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1藥品不良反應與藥害事件報告和監測制度

2021-06-02 23:37:33 字數 1286 閱讀 5818

1.目的

為最大限度減少藥害事件的發生,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現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全院各相關部門和科室。

3.定義

3.1 藥品不良反應:是指合格藥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現的與用藥目的無關的或意外的有害反應。

3.2 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是指藥品不良反應的發現、報告、評價和控制的過程。

3.3 新的藥品不良反應:是指藥品說明書中未載明的不良反應。

3.4 藥品嚴重不良反應:是指因服用藥品引起以下損害情形之一的反應:

3.4.1)引起死亡;

3.4.2)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

3.4.3)對生命有危險並能夠導致人體永久的或顯著的傷殘;

3.4.4)對器官功能產生永久損傷;

3.4.5)導致住院或住院時間延長。

4.職責

4.1 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原則:可疑就報。

4.2 全院所有醫務人員均承擔上報藥品不良反應的義務。

4.3 院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技術中心負責全院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的業務技術組織工作,在院

藥事管理委員會領導下承擔以下職責:

4.3.1 承擔全院藥品不良反應資料的收集、整理、分析、評價、上報、定期反饋等

工作 。每月5號上報藥品不良反應報告表,新的、嚴重的藥品不良反應在15

日內上報,其中死亡病例必須立即報告永城市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

4.3.2 將國家、省不良反應中心反饋的藥品不良反應資訊定期傳遞給各臨床科室。

4.3.3 在省級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的指導下,積極組織或參加藥品不良反應學術

活動,開展有關宣傳、諮詢、教育、培訓及科學研究,編輯出版藥品不良反

應資訊刊物。

5.標準

5.1 所有藥學工作人員應當熟悉藥品不良反應事件的處理流程:

5.1.1 若患者情況緊急,不論判斷如何,都應及時對症處理,並把藥品不良反應因素列入原因的考慮之列,再次詳細詢問既往史,並避免使用過敏發生率高的藥物。

5.1.2對本事件是否為藥品不良反應做出判斷,若判斷有困難,請示上級醫生或反饋給醫院藥事管理委員會藥品不良反應監測領導小組。

5.1.3 同醫院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人員聯絡,並妥善儲存原始資料,等待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人員的進一步處理。

5.1.4 一旦判斷是藥品不良反應,待患者情況穩定後,填寫藥品不良反應報表,內容盡量詳盡。對患者及其家屬進行相關的解釋。

5.1.5 嚴重、罕見或新發現的藥品不良反應應在72小時內上報。

6.流程

7.表單:(無)

8.1 《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

藥品不良反應與藥害事件監測報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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