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審計制度

2021-06-04 14:47:51 字數 2096 閱讀 1271

第四章審計內容和許可權

第九條審計人員對以下內容進行審計監督:

(一)公司的財務收支、經濟效益;

(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執**況;

(三)協助、協調社會中介組織對公司的審計工作;

(四)公司領導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十條審計人員工作許可權

(一)查閱各種會計賬簿、憑證、報表以及其他有關資料,被審計部門和人員必須如實提供,不得拒絕和隱匿相關資料。

(二)調查取證,必須提取有關資料和佐證材料時,被審計部門和人員必須積極配合,如與日常工作安排發生衝突,被審計部門應以配合審計工作為主,不得設障刁難。

(三)有權對違反財經法紀的部門和個人提出追究責任人責任的建議。

(四)有權對公司的經濟活動提出可行性改進措施和建議。

第五章審計方式

第十一條審計人員對被審計部門,經總經理室批准後,可根據具體情況,採用突擊式審計和常規性審計兩種方式。

突擊式審計:事前不通知被審計部門,經總經理室批准後,對被審計部門的工作進行突擊式檢查,主要對被審計部門的工作及時性、準確性和規範化進行審計。

常規性審計:

(一)直接審計:企業發展部定期(每季度初審前一季度)對被審計部門以查賬、盤點實物、查閱相關資料等方式進行審計。

(二)聯合審計:對涉及面廣、情況複雜、技術性強的重大審計專案,企業發展部在報經領導批准後,可邀請相關業務部門進行聯合審計。

第六章審計程式

第十二條實施常規性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部門送達審計通知書,提出審計目的與要求。審計通知書的內容包括:

(一)審計的範圍、內容、時間和方式。

(二)審計人員名單。

(三)對被審計部門配合審計工作的要求。

企業發展部認為被審計部門在審計前需要進行自查的,應在審計通知書中寫明自查的內容、要求和時間。被審計部門應配合企業發展部的工作,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三條審計人員實施審計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主審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做出詳細、準確的記錄,並註明資料**。

(二)審計人員通過審查會計憑證、賬簿、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檢查庫存現金、實物、向相關部門和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並取得證明材料,證明材料應由提供者的簽名,不能取得提供者簽名的,審計人員應註明原因。

第十四條審計終結,將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提出來,與被審計部門進行座談交流,虛心聽取和徵求被審計部門意見,此後形成審計報告底稿。被審計部門在接到審計報告底稿後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視同無異議。審計人員應審查被審計部門對審計報告的意見,進一步核實情況,核實後由主審人員對審計報告作必要的修改,定稿後將審計報告和被審計部門的書面意見一併報送總經理室審批。

第十五條依據審計報告,公司總經理室做出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被審計部門必須執行。

第十六條被審計部門對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不服的,可向總經理室反映,可申請複審。

第十七條依據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的時間和內容,乙個月後由企業發展部組織專人檢查執**況。被審計部門未按規定執行的,由總經理室責令其執行。

第十八條審計專案結束後,由主審人員將審計報告及相關資料整理、歸檔。

第七章審計報告

第十九條審計小組在審計事項結束後三個工作日內由主審人員做出審計報告底稿,若遇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報告時間。經被審計部門提出意見後,無特殊情況的,應在五個工作日內提出審計報告。

第二十條審計報告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主要事實清楚;

(二)審計證據充分;

(三)審計評價、審計結論適當;

第二十一條審計報告中對違反公司管理制度的審計事項做出評價,提出改進措施,對違反公司規定的經濟行為,提出處理、處罰、糾正建議。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被審計部門違反本制度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企業發展部報公司領導,追究責任。

第二十三條企業發展部發現被審計部門違反本制度規定,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務收支有關資料的,報總經理室處理。

第二十四條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自二三年三月十五日起執行。未盡事項,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由總經理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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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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