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用人單位增加的規章制度的內容

2021-06-08 22:15:50 字數 1483 閱讀 2160

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等條款的規定,建議將下面內容,增加到本公司的相關規章制度條款中,為便於今後對照執行,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

5.8員工有以下行為的,視為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

5.8.1連續曠工達到5個工作日,或12個月內累計曠工達到10個工作日;

5.8.2上班時酗酒或任何時候使用毒品;

5.8.3上班時間賭博;

5.8.4故意傷害其他職工、主管、同事或客人;

5.8.5任何種類的偷竊;

5.8.6在工作中**或收**賂,金額達到一千元以上;

5.8.7偽造公司檔案或公章;

5.8.8故意進行危害公司或其他職工安全的行動和事宜;

5.8.9故意給公司的裝置、設施或其他財產造成損害,損害金額在一千元以上;

5.8.10向未經授權的人透露專有資料或保密資料;

5.8.11被判任何刑事罪。

5.9員工有以下行為的,視為嚴重失職和營私舞弊並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

5.9.1疏忽職守,使公司財物遭受損失,金額在五千元及以上;

5.9.2違反安全規定,導致公司財物受到損害,金額在五千元及以上;或危害到他人安全,導致他人受到傷害,傷殘等級達到十級及以上的;

5.9.3利用職務之便,損公利已,使公司損失金額五千元及以上,或個人獲利超過三千元的;

5.9.4遺失經管的財物、重要檔案、資料等,造成損失金額超過五千元的。

5.10員工在與公司建立勞動關係時,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視為欺詐,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

5.10.1員工被正式聘用前,在公司填寫的《甲公司工作申請表》及《甲公司員工登記表》中提供了虛假資訊;

5.10.2員工在報到時,提供了虛假的健康體檢結果;

5.10.3沒有如實說明與其他單位的勞動關係建立及終止情況。

5.11公司對新員工的錄用條件如下,員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以下條件的,視為不符合錄用條件;

5.11.1具有良好的敬業精神和職業道德,服從上級領導管理及工作安排,未出現損害公司的言語及行為;

5.11.2遵紀守法,沒有犯罪或受到行政拘留處罰等記錄;

5.11.3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沒有出現重複違反同一規定現象;

5.11.4具備公司從事工作崗位需要的基本技能,並能按要求學習掌握相關技能;

5.11.5能較好融入團隊,與領導及同事和諧相處。

5.12員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視為不能勝任工作;

5.12.1乙個考核週期內的考核結果為績效不足者,或連續兩個考核週期的考核結果均為有待提高者;

5.12.2在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類別範圍內,不服從公司的工作崗位調整安排;

5.12.3拒絕接受考核週期內的崗位職責及目標任務安排,或拒絕接受考核週期內的崗位職責及目標任務變更。

5.13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導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視為對完成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

5.13.1 乙個考核週期內的考核結果為有待提高者;

5.13.2 在12個月內,遲到及早退的次數達到十次及以上,或累計曠工達到五個工作日及以上。

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認定

裁判要旨 用人單位經民主程式制定和公示 內容合法的規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可作為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依據,也可作為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案情 劉某自2006年3月起在重慶某製藥公司 以下簡稱製藥公司 從事機修工作。2008年1月,雙方簽訂勞動合同。2007年8月22日,製藥公司工會經職工代表大...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總結大概有以下內容 以盜竊 欺詐 脅迫等手段非法占有用人單位以及其他員工個人財物的 洩露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並使用人單位造成不良影響,而造成損失的 在用人單位因工作的需要,要求勞動者加班的,但勞動者予以拒絕的,造成用人單位的實際損失的 酗酒滋事 聚眾 影響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秩序的,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

對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19條規定 用人單位根據 勞動法 第4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 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該規定確立了規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所應當具備的三個條件 第一 制定要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