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021-05-24 10:17:45 字數 3306 閱讀 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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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編制:審核:

批准:2023年3月1日發布2023年3月1日實施

浙江大東吳集團建設****幕牆工程公司

1、目的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職工人身、公司財產和職工財產安全,保障幕牆加工廠、辦公室正常施工和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幕牆公司加工廠各部門。

3、職責

質安部負責編制《防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

4、工作內容:

4.1總則

為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加強消防工作,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辦公、生產、現場工作和施工作業過程中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減少火災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4.2防火災安全技術措施

火災原因往往是複雜的,突發的,事故的後果,往往要比其他工傷事故的後果嚴重的多,它容易造成多人**事故和特大**事故,給國家財產和企業造成巨大損失,給人的生命,周圍環境和生態造成巨大危害。

4.2.1防止火災的基本技術措施:

4.2.2消除火源:防火的基本原則應建立在消除火源的基礎上,生產現場如有可燃物質。而且不缺乏助燃的空氣,只有消除火源才能有效地預防火災的發生。

4.2.3控制可燃物:

對於生產中的容易燃燒的可燃物應進行嚴格控制和管理,是防止火災發生的重要措施,對各種不同的易燃易爆物,應專門採取有效措施,分別存放,嚴格管理各存放點之間要加以隔離,距離應符合有關安全要求。

4.2.4隔離空氣:將可燃物與周圍的空氣隔開就能馬上使燃燒停止,如不同的滅火劑,溼被,黃沙等,都能達到滅火的目的。

4.2.5冷卻:將燃燒物的溫度降至著火點以下,燃燒即可停止,如常用的水澆和乾冰進行降溫滅火。

4.2.6隔絕火源與可燃物:採取措施將火源和可燃物隔離開來,防止產生新的燃燒條件,阻止火災的擴大。

4.3防火安全措施:

4.3.1生產場所應根據工程情況成立消防機構,配備消防器材,在生產作業場所防火負責人和安全部門的領導下,負責日常消防工作。

4.3.2建立防火工作檔案,定期組織防火工作檢查,每年對職工進行不少於一次防火教育,能掌握防火知識,使用防火器材。

4.3.3生產現場要有明顯的防火宣傳標誌,設定消防通道,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並做到布局合理,消防器材不能任意挪用。

4.3.4堅持防火安全交底制度,在進行電氣焊,油漆及其他危險作業時,要有具體的防火措施,在作業前要向作業人員認真交底。

4.4清洗用有機溶劑(酒精、二甲苯、汽油、煤油等):

4.4.1清洗用有機溶劑屬於易燃品,並伴有一定的毒性,在生產、施工過程中,特別是打膠時所用溶劑比較頻繁,人員比較多,並且對直接接觸液體的**有一定的傷害。

接觸到高溫或明火時易燃,並可能引**災,要消除或減少可能在生產、施工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火災、人體傷害或中毒事故就要:

4.4.1.1不斷改善勞動條件,在操作過程中使用防護手套、口罩、戴防護鏡、穿防護服等。

4.4.1.

2易燃有機溶劑在儲存時,應存放在化學品庫內,化學品庫要求通風、防火、防潮、防雷、防滲漏等,並要求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其符合安全執行要求。現場無專用化學品庫的,應與其它材料隔離存放,並配備滅火器或黃沙。

4.4.1.3易燃有機溶劑在使用後,剩餘或多餘的溶劑應立即密封放置在非工作人員不易接觸或碰撞的地方。

4.4.1.4使用易燃有機溶劑的房間,應按相關標準和要求配備滅火器或黃沙,以防發生火災。

4.4.1.5凡存放和使用易燃有機溶劑的場所,必須嚴禁明火、高溫、劇烈碰撞,以防發生火災或**。

4.5焊接作業(電焊、氣焊、氣割)

4.5.1嚴格遵守「十不燒」規程操作,從事焊接的操作人員必須進行過專門培訓,持證上崗,嚴格執行用火審批制度,操作前必須申請辦理用火申請手續,經安全部門審批、批准,領取用火證後方可操作。

4.5.2用火應採取定時、定位、定人、定措施的管理辦法,若部位變動或超過規定時間仍須繼續操作,應事先更換用火證,用火證只限規定時間操作人員使用,並要隨身攜帶,以備檢查。

4.5.3焊割操作不准與油漆等易燃易爆操作同部位和同時間交叉作業,嚴禁在有火災、**危險的場所進行焊割作業。

電焊機的弧火花墮落點必須控制,與易燃品的距離不少於10公尺,與易爆物品的距離不少於20公尺,並有隔離防護措施。

4.5.4電焊機必須設立專用地線,不准將地線搭接在建築物,機器裝置或各種管道、金屬架上。

4.5.5工作前應檢查用具壓力表等是否完好。氧氣瓶導管、軟管、瓶閥及減壓閥等,不得與油脂、沾油物品接觸,氧氣瓶不得傾倒和受熱。

4.5.6在遇有5級以上大風等惡劣氣候時,要求停止露天的焊割作業。

4.5.7作業完畢或焊工離開現場時,必須切斷電源、氣源,並檢查現場確認無火情隱患及火險時,方可離去。發生火災要先切斷電源、氣源,然後再使用符合安全規定的救生物進行撲救。

4.5.8氧氣瓶禁止火烤,夏季要有防日曬措施,氧氣瓶禁止粘汙油脂,氧氣瓶,乙瓶禁止平放,各種氣瓶應有標識。

氧氣瓶和乙炔瓶工作間距不得小於5m,兩瓶同明火作業點的距離不得少於10 m,並有隔離措施,禁止氣瓶平放。

4.5.9進行焊割作業時,必須配備滅火器、黃沙等滅火裝置和監護人員。

4.5.10氧氣瓶,乙炔瓶應輕拿輕放,不得碰撞,不得從車上往下扔、滾,不得一人用肩扛氧氣瓶,必須兩抬或用專用小車運送,瓶身應有兩個膠皮圈和瓶帽。

4.5.11所有的氣焊工具、裝置,包括氧氣瓶、乙炔瓶、膠皮等均應按不同要求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查,不合格者一律禁止使用。

4.6電氣火災安全措施:

4.6.1正確設計和選擇導線截面和裝置的保護裝置,以應線路長期在超負荷條件下工作,當熔斷器或自動開關用於保護某段線路時,被保護電路可能出現的最小短路電流,應不小於熔絲額定電流的4倍,或自動開關瞬時脫扣電流的1.

5倍。4.6.2加強電氣線路和裝置運**況的巡視和檢查,尤其是大電流通過的接頭處,可用變色漆或示溫蠟片等觀察,監視如發現接頭鬆動或過熱應及時處理,開關觸頭等應經常檢查,發現氧化,燒蝕應及時修理或更換。

4.6.3各種電器應絕緣良好,保證通風散熱,開關及熔電器的選擇應大於熔絲電流,功率大於1kw的電動機應有熱繼電器作過載保護。

4.6.4電器線路、裝置、開關和電墊、照明器具等與可燃物應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以防電弧,電火花等引**災危險場所,應按規定要求架設電氣線路和採用防爆電器裝置。

4.7相關檔案: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

《建築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範》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浙江大東吳集團建設****

幕牆工程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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