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責任問責制度

2021-10-08 17:02:37 字數 1010 閱讀 6264

(四)給予罰款,一次性賠償,全額賠償等經濟處罰

(五)留用察看,辭退,開除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七)以上責任問責追究方式,可單款或多款合併執行。

第八條合同與經濟糾紛或者安全和質量事故責任程度的界定:

(一)直接與間接損失在五萬元以上的,為「特大級」

(二)直接與間接損失在三萬元以上至五萬元以內的,為「重大級」

(三)直接與間接損失在一萬元以上至三萬元以內的,為「嚴重級」

(四)直接與間接損失在一萬元以下的,為「一般級」

第九條發生特大級事故的:

責令事故第一責任人書面檢查,給予行政記過直至辭退處分。對事故主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記大過直至開除的處分。並分別處以罰款,一次性賠償甚至全額賠償的經濟處罰。

違反國家法規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10條發生重大級事故的:

責令事故第一責任人書面檢查,給予行政記過直至撤職處分。對事故主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記過直至辭退的處分。並分別處以罰款,一次性賠償甚至全額賠償的經濟處罰。

第11條發生嚴重級事故的

責令事故第一責任人書面檢查,給予行政警告直至記大過處分。對事故主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記過直至辭退的處分。分別處以罰款,部分賠償甚至全額賠償的經濟處罰。

第12條發生一般級事故的:

責令事故第一責任人書面檢查,給予行政警告直至記過處分。對事故主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警告直至記大過的處分。並分別處以罰款,一次性賠償的經濟處罰。

第13條對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阻礙、干涉事故調查處理,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真實情況和資料的主要責任人。參照第九條規定的從快從重從嚴查處。

第14條對裝置、材料、輔料等管理不嚴,發生失竊、偷盜現象的,責令部門第一責任人書面檢查,給予行政警告直至記大過處分。對當事人可立即辭退。同時對偷盜物品5—10倍**的經濟處罰。

第15條所有責任問責檔案,在責任問責查處終結以後,都將書面通報各部門。

第16條公司依照管理有關規定,對事故責任追究實施監督檢查。行政辦公室應做好日常事故責任追究的情況收集,歸檔工作。

企業責任問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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