會議。

第三章隱患治理

第八條煤礦應建立健全隱患登記建檔和重大隱患掛牌整改制度。

第九條煤礦安全生產隱患實行分級管理。一般隱患由礦長指定隱患整改責任人,責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重大隱患由礦長組織制定隱患整改方案,按照定時間、定人員、定資金、定措施、定標準的「五定」原則進行停產整改。

第十條對確認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煤礦由公司下達停產整頓(停止作業)處理決定書。決定書應包括系列內容:

(一)下達停產整頓(停止作業)指令,明確整改內容和期限;

(二)按照《公司煤礦安全隱患處罰辦法》,對礦井及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三)視情況通報有關部門。

一般隱患要下達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通知書。

第十一條煤礦自接到停產整頓(停止作業)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必須立即按照要求實施停產整頓(停止作業)。由煤礦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停產期間安全技術措施和隱患整改方案,並上報公司。

停產整頓期間,煤礦要組織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十二條所有隱患都要按照「零閉合」管理原則,逐級落實整改責任,確保整改實效。重大隱患整改完畢後由煤礦組織驗收,安全礦長簽字後報公司安全監察處備案。重大隱患整改完成,由煤礦主要負責人組織自檢,自檢合格後由煤礦向公司提出書面恢復生產申請報告。

申請報告應包括整改內容、自檢結果,並由煤礦礦長和安全礦長簽署驗收意見。

第十三條公司收到煤礦恢復生產申請,由安全監察處組織驗收合格,向煤礦下達准予生產(作業)指令後,煤礦方可恢復生產(作業)。

第四章隱患報告

第十四條發現煤礦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和違法行為時,煤礦排程室必須立即向公司排程室報告,同時對口匯報給平頂山裕隆公司的業務處室。

第十五條每月25日前,煤礦要將本期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書面報告公司。書面報告要有煤礦主要負責人簽字。報告包括隱患的原因、現狀、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結果。

第五章罰則

第十六條對遲報、瞞報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不按規定限期整改隱患或不落實整改措施、不執行上級煤炭監管部門和公司停產整頓指令而擅自組織生產的,按照《煤礦安全隱患處罰辦法》進行處罰,並根據情節輕重,給與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制度解釋權歸本公司。

第十八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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