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員盈餘分配制度

2021-06-02 09:43:32 字數 596 閱讀 4562

一、分配物件。參加盈餘分配的人員為持有本社《社員證》的社員。

二、分配核算。合作社在進行年終盈餘分配工作以前,財務人員要做好財物清查,準確核算全年的收入、成本、費用和盈餘,清理資產和債權、債務。財務核算結束後,向理事會提交盈餘分配方案。

三、盈餘分配順序和辦法。合作社的盈餘按照下列順序進行分配:

1、提取盈餘公積金。按照章程或成員大會決議規定的比例提取,用於彌補虧損、擴大生產經營或者轉為成員出資。若累計有虧損,首先彌補虧損,抵虧後的公積金餘額再用於擴大生產經營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2、向社員分配盈餘。合作社的盈餘經過上述分配後的餘額,按照交易量(額)向社員返還,分配比例不低於可分配盈餘的60%;按照出資額、成員應享有公積金份額和國家財政扶持資金及接受捐贈確定為社員的份額向社員進行分配,分配比例不超過可分配盈餘的40%。入社不滿一年的社員,根據社員實際出資和入社時間,按時間段按比例進行分配。

四、審批程式。理事會接到合作社財務部提交的盈餘分配方案後,組織召開有監事會成員、管理人員、社員代表參加的理事會擴大會,聽取意見,進一步完善方案,經理事會審核後,提請社員(代表)大會審議批准後方可執行。

五、記載登記。按交易量(額)比例分配盈餘金額及平均量化到社員的資金份額要記載到《社員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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