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話函詢警示誡勉責令糾錯制度

2021-05-31 17:08:32 字數 2529 閱讀 9444

第一章總則

為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切實提公升拒腐防變能力,根據上級紀委有關檔案精神,現結合我局實際,特制定談話函詢、警示誡勉、責令糾錯工作制度。

第二章談話函詢制度

第一條談話函詢制度是立足於事前防範,本著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的原則,對有違法違紀苗頭的行為適時進行提醒和告誡,逐步形成防範預警機制的監督教育措施。

第二條談話函詢的物件主要針對群眾舉報、部門發現、**披露、有可能出現不廉潔現象或苗頭性、傾向性問題,以及組織認為有可能發生其它錯誤問題需要預警的單位和民警,

第三條談話函詢的適用範圍:

(一)群眾有舉報、社會有反映,在政治思想、履行職責、工作作風、道德品質、廉政勤政等方面有可能出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組織認為有必要告誡防範的;

(二)警令政令的落實、重要法規貫徹、單位重大決策、基礎設施建設、大額資金使用、臨聘人員招聘等事項,有可能出現不廉潔行為,需要事前預警的;

(三)民警個人及家庭遇生日宴、公升學宴、喬遷宴等事宜,有可能出現不廉潔行為,需要事前預警(談話)的;

(四)適用談話函詢的其他行為。

第四條談話函詢的物件由紀檢監察室確定,並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談話由紀檢監察室負責通知到指定地點進行,由兩名紀委人員參加,談話應形成記錄,並由談話物件核對簽字後歸檔。

第六條函詢應送達《函詢通知書》,明確告知其應注意的事項和問題,對反映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被函詢單位或個人應在10日內作出書面答覆,並將整改落實情況報紀委書記和紀檢監察室。

第七條對談話函詢物件涉及的問題,經談話函詢後群眾仍有同類問題反映並查證屬實的,轉警示誡勉、責令糾錯;構成案件的,立案進行查處。

第八條辦理談話函詢事項,應建立臺帳,由紀檢監察機關備案並留存。

第三章警示誡勉制度

第九條警示誡勉制度是立足於監督和挽救,對存在一般性違反廉潔自律要求的行為進行及時糾偏引導,終止其錯誤行為的告誡勉勵措施。

第十條警示誡勉的物件為已經出現不廉潔行為或存在不廉潔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以及在改革創新、幹事創業或具體工作中存在一般性廉潔自律問題的單位和職工。

第十一條警示誡勉的適用範圍:

(一)職工在政治思想、履行職責、工作作風、道德品質、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苗頭性、傾向性問題;

(二)單位存在一般性不正之風;

(三)工作過程中出現工作失誤和偏差的;

(四)適用警示誡勉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警示誡勉物件由紀檢監察室根據群眾投訴舉報或公安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提出,由紀委書記提請局黨委會研究確定。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警示誡勉由局主要領導和聯絡或分管領導組織,民警的警示誡勉由紀檢監察室組織。

第十三條警示誡勉應送達《警示誡勉通知書》,告知警示誡勉物件存在的問題,糾正錯誤傾向,終止錯誤行為;對執法辦案中存在的偏差和失誤,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並監督其整改落實,並將整改落實情況報紀委書記和紀檢監察室。

第十四條警示誡勉在送達《警示誡勉通知書》的同時,可對警示誡勉物件進行誡勉談話。談話由紀檢監察室負責通知到指定地點進行,一般由紀委書記和聯絡或分管局領導會同紀委委員兩人以上參加,談話應形成記錄,並由誡勉物件核對簽字後歸檔。

第十五條對警示誡勉物件涉及的問題,經送達《警示誡勉通知書》或警示誡勉談話後,仍不改正錯誤的,轉責令糾錯或組織處理。構成違規違紀的,應立案查處。

第四章責令糾錯制度

第十六條責令糾錯制度立足於保護挽救,針對已經造成的錯誤事實,進行強制糾錯,逐步形成保護挽救和監督整改機制的挽救保護措施。

第十七條責令糾錯的物件為已經造成錯誤事實,構成輕微違規違紀,可不給予紀律處分的黨員民警。

第十八條責令糾錯的適用範圍:

(一)具有《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公務員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所列舉的違法違紀行為,但根據規定中可不給予處分或免予處分的;

(二)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職責不力,行政不作為,執法管理不力,服務承諾不兌現、工作效率低下等,造成一定影響,可不給予處分的;

(三)在實際工作中,黨委或紀檢監察部門認為可不給予追究紀律責任的;

(四)適用責令糾錯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責令糾錯的物件由紀檢監察室根據群眾投訴舉報或公安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提出,經紀委書記同意報局黨委會研究確定。責令糾錯由紀檢監察室組織,並負責將相關情況向局黨委會進行專題匯報。

第二十條責令糾錯應送達《責令糾錯通知書》,指出存在問題的性質及其危害,剖析錯誤根源,限期整改;對損害國家、集體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採取補救措施,挽回損失;屬於制度或管理上的問題,應責令建立健全制度,堵塞漏洞。

第二十一條在送達《責令糾錯通知書》的同時,應對責令糾錯物件進行誡勉談話。談話由紀檢監察室負責通知到指定地點進行,一般由紀委書記和聯絡或分管局領導會同紀委委員兩人以上參加,談話應形成記錄,並由責令糾錯物件核對簽字後歸檔。

第二十二條責令糾錯的時限一般為乙個月。確需延長時限的,經報請局黨委會研究同意後延長,但最長不超過兩個月。責令糾錯的落實由紀檢監察室負責監督。

第二十三條 《責令糾錯通知書》送達後,對消極對抗,影響惡劣,錯誤仍繼續蔓延造成一定後果的,按照有關規定立案查處或採取組織處理措施。

第二十四條責令糾錯整改期滿後,紀檢監察室通過個別走訪、聽取匯報、組織座談等形式,及時了解整改落實情況,確保整改工作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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