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教學問責制度

2021-06-04 15:18:42 字數 2590 閱讀 3840

為嚴肅學校工作紀律,轉變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落實工作職責,結合學校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問責制度。

一、問責物件:

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工作責任、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教職工。

二、問責原則:

問責堅持權責統

一、實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 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三、問責內容:

(1)教育、教學質量下降或發生教育教學事故;

(2)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不良影響的;

(3)對屬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推諉不辦理或拖延辦理的;

(4)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時限內未完成交辦工作的;

(5)無正當理由,對家長和學生推諉拒不接待或態度生硬的;

(6)學生出現傷害事故,或造成學校財產重大損失的。

四、問責方式:

(1)誡勉談話;

(2)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3)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4)責令公開道歉;

(5)通報批評;

(6)調整工作崗位;

(7)停職檢查;

(8)勸其引咎辭職;

(9)建議免職;

五、問責辦法:

1、通訊問責。全體教職工(以下同)應 24 小時保持通訊暢通(上課時間除外)。若不能保證及時聯絡的,應對責任人進行問責。

2、安全責任問責。各安全責任人、班主任,應隨時掌握本班或校園安全情況。若有違反安全責任制度的,對相關部門責任人進行問責:

瞞報安全事故,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後果的, 停職檢查、勸其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直至免職。

3、工作作風、行為問責。教師在職期間應恪盡職守,積極、大膽地創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若工作平庸,無所作為,引起教職工或群眾不滿的,對分管負責人進行問責:

情節輕微,在民主測評中教職工或群眾不滿意率在 50%——60%之間者(不包括 60%),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

4、違規收費問責。各班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收費,若違規收費則對責任人進行問責:自下文之日起,出現違規收費者,立即免職。違規收取的費用必須在一周內全部清退。

5、完成任務問責。對未能按時按質完成學校交辦工作的部門負責人進行問責:第一次由分管的校級領導誡勉談話;第二次責令作出書面檢查;第三次通報批評。

6、班主任要認真履行班主任工作職責,對不認真履行工作的,第一次由政教處誡勉談話;第二次取消當月月考核,第三次取消當年評優資格、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直至調整工作崗位,有重大失責的停職檢查。

7、班主任和教師在管理學生過程中,遇到重大問題的要及時和政教主任聯絡,由政教主任協助處理,沒有和政教主任協助處理並出現重大失誤由班主任和教師承擔責任。

8、班主任要認真管理好本班的校產,每學期由總務處清理交給教務處, 學期結束由總務處清點,人為損壞數則由各班承擔負責維修費。

9、各班應認真負責本班所屬的衛生管理,不認真清理的由學校值班教師通知班主任,連續一周出現差的情況,第一次由政教主任進行誡勉談話; 第二次取消當月月考核。

10、在各級各類檢查中發現管理漏洞的(脫崗,校園、髒、亂、差,食品衛生不合格,有不文明、不道德行為等),對責任人進行問責:第一次政教主任進行誡勉談話;第二次取消當月月考核,第三次取消年評優資格、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調整工作崗位、停職檢查。

11、教學質量問責。教務處應制定相應提高教學質量措施,充分調動教職員工工作積極性,努力完成市局下達的教學目標。對未完成教學質量的學校負責人進行問責:

未完成教育局下達各類綜合指標 70%—80%者(不含 70%,含 80%),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只完成 60%—70%者(不含 60%,含 70%) ,通報批評;只完成 50%—60%者 (不含 50%,含 60%),調整工作崗位;只完成 50%者(含 50%及其以下),停職檢查。

12、食堂、後勤工作人員應認真履行好崗位職責,嚴把食品安全質量關,做到防範於未然,若因個人工作失職造成的損失由個人承擔主要責任,若違反第一次由總務主任誡勉談話;第二次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直至調整工作崗位,有重大失責的停職檢查。

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問責:

(1)一年內出現 2 次以上被問責的;

(2) 在問責過程中,干擾、阻礙、不配合調查的;

(3)打擊、報復、陷害有關人員的;

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問責:

(1)因下級以及有關人員弄虛作假,致使難以作出正確判斷,造成未能正確履行職責的。

(2)因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內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體、詳細、明確規定或要求,無法認定責任的。

(3)因不可抗拒因素難以履行職責的。

六、問責程式:

1、經初步核實,反映的情況存在,向學校提出書面建議,由學校決定啟動問責程式。重大問題的由學校及有關人員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被調查的責任人應當配合調查。

阻撓或干預調查工作的,調查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提請學校暫停其工作。

2、調查組應當聽取被調查的責任人的陳述和申辯,並進行核實,如其成立,應當採納。不得因被調查人申辯而從重問責。調查組一般應在 10 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工作,並向學校提交書面調查報告。

情況複雜的,經過批准,可延長15 個工作日。調查報告包括問責情形的具體事實、基本結論和問責建議。

3、調查終結後,由學校作出行政問責決定。問責決定書應當自作出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送出,並告知被問責人享有的權利,對不服學校問責的人員可向上級教育主管部門申訴,申訴期間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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