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制定勞動管理規章制度注意事項

2021-06-11 07:08:14 字數 2421 閱讀 6016

(供參考)

一、 勞動管理規章制度的確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二、勞動合同期限的有關法律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三、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的有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第四十條第二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四、工作時間和工資支付的有關法律規定

(一)工作時間:《廈門市勞動管理規定》第十九條: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用人單位應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工時制度,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但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二)加班工資:《廈門市企業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或者安排勞動者補休: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的150%支付工資報酬;2.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的,首先安排補休,補休時間不少於加班時間;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3.

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工資報酬。勞動者本人要求安排補休的,用人單位可以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補休時間不少於加班時間的3倍。《廈門市企業工資支付條例》第十六條規定:

 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不得低於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本人工資標準。月計薪天數為:21.

75。(三)工資的支付:《廈門市企業工資支付條例》第九條、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支付工資。

工資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應當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用人單位應當自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計發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工資計發到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之日,並應當在辦理合同終止或解除手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

四、關於假期的有關法律規定:

(一)婚喪假:根據原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規定》,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酌情給予職工1—3天的婚喪假。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

《福建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晚婚的,婚假為15日。

(二)產假:《勞動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

《福建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晚育又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方產假為135日至180日,男方照顧假為7日至10日。婚假、產假、照顧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晉公升。

(三)帶薪年休假:《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病假: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等有關規定,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病假假期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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