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害化處理制度

2021-06-05 07:49:15 字數 1277 閱讀 9622

動物及其產品無害化處理制度

為切實加強我縣病害動物及其產品處置工作,達到「四不准一處理」的規定,建立動物及其產品無害化處理監督管理的長效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適用於各類畜禽飼養場、定點屠宰場、畜禽運輸及肉類市場等場所發現的病害動物及其產品無害化處置工作。

二、染疫(含疑似染疫)動物和動物產品、病死或死因不明動物的屍體、檢疫不合格或者無法補(重)檢的動物產品,以及染疫動物排洩物、病害動物接觸過的物品等汙染物,必須作無害化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及**、轉運、加工和食用病死或死因不明動物及其產品。

三、病害動物及其產品處理方式有:銷毀(包括焚毀、掩埋)、無害化處理(包括化製、消毒)等,具體操作方式應嚴格按照《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執行。

四、各相關場所處理要求:

(一)畜禽飼養場:應建立場所病死動物及其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制度,落實無害化處理場地,配備無害化處理袋、消毒藥等必要的無害化處理物資,建立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檔案,認真填寫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置記錄表。發現可疑重大動物疫病時,應立即報告駐場的動物防疫監管責任人或轄區內動物衛生監督所;轄區內動物衛生監督所接到報告後,應立即派員到現場作初步診斷分析,懷疑為重大動物疫病的立即按規定逐級上報,對屍體及其汙染物要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下進行深埋、化製、焚燒等無害化處理。

(二)定點屠宰場:應建立場所病害動物及其產品無害化處理制度,配備無害化處理設施裝置,落實無害化處理場地和人員,建立病死動物及其產品無害化處理責任狀和檔案,有專人負責病死動物及其產品無害化處理記錄。對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及其產品檢疫要及時向場方發出無害化處理通知書,督促場方嚴格按規定做好無害化處理,由場方無害化處理人員和負責監督的檢疫員共同簽字,並將無害化處理情況詳細記錄在案。

(三)畜禽交易市場:應建立場所病死動物及其汙染物無害化處理制度,配備無害化處理袋、密閉盛放桶等必要的無害化處理物資,建立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檔案,認真填寫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置記錄表,交易市場無害化處理場地落實在所在地鎮(街道)無害化處理場。對非動物疫病引起死亡的動物,應採用密閉的容器將屍體運送至指定的無害化處理場作深埋處理;對懷疑為動物疫病的應立即報告該場動物防疫監管聯絡人或轄區動物衛生監督所,待動物衛生監督人員診斷後,對屍體及其汙染物要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下進行深埋、化製、焚燒等無害化處理。

五、縣設立病死動物處置舉報**。

六、對病死及死因不明動物各項處理,動物防治服務站應做好相關記錄,及時歸檔。

七、對違反規定經營、使用、丟棄病死動物及其產品或不按規定處理病死動物及其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按《動物防疫法》、《畜牧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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