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場管理制度

2021-06-05 07:48:13 字數 2646 閱讀 7962

動物入場登記制度

一、動物入場時,必須附有有效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二、入場動物必須無規定的傳染病和寄生蟲病。

三、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合格。

四、動物群體的精神狀況、外貌、呼吸狀態及排洩物狀態等情況正常。

五、經檢查合格的動物,《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有效、證物相符、臨床檢查健康,方可入場,並**《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六、場方須按產地分類將動物送入待宰圈,不同貨主、不同批次的動物不得混群。

七、經檢查不合格的動物,不符合條件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八、駐場動物檢疫人員監督貨主在解除安裝後對運輸工具及相關物品等進行消毒。

九、認真填寫《入場動物登記表》,存檔備查。

屠宰場動物檢疫申報制度

一、屠宰場應在屠宰前6小時向駐場動物檢疫人員申報檢疫,並填寫檢疫申報單。

二、臨床檢查不合格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1、發現有一類動物疫病症狀的,限制移動,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動物疫情報告管理辦法》和《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gb16548)等有關規定處理。

2,發現有二類動物疫病症狀的,患病動物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同群動物隔離觀察,確認無異常的,准予屠宰;隔離期間出現異常的,按《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gb16548)等有關規定處理。

3,懷疑患有規程規定疫病及臨床檢查發現其他異常情況的,按相應疫病防治技術規範進行實驗室檢測,並出具檢測報告。實驗室檢測須由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指定的具有資質的實驗室承擔。

4,發現患有規程規定以外疫病的,隔離觀察,確認無異常的,准予屠宰;隔離期間出現異常的,按《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gb16548)等有關規定處理。

5、確認為無礙於肉食安全且瀕臨死亡的動物,視情況進行急宰。

屠宰場動物疫情報告制度

一、嚴格遵守《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動物疫情報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發現動物疫情,按規定、程式上報。

二、屠宰場從業人員發現動物疫情,立即向駐場動物檢疫人員反映。

三、駐場動物檢疫人員發現動物疫情,要及時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人進行匯報。

四、發現疑似重大動物疫情,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及時與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溝通,按規定、程式上報。

五、不得瞞報、謊報、遲報、漏報動物疫情,不得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

六、嚴格遵守動物疫情發布規定,未經允許,任何人不得擅自發布動物疫情。

七、違反本制度,造成動物疫情擴散蔓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屠宰場消毒制度

一、屠宰場應設有專職消毒工作人員,有必備消毒器械,並有15日以上的消毒藥品庫存。

二、屠宰場應在場區出入口、生產區門口設符合要求的消毒池,定期清洗、更換消毒藥,常年保持消毒液的有效濃度。

三、進場動物,在進入待宰欄之前要按規定進行消毒。運載車輛進行消毒後離場。

四、屠宰加工場地和屠宰工具做到宰前、宰後各消毒一次。

五、屠宰或檢疫檢驗過程中,如所用工具觸及帶病菌的屠體或病變組織時應將工具徹底消毒後再繼續使用。

六、保持廠內清潔衛生,無汙水、血漬、汙物積聚。生活區每季度不少於一次大消毒。

七、發生動物疫情時的消毒,按國家疫情處理的規定執行。

八、屠宰場法人代表是本單位動物防疫消毒安全第一責任人,駐場動物檢疫人員負責動物防疫消毒的技術指導,監督消毒工作。

動物產品出廠登記制度

一、經屠宰檢疫合格的動物產品,由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加蓋檢疫驗訖印章,對分割包裝的肉品加施檢疫標識。

二、經屠宰檢疫不合格的動物產品,由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處理通知單》,並按以下規定處理。

三、發現患有規程規定疫病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四、發現患有規程規定以外疫病的,監督場(廠、點)

方對病害動物產品按《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gb16548)處理,對汙染的場所、器具等按規定實施消毒,並做好《生物安全處理記錄》。

五、在駐場動物檢疫人員監督下做好病害動物及廢棄物無害化處理。

六、在駐場動物檢疫人員監督下做好裝載前、解除安裝後對運輸工具及相關物品的消毒工作。

七、認真填寫《動物產品出場登記表》,存檔備查。

屠宰場病害動物、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制度

一、染疫動物、送至待宰圈後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動物、經檢疫確認為不可食用的動物產品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二、不得隨意處置及**、轉運、加工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動物。對死亡動物及發病動物不得隨意進行解剖,由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所採取臨時性的控制措施。

三、對非動物疫病引起死亡的動物,應當在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所指導下進行處理;對病死但不能確定死亡**的,應立即取樣送至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確診,屍體在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所監督下進行深埋、化製、焚燒等無害化處理。

四、無害化處理按照《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gb16548-2006)》的規定進行。

五、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監督屠宰場對汙染的飼料、排洩物等,應當噴灑消毒劑後與屍體一起進行無害化處理。

六、定點屠宰場必須具備動物、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裝置。實施集中焚燒、掩埋的,屠宰廠要配備專用車輛、包裝容器及相關的消毒設施。

七、對病死、死因不明動物及檢疫不合格動物產品的各項處理,應按規定做好相關記錄、歸檔等工作。

八、在對病死及死因不明動物取樣、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無

害化處理等過程中。要採取有效措施做好個人防護和消毒工作。

九、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定點屠宰場管理制度

動物入場及動物產品出場登記制度 1 動物在進入定點屠宰場時,應持有有效的產地檢疫合格證明並須經駐場檢疫人員查證驗物,證物相符的方准入場,同時做好記錄。2 證物不符或無有效產地檢疫合格證明的或未經檢疫的動物,關入隔離觀察圈,隔離觀察30天後進行重新檢疫,合格動物方可屠宰,不合格動物進行無害化處理。3 ...

定點屠宰場各種工作管理制度

一 縣級以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轄區定點屠宰場檢疫監督工作並派駐檢疫人員具體實施檢疫。二 定點屠宰場檢疫工作實行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法人負責制,駐場檢疫期間由班組負責人負責檢疫監督工作。三 建立崗位責任制,實行責任目標管理,職責明確 責任到人 政務公開。四 駐場檢疫班組負責人負責填寫定點屠宰場檢疫工...

定點屠宰場消毒制度

一 有專職衛生消毒工作人員,有必備消毒器械,並有15日以上的消毒藥品庫存。二 場區出入口 生產區門口設符合要求的消毒池,定期清洗 更換消毒藥,常年保持消毒液的有效濃度。三 進場動物,在進入待宰欄之前要按規定進行消毒。運載動物車輛進行消毒後離場。四 屠宰加工場地和屠宰工具做到宰前 宰後各消毒一次。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