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幹部警示約談 函詢及誡勉談話實施細則

2022-12-25 20:33:02 字數 3178 閱讀 2488

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改進對領導幹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監督,增強領導幹部的責任意識和廉潔自律意識,根據《關於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中辦發〔2005〕30號)、《關於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幹部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實施細則》(中組發〔2015〕12號)等相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公司領導幹部警示約談、函詢和誡勉談話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第二條警示約談、函詢和誡勉談話是對在政治思想、履行職責、工作作風、道德品質、廉潔從業等方面存在問題的領導幹部進行教育的一種形式,主要是對有輕微違紀行為或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幹部進行談話、誡勉教育,達到及時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第三條領導幹部存在問題,雖不構成違規違紀,但造成不良影響的,屬於苗頭性、傾向性的問題,應當對其進行警示約談或函詢;雖構成輕微違紀,但根據有關規定免於黨紀政紀處分的,應當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第四條開展領導幹部警示約談、函詢和誡勉談話,旨在為強化組織監督,完善約束機制,增強領導幹部廉政勤政意識,提高政治和業務素質,明辯是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通過警誡,激勵和鞭策幹部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努力建設高素質的企業幹部隊伍。

第五條本實施細則中的領導幹部是指公司班子成員。

第六條對領導幹部進行警示約談、函詢和誡勉談話,應當堅持從嚴要求,把紀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頭,防止小毛病演變成大問題;堅持關心愛護幹部,注重平時教育培養,促進幹部健康成長。要堅持實事求是,勸誡以理,警示明確,批評到位,並堅持以下原則:

(一)教育原則。通過對領導幹部的批評、教育,促使其深刻認識並切實改正工作中的失誤和錯誤。

(二)約束原則。啟發領導幹部增強自我約束能力,防止輕微違紀行為進一步發展。

(三)導向原則。從被誡勉的事實中警示、教育和幫助領導幹部明確前進的方向,從而少犯或不犯錯誤。

第二章警示約談、函詢和誡勉談話的物件

第七條警示約談、函詢和誡勉談話物件必須自覺配合組織,主動接受教育和監督,如實向組織匯報思想和工作情況,認真接受批評和建議,及時糾正缺點和錯誤,努力改進工作,不斷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八條領導幹部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根據實際,開展警示約談、函詢或誡勉談話,具體由公司領導審定。若警示約談期未按照要求整改的,可進行誡勉談話:

(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公司重大決策、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員工群眾舉報,但不構成違紀或違紀輕微,尚不構成處分、也不需進行組織處理的幹部,或員工群眾經常有反映,甚至反映強烈,但又沒有具體明確線索的;

(三)生產經營管理不到位,年度目標任務完成較差,分管和所負責的工作完成情況與公司要求差距較大的;

(四)工作職責履行不到位,分管和所負責的工作發生較大失誤或造成較大損失的;

(五)不嚴格執行幹部選拔管理規定的,用人失察失誤的;

(六)審計發現有輕微違紀行為或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

(七)不嚴格執行廉潔從業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

(八)公司認為需要進行警示約談、函詢或誡勉談話的。

第九條對在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作風和紀律等方面存在嚴重問題的單位,必要時可對其黨政主要負責人或領導班子成員集體進行警示約談或誡勉談話。

第十條根據領導幹部的職務層次和具體崗位確定適當的談話人。

(一)對子公司黨政主要負責人進行警示約談和誡勉談話的,一般由公司黨政主要領導作為談話人,或委託公司分管領導進行談話;

(二)對子公司其他班子成員進行警示約談和誡勉談話的,可由公司黨政主要領導委託公司分管領導、區域主要負責人進行談話;

(三)根據警示約談和誡勉談話物件的具體情況,執行談話時,可商請黨委領導、紀委領導、分管領導參加,以及其他專業部室負責人參加。

第三章函詢

第十一條針對信訪、舉報及其他途徑反映領導幹部政治思想、履行職責、工作作風、道德品質、廉政勤政、組織紀律等方面的問題,除進行調查核實的外,可採用書面方式對被反映的領導幹部進行函詢了解。

第十二條由專業部室、審計室提出函詢意見,擬定《函詢通知書》,報公司黨委、紀委或行政主要領導批准後,向函詢物件傳送。

第十三條函詢物件在收到《函詢通知書》的十五個工作日內,實事求是地作出書面回覆。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回覆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說明理由。對函詢問題沒有說清楚的,可以再次對其進行函詢或採取其他方式進行了解。

第十四條對無故不按期書面回覆、再次函詢後仍未說清楚的、從回覆材料中發現存在其他問題或經函詢了解,函詢物件確實存在問題的,由提出函詢的部室,依據相關制度進行處理,並向批准函詢的公司領導報告情況。

函詢形成的材料,在乙個月內上報人力資源部歸檔備查。屬紀檢工作內容的,由監察審計室留存。

第四章警示約談和誡勉談話

第十五條警示約談和誡勉談話的程式:

(一)按幹部管理許可權開展警示約談或誡勉談話,根據談話物件存在的問題,研究提出談話的建議,由專業部室、監察審計室填寫《警示約談/誡勉談話擬辦呈批表》,報公司黨政主要領導審批。

(二)在談話前,應當通知談話物件所在單位,並向談話物件發出《警示約談/誡勉談話通知書》,將談話的時間、地點、內容和方式通知談話物件。

(三)談話時,應當向談話物件說明談話原因,明確指出反映或存在的問題;談話人不得少於兩人,同時指定專人做好談話記錄。

(四)談話物件要對反映或存在的問題實事求是的做出解釋和說明,提供有關材料。

(五)談話人根據談話物件的陳述和掌握的情況,指出其需要注意的問題,進行批評教育和幫助,並要求其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

(六)談話物件就談話人所提出的要求表明態度。

(七)談話物件核實談話記錄並簽字。

(八)談話後,談話物件必須在七個工作日內提交書面報告,剖析存在問題,擬定具體整改措施,報送專業部室和主談話人。

第十六條警示約談和誡勉談話記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談話物件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職務等;

(二)談話人、記錄人的姓名、職務等;

(三)進行談話的日期、地點;

(四)進行談話的事由;

(五)談話具體內容;

(六)其他事項。

第五章警示約談和誡勉談話的內容及整改要求

第十七條警示約談和誡勉談話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向談話物件指出存在的問題;

(二)談話物件就所談問題作出說明、解釋或檢討;

(三)對談話物件存在問題進行批評教育,提出明確的要求,並限期進行整改。

第十八條談話整改要求,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明確警示約談及誡勉談話期限。原則上警示約談期限為1-3個月,誡勉談話考核期限為3-6個月;

(二)明確考核意見。誡勉談話考核期內工資,按照公司相關制度考核發放;受到誡勉的領導幹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各類先進資格,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全縣領導幹部警示教育大會講話

在全縣黨員幹部警示教育大會上的 主持詞及講話 陳鐸 2011年6月25日 同志們 按照市紀委的統一安排部署,今天,我們在這裡召開全縣黨員幹部警示教育大會,主要是 宕昌縣原縣委書記王先民 案警示教育片,聽取對我市近年來查辦的典型違法違紀案件的剖析,教育各級黨員幹部進一步加強黨性修養,提高拒腐能力,切實...

領導幹部廉政警示教育心得體會

8月22日上午,我參加了由縣委組織的全縣各鎮黨委書記 在警示教育活動中,我參觀了服刑人員的生活勞動場景,聽取了職務犯罪人原化州市副市長朱xx的現身說法。半天時間,感觸很深。有以下幾點體會 一 加強學習,時刻自省,築牢思想防線 學習是每一名黨員幹部的必修課,只有不斷加強學習,才能提高自身素質和能力。不...

領導幹部工作總結格式及要求

一 格式 1 標題同志工作總結 2 主體內容 第一部分 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 一是現任職務和主要職責 二是簡要的對自己作出任職評價。第二部分 主要陳述近一年來,個人思想 作風 工作以及生活等方面的情況,重點介紹所做的工作和所取得的成績,所做的工作包括分管 協管的工作 點村工作 中心工作,所取得的成績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