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規章制度公示並向員工送達

2021-06-04 00:36:34 字數 2034 閱讀 5981

制定勞動規章制度既是用人單位的權利又是用人單位的義務。無論是從用人單位的實際運作、發展來看,還是從企業的法定義務的角度,建立健全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都有其必要性。我們可以看中外的成功企業,這些企業都有其適合本企業發展的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是指企業等用人單位依照法律和民主程式制定的、在本單位範圍內實行的組織生產經營和進行勞動管理的規則,其集大成者是企業的《員工手冊》。

《勞動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賦予了依法制定的,並向勞動者公示過的企業勞動規章制度,能夠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勞動者請求優先適用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也就是說,在勞動爭議案件裡,經過民主程式制定,依法向員工公示過的規章制度是可以作為處理勞動爭議的規章依據,但如果該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不一致的內容,勞動者可以要求優先適用合同的約定,效力等級上是低於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得以作為勞動仲裁機關、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依據所需要具備的必要條件。制定主體合法,規章內容必須依法制定,規章的制定程式必須符合民主程式,備案程式合法,必須經過公示。

在人力資源管理中,制定了完善的規章制度還不夠,還要依照規章制度依法處理勞動爭議。舉我們**的兩個案例,以供參考。

案例1某著名招聘**有一**銷售員,其在職時,存在有打虛假**,冒充業績的事情,公司查實之後,依據公司的《員工手冊》,對該員工進行了開除處理,並且在公司內部郵箱中進行了公示。該員工表示不服,向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仲裁結果:

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公司的《員工手冊》中對嚴重違紀的表述以及對該員工做出開除決定所引用的具體條款與員工的行為之間不具有關聯性,公司辭退員工沒有規章依據,因此支援了員工的申訴請求。

案例2北京某工程公司有一司機,在駕駛公司車輛去內蒙古出差路上,發生了單方責任交通事故,車輛撞在高速路碑上。由公司方承擔全部責任。但是由於事故較輕,所有的修車費用皆由保險公司進行了報銷,而且車上沒有人員**。

但是為了嚴肅公司的紀律,該公司依據公司的《員工手冊》的規定,對該員工進行了違紀辭退,而且拒絕向該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該員工不服,申訴到北京市海淀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裁結果:

北京市海淀區勞動爭議仲裁會做出裁決,認為該公司的《員工手冊》沒有向員工公示,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為處理勞動爭議的依據。所以公司辭退員工,沒有規章依據,因此支援了員工的申訴請求。

律師分析:

案例1我們在接受員工委託時,發現該招聘**在辭退該員工時,依據的是《員工手冊》中的嚴重違紀的內容,而其表述為:不服從公司領導安排,視為嚴重違紀。該員工在職時,確實存在一定的打虛假**的行為,但是我們認為此行為與公司所引用的《員工手冊》中的對嚴重違紀的定義表述並不具有關聯性,在此種情況下,我們認為,此**對員工的辭退行為不當,因此接受了委託。

此案中,此**的《員工手冊》本身確實是比較完善的,而且其中對嚴重違紀的定義條款中,也確實存在有對這種虛假行為的相應處罰的條款。究本案的事實而論,公司確實可以是辭退員工的。但是公司在應用《員工手冊》對員工進行處理時,過於倉促,沒有認真審核員工的行為,與《員工手冊》中對相應行為的定義之間的關係,錯誤引用了相關的條款,結果導致了自身的敗訴。

因此,我們建議,公司在辭退員工需要應用《員工手冊》時,應當認真思索員工的行為,與員工手冊的定義條款之間的關係,審查清楚是否確實可以引用相應條款,找到最合適的定義條款,對員工做出相應的處理,以避免不該發生的風險。

案例2中,我們在接受委託時,發現該員工在公司工作六年,從來沒有見到過公司的《員工手冊》,在此情況下,員工手冊對該員工應當是沒有法律效力的。而此公司在辭退該員工時,就是依據的《員工手冊》中的規定。因此,我們認為此案具有可行性,遂接受了員工的委託。

公司的《員工手冊》,必須向員工進行公示,才能生效,才能作為處理勞動爭議的規章依據。沒有進行公示的《員工手冊》,不具有法律效力,在處理員工關係時,也不具有任何意義。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企業的人力資源部門就應該特別注意《員工手冊》的公示問題了。

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認定

裁判要旨 用人單位經民主程式制定和公示 內容合法的規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可作為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依據,也可作為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案情 劉某自2006年3月起在重慶某製藥公司 以下簡稱製藥公司 從事機修工作。2008年1月,雙方簽訂勞動合同。2007年8月22日,製藥公司工會經職工代表大...

用人單位制定勞動管理規章制度注意事項

供參考 一 勞動管理規章制度的確定 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 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 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 工作時間 休息休假 勞動安全衛生 保險福利 職工培訓 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之討論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之法律標準 一 概念分析 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亦即用人單位內部勞動規則,是指企業根據國家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單位生產經營實際,制定的由單位行政權力保證實施的組織生產勞動和進行勞動管理的規則和章程。所謂 嚴重 一般以勞動法所規定的限度和用人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依此限度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