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工程質量管理制度

2021-06-03 23:18:41 字數 3341 閱讀 354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分包工程的質量管理,提高分包工程質量,杜絕工程質量事故的發生,推進工程質量整體上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依據《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上級有關要求,結合公司實際而制定,適用於武漢軌道交通三號線十一標段工程。

第三條本規定所指的分包工程是指依法分包公司所承攬的工程。禁止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條總包單位對工程質量負總責,對分包工程的質量管理依法監管,絕不能「包而不管」或「以包代管」,要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認真履行總包單位的質量管理職能,堅持「質量第一」原則,實現合同承諾。

第二章工程質量責任制

第五條分包工程專案部應嚴格執行專案部負責人責任制和質量終身負責制,實行質量逐級負責,做到責任內容明確,責任人員明確。

第六條分包單位工程質量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質量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章工程質量監督與檢查

第七條總承包單位應對分包工程質量進行經常性監督檢查,重點抓好開工前檢查、施工過程檢查、竣工檢查和隱蔽工程檢查。對發現存在的質量隱患、問題,應及時整改、消除。

第八條分包單位應認真執行「三檢制」(自檢、互檢、交接檢),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監督檢查。

第九條總承包單位應參與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檢查評定工作,未經總承包單位質檢人員簽證的工程專案和數量,不予計價、撥款。

第四章工程質量創優

第十條分包單位應在總承包單位的統一領導下積極開展工程創優活動,從而實現工程整體創優目標。

第十一條總承包單位應將分包工程納入工程整體創優目標,並給予指導、幫促。

第五章質量保證金上繳與返還

第十二條總承包單位可根據工程管理需要,從分包工程造價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為工程質量保證金,在達到返還條件時,總承包單位應及時返還。

第十三條分包工程竣工後,達不到合同要求和質量等級,或發生質量事故及被新聞****、影響惡劣的,總承包單位可酌情扣留分包工程的質量保證金。

第六章質量事故報告制度

第十四條分包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時,分包單位應立即報告總承包單位,堅決杜絕隱瞞不報、擅自處理事故。

第十五條總承包單位在接到事故報告後,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將事故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事故處理要按照「三不放過」(事故原因沒有分析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採取切實可行的預防措施不放過)的原則,提出書面報告,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構成犯罪的,由地方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隱瞞事故。對工程質量事故隱瞞不報、擅自處理的,對事故責任者和領導要加重處罰。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隱瞞事故處罰:

1、 發生了事故,不按規定時間上報;

2、 事故發生後,自行修改、變更設計或使用其它掩飾手段不如實上報者;

3、有意縮小事故經濟損失,降低事故等級者;

4、鋼筋、混凝土、砂漿試件不合格、不上報或不按規定進行試驗者。

第七章工程質量獎勵與處罰

第十八條總承包單位應制定工程質量獎懲制度,明確獎勵和處罰的專案、金額。

第十九條分包單位應建立內部工程質量獎懲制度,實行獎優罰劣。

第二十條總承包單位對在施工中嚴格質量管理、加強工程質量控制,在提高工程質量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分包單位或個人實施獎勵。獎勵金額由總承包單位自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總承包單位將工程違法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而發生工程質量事故或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的,公司將嚴肅追究總承包工程專案負責人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總承包單位對發生工程質量事故、違反作業標準(圖紙未經審核而交付施工;技術複雜的分項、分部、單位工程,不按規定進行技術交底或不接受技術交底者;嚴重違反操作規程者;隱蔽工程未經檢查、簽證而擅自隱蔽者;施工安排不合理或技術指導失誤,影響工程質量等)的分包單位應給予經濟處罰。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的,對違規分包單位處以工程合同價款相應比例罰款,對責任者的罰款數額由總承包單位自行確定:

1、分包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

2、分包單位未對建築材料、建築物構件、裝置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構件安全的試塊、試件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

3、分包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

第二十四條總承包單位質檢人員對分包單位違反質量管理制度和施工作業標準的行為,有權對違章單位和個人進行經濟罰款,其罰款許可權由總承包單位規定並組織實施。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二○一二年五月一日起實施。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各項規定,與國家、行業和上級新頒規定相矛盾時,按國家、行業和上級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中鐵隧道股份****武漢軌道交通三號線範湖站專案經理部負責解釋。

第九章相關法律規定

1、《建築法》第二十九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建築法》第五十五條: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

3、《建築法》第六十六條:建築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築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建築法》第六十七條: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5、《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專案的專案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

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裝置採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採購的裝置的質量負責。

6、《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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