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獎懲制度 試行

2021-06-04 22:22:27 字數 2644 閱讀 505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嚴明紀律,獎懲分明,調動員工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經濟效益,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對員工的獎懲實行以精神鼓勵和思想教育為主、經濟獎懲為輔的原則。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第四條公司行政部負責監督本制度的貫徹實施。

第二章獎勵

第五條獎勵形式有:

1、通告表揚;

2、獎金獎勵;

3、晉公升或提級。

第六條對有(但不限於)下列表現之一的員工,給予通報表揚,視成果重要性及取得的經濟效益,給予50-1000元獎勵:

一、事蹟突出,工作努力,有出色或超常表現;

二、積極採取良好的工作方法完成個人及部門計畫指標;

三、積極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得到採納實施,並取得重大成果和顯著成績;

4、維護公司利益,為公司爭得榮譽;

5、領導有方,帶領員工高效完成各項任務;

6、以新工藝、新方法開展工作,在增收節支、提公升管理等方面取得明顯效果者;

7、檢舉違規或損害公司利益;

8、及時發現重大工作損失和重大事故隱患;

9、為公司取得重大社會榮譽,或其他特殊貢獻,足為員工表率;

10、保護公司、員工和客戶的財產、生命安全.

第七條員工表現突出的經公司負責人討論決定,給予晉公升或提級。

第八條獎勵程式如下:

一、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相關部門提名;

二、行政部審核,總經理批准;

三、總經辦負責發出表揚通告,並負責辦理獎勵事宜。

第三章處罰

第九條處罰形式有:

一、 提示單;

二、口頭/書面警告;

三、降職/降級;

四、解聘(公司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第十條員工有(但不限於)以下行為,公司將視情節輕重、後果大小不同給予工作提示單、書面警告、降職/降級的處罰。

一、由於主觀原因未能如期完成計畫或任務;

二、違反公司制度、流程和紀律;

三、從事其他公司的付酬工作或其他任何業務活動而沒有預先徵得公司的書面許可。

四、故意不服從主管或經理的工作安排。

五、對工作不盡責,疏忽大意,或無法勝任工作。

六、為個人或區域性利益,提供虛假資訊、謊報瞞報資訊等不誠實行為。

七、對待客戶態度惡劣,遭到客戶有效投訴;

八、利用公司的資金、物品、人員、時間等資源謀取私利;

九、浪費公司財物,毀壞或遺失公司重要檔案、機件、物件或工具;

十、處理不公平、不公正,利用職權對員工打擊報復或包庇員工錯誤行為的。

第十一條處罰使程式

一、提示單

1、部門內部,由部門負責人直接填寫,向違紀人發出提示單。乙個人在同樣一件事情上受到三次提示單時,以警告書方式給予處分。

2、部門之間,由部門負責人直接填寫,經分管領導確認,把提示單發到以上行為的部門。乙個部門在同樣一件事情上受到三次提示單時,以警告書方式給違紀部門負責人給予處分。

3、收到提示單的違紀員工需在24小時內向提示單發出者給予改進承諾。

二、口頭/書面警告

1、部門負責人對違紀人進行口頭警告和書面警告處分之前,需與行政部一起根據違紀後果和性質做出決定。

2、從口頭警告決定做出之日起,違紀人三個月內失去工資晉級、職務晉公升等獎勵資格。口頭警告由行政部進行記錄。

3、從書面警告決定做出之日起,違紀人半年內失去工資晉級、職務晉公升等獎勵資格。書面警告由違紀人、其部門負責人、行政相關負責人和總經理簽屬意見,並由行政部存檔。

三、降職/降級

當違紀員工的行為反應出其能力與當前崗位的不適應,公司討論決定,給予降職的處罰,薪酬等級也隨之下降。降職/降級處分可與其它處分並用。

四、解聘

(1)如果員工出現下述情況,其聘用將被立即中止:

(2)在試用期中證明該員工不合格。

(3)故意從事一些對本公司其他員工的健康和安全有威脅的活動

(4)違反安全規程,損壞裝置或工具,浪費原材料或能源,給公司造成較大經濟損失。

(5)將公司機密洩露給第三者或未授權的各方。

(6)使用或挪用公司資金或財產作為私用而未經預先批准。

(7)收取回扣、賄賂,盜竊、**或濫用職權謀取私利。

(8)擾亂或打架造成工作場所的秩序和安寧受到嚴重破壞。

(9)故意損害公司的名聲和形象,且證據確鑿。

(10)在聘用時提供假資料,假證明檔案及證書等或做假帳以欺騙公司。

第十二條處罰實施要求

1、給予員工處罰,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給予員工充分的申辯機會;

2、調查、審批員工處分的時間,從證實員工犯錯誤之日起,解聘處分不得超過2個月,其他處分不得超過1個月;

3、員工對所受處罰存有異議者,應於處分提出後七日內陳訴理由申辯,並以申辯後的核定作為公司最後處罰決定的依據。

4、行政部對事件進行分類,涉及經濟及職務行為的,與公司負責人進行核實後,共同提出處罰意見。違紀人員在三日內向公司財務部繳清罰款,違紀人違紀事實確定且不有效配合的,從重處理。

5、刑事犯罪導致監禁或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形式的法律制裁。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制度由行政部制定,經呈總經理核准後公布施行。

第十四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公司原有規定與本制度相牴觸的地方,按本制度執行。

第十五條對於本制度所未規定的事項,則按其他有關管理規定予以實施。

第十六條附表1 提示單

附表2 違紀處罰書

提示單違紀處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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