誡勉談話制度

2021-05-24 14:06:40 字數 1336 閱讀 5894

對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是新時期加強幹部職工教育管理的一種好形式。堅持和執行好這一制度,根據有關檔案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對幹部職工的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密切領導幹部和職工之間的關係,以及對幹部職工的一些苗頭性問題及時「敲警鐘」,把幹部職工中出現的問題消除在萌芽狀態,防止和減少幹部職工犯錯誤。結合我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誡勉談話的含義

誡勉談話是指對思想作風、工作作風或工作態度等方面存在一定問題,又不夠紀律處分的幹部職工,在批評教育基礎上提出警告,要求限期改正。誡勉談話是教育幹部的一種手段和方式,不是處分。

二、誡勉談話的物件和範圍

凡全所幹部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誡勉談話。

1、缺乏事業心、責任感,作風漂浮,敷衍塞責,不思進取,工作處於後進狀態的;

2、違反所規章制度,經常遲到、早退或擅離職守,造成不良影響的;

3、缺乏團結協作精神,不服從組織分配,影響正常工作開展的;

4、違反職業道德,辦事拖拉、推諉,無故延誤辦理時間;

5、爭權奪利,鬧不團結,搞內耗,造成本單位工作被動的;

6、違***公德和家庭美德,思想意識不健康或生活不檢點,有損人利己行為或造成一定負面影響的;

7、對待不同意見者有打擊報復行為的;

8、在廉潔自律問題上要求不嚴,造成不良影響的;

9、違反保密制度,隨意傳播、洩露組織尚未公開事宜的;

10、有其他局黨組認為應予誡勉的表現的。

三、實施誡勉談話的程式

凡發現幹部職工所列情形之一者,所相關各部門負責人或所分管領導應提出誡勉談話的建議,報經所領導班子討論決定,各部門工作人員分別由所在部門負責人提出誡勉談話,所中層幹部分別由分管領導提出誡勉談話。作出誡勉談話決定後,由紀檢組通知被誡勉談話人接受誡勉談話,並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

所幹部職工對黨組作出的誡勉談話決定有異議,允許申辯,但行動上必須服從。

四、誡勉的期限和要求

對幹部職工的誡勉期限一般為6個月。在此期間,要嚴格自律、勤奮工作、努力改正組織指出的缺點和問題。

黨組、黨支部及各部門對受誡勉談話的幹部職工要及時給予關心、教育和幫助,誡勉期間,幹部職工職權和待遇不變,但不能提拔使用。

五、誡勉的終結

誡勉期滿,本人要寫出自我總結,黨組將根據本人表現和群眾反映,對表現好的作出解除誡勉決定,對表現不好、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改正錯誤的,作出進一步處理的決定。

幹部職工誡勉通知書

同志:按照中共台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椒江分局黨組《關於實行幹部職工談話談心和誡勉制度的通知》(臺椒食藥監黨〔2006〕 號)的規定,經局黨組研究,決定對你存在的下列問題提出誡勉。誡勉期6個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希望你認真吸取教訓,及時改進存在的問題。

誡勉期滿時,寫出個人總結交局黨組。

存在的問題:年月日

誡勉談話制度

1 實行誡勉談話要堅持從嚴治黨治政的方針,實事求是,立足於教育,著眼於防範,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最大限度地教育 保護和挽救幹部。2 談話誡勉的物件 信訪或者其他渠道反映存在輕微違紀行為,一般不需給予紀律處分的單位各級領導幹部。3 談話誡勉適用於以下凡種事項 1 信訪或者其他渠道反映的一般性問題,經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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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話誡勉制度

為了更好地履行紀檢工作職能,強化對黨員幹部的監督管理,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領導幹部的廉潔自律,遏制和防範違紀現象的發生,根據區紀委和市局紀檢組的有關規定精神,特制訂本制度。一 談話誡勉的物件 在信訪或其他渠道反映存在輕微違紀行為,一般不需給予紀律處分的黨員幹部。二 談話誡勉的適用範圍 1 信訪或者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