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責任問責制度

2021-05-23 12:02:16 字數 2691 閱讀 5552

第一條目的:為了加強責任管理體制,強化工作責任制,嚴格管理,堅決減少和杜絕各類職務失職行為,建立「愛崗敬業、格盡職守、創新務實、獎罰分明、和諧高效」的管理機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依據:責任問責制度,是根據「有職就有責、任職要負責、失職要問責」的原則,對責任問責物件在其管轄的部門和在經營管理活動過程中,由於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以致造成經濟合同糾紛、質量事故、安全事故、企業合法權益受損或者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都要進行責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條責任問責物件:

(一) 高層管理人員:總經理、各副總經理、總工程師、財務總監等;

(二) 中層管理人員:職能部門、車間主任、倉庫主任等單位的正副職主要負責人。

第四條責任問責制度,堅持「實事求是」,堅持「追究過錯與責任相結合,責任問責與改進工作相結合,教育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在對責任問責物件追究責任時,必須堅持「責任原因未查明不放過、責任人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在經營管理過程中造成事故或損失的,都要嚴肅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條有下列情況之一,應進行責任追究:

(一) 違反《合同法》等法規,在合同(協議、合約等)簽訂和履行過程中,因玩忽職守、內外勾結、洩漏或竊取企業(商業、技術)機密等,造成經濟合同糾紛,造成公司經濟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

(二) 違反《安全生產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操作規程》等法規,造成安全事故、交通事故或者火災事故的;

(三) 違反《技術規範、標準》等法規,造成質量事故的;

(四) 因失職造成質量事故、安全事故、經濟糾紛或者其它不良後果的;

(五) 對事故處置不力,導致後果擴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

(六) 完不成「年度經濟目標、工作目標和公共目標」的。

第七條責任問責追究方式:

(一) 責令書面檢查;

(二) 通報批評;

(三) 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撤職、降薪等行政處分;

(四) 給予罰款、一次性賠償、全額賠償等經濟處罰;

(五) 留用察看、辭退、開除;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七) 以上責任問責追究方式,可單款或多款合併執行。

第八條合同、經濟糾紛或工作失職,物料損失責任程度的界定:

直接與間接損失在5萬元以上的,為「特大級」;

直接與間接損失在3萬元以上至5萬元以內的,為「重大級」;

直接與間接損失在1萬以上至3萬元以內的,為「嚴重級」;

直接與間接損失在1萬以下的,為「一般級」。

第九條安全或火災事故責任程度的界定:

(一) 死亡1人或者直接與間接損失在5萬元以上的,為「特大級」;

(二) 致殘1人或者直接與間接損失在3萬元以上至5萬元以內的,為「重大級」;

(三) 受傷1人(休假30天以內正常上班)或者直接與間接損失在1萬元以上至3萬元以內的,為「嚴重級」;

(四) 受傷1人(休假7天以內正常上班)或者直接與間接損失在1萬元以內的,為「一般級」。

第十條質量事故責任程度的界定:

(一) 客戶投訴3次以上且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受國家其它行政部門處罰或者返工材料人工費用在5萬元以上的,為「特大級」;

(二) 客戶投訴3次(口頭、**、書面)或者返工材料人工費用在3萬元以上至5萬元以內的,為「重大級」;

(三) 客戶投訴1次(口頭、**)以及返工材料人工費用在1萬元以上至3萬元以內的,為「嚴重級」;

(四) 返工材料人工費用在1萬元以內的,為「一般級」。

第十一條發生裝置事故的:不可抗拒的裝置事故免責。

(一) 因裝置事故造成停產七天以上為「特大級」;

(二) 因裝置事故造成停產五天以上、七天以下為「重大級」;

(三) 因裝置事故造成停產兩天以上、五天以下為「嚴重級」;

(四) 因裝置事故造成停產一天以上、二天以內為「一般級」;

第十二條發生特大級事故的:

責令事故單位第一責任人書面檢查、給予行政記過直至辭退處分。對事故主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記大過直至開除的處分。並分別處以罰款、一次性賠償甚至全額賠償的經濟處罰。

違反國家法規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發生重大級事故的:

責令事故單位第一責任人書面檢查、給予行政記過直至撤職處分。對事故主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記過直至辭退的處分。並分別處以罰款、一次性賠償甚至全額賠償的經濟處罰。

第十四條發生嚴重級事故的:

責令事故單位第一責任人書面檢查,給予行政警告直至記大過處分。對事故主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記過直至辭退的處分。並分別處以罰款、部分賠償甚至全額賠償的經濟處罰。

第十五條發生一般級事故的:

責令事故單位第一責任人書面檢查,給予行政警告直至記過處分。對事故主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警告直至記大過的處分。並分別處以罰款、一次賠償的經濟處罰。

第十六條對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阻礙、干涉事故調查處理,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真實情況和資料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參照第十二條規定從快從重從嚴查處。

第十七條對裝置、材料、輔料等管理不嚴,發生失竊偷盜現象的。責令單位第一責任人書面檢查,給予行政警告直至記大過處分。對當事人處立即辭退。並處偷盜物品5至10倍**的經濟處罰。

第十八條對裝置、材料、輔料等管理不嚴,在各分管轄區內,出現亂扔、亂放造成損失的,按價值參照以上規定級別處理。

第十九條所有責任問責事件,在責任問責查處終結以後,都將書面通報各有關單位。

第二十條企管部依照企業有關規定,對事故責任追究實施監督檢察。總經理辦公室應做好日常事故責任追究的情況收集、歸檔工作。

企業責任問責制度

四 給予罰款,一次性賠償,全額賠償等經濟處罰 五 留用察看,辭退,開除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七 以上責任問責追究方式,可單款或多款合併執行。第八條合同與經濟糾紛或者安全和質量事故責任程度的界定 一 直接與間接損失在五萬元以上的,為 特大級 二 直接與間接損失在三萬元以上至五萬元以內的,為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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