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年休假制度 新1

2021-05-24 06:25:39 字數 2533 閱讀 6136

(二○○八年十二月修訂)

第一條、為落實國家頒布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保障員工休假權益,明確年休假執行中的一些具體問題,特制定本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制度。

第二條、年休假適用人員和休假期間的待遇

(一)與公司正式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務合同並在公司工作滿一年的正式員工、離退休返聘人員,從第二年起,每年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

(二)員工年休假期間視同出勤,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年休假標準

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正式員工,每年可享受5天帶薪年休假;

累計工作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正式員工,每年可享受10天帶薪年休假;

累計工作已滿20年的正式員工,每年可享受15天帶薪年休假;

上述累計工作年限的計算與認定均以個人檔案中存有的與用人單位正式簽訂的勞動合同為依據(含原先在其他用人單位正式工作的檔案記錄或勞動合同)。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帶薪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或者減抵休假天數:

(一)員工請事假累計30天以上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二)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三)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四)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五)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本條上述四種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六)由公司組織外出旅遊的,旅遊時間超過本人可以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該員工本年度不再享受該年度的年休假;當年已休過年休假的天數按事假追溯處理或減抵下一年度年休假天數。旅遊時間未超過本人可以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該員工本年度只能再享受剩餘天數的年休假。

(七)新進入公司的員工在本公司連續工作屆滿1年後,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公司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具體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員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八)員工提出辭職或因違紀而被公司辭退、開除的人員,其本年度在公司實際工作未滿半年,已休過年休假的,則已休年休假天數按事假處理,從工資結算中按事假扣除工資;其本年度在公司實際工作已滿半年的,已休過年休假的,不再追扣。

(九)公司提出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員工未休滿應休年休假的,可以按照該員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具體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員工當年已休年休假天數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天數的不再扣回。

第五條、年休假的使用

(一)員工休假可以根據本人需要向公司提出休假申請。公司也可以根據實際工作的具體情況,統籌安排員工年休假,也可對員工申請休年休假的日期安排和一次性休假天數進行調整。

(二)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一次性集中休假,也可分為若干次休假,但每一次申請休假最低天數為半天或半天的整倍數。

(三)員工可自行選擇用年休假充抵病、事假。

(四)年休假原則上要求在本年度內休完。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公司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員工休年休假的,對員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可由公司安排順延到下一年度使用;經員工本人同意,也可以不安排其休年休假,公司按照該員工日基本工資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員工本人不提出休假申請,或公司安排員工休年休假但員工因本人原因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公司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第六條、年休假申請與審批

(一)員工申請休年休假必須做到不能影響本職工作,盡量安排在自己工作相對較少的淡季,並盡可能錯開與同部門其它人員同時休假。

(二)員工申請年休假,申請一次休假在一天(含一天)之內的,必須於休假前填寫《年休假申請單》(充抵突發性疾病病假的除外),由部門經理審批;申請一次休假一天以上兩天以內的(含兩天),必須提前一周填寫《年休假申請單》(充抵突發性疾病病假的除外),由部門經理簽批後上報公司分管領導審核批准;申請一次連續休假兩天以上的,必須提前半個月填寫《年休假申請單》(充抵突發性疾病病假的除外),應經公司總經理加簽批准。部門副經理(或負責人)級以上人員申請年休假,一律報經總經理批准。未按程式申請並經批准,擅自休假者,按曠工論處。

(三)員工須在休假前(充抵突發性疾病病假的除外)將經批准的《年休假申請單》及休假單送交至人力資源部以備考勤之用。

(四)員工申請年休假外出的應將行程主動告知部門經理,並在外出期間保持手機通訊暢通,以便隨時聯絡。

(五)各部門經理或負責人在批准員工休假時,應妥善協調好本部門工作,指定專人臨時接替休假者休假期間的工作。員工休假前應主動與臨時接替工作的員工做好休假期間的工作交接或交待,確保工作正常進行,不受影響。

第七條、本制度所稱年度採用公曆年制,即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乙個休假年度。

第八條、本年休假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於二○○八年七月十七日頒布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從二○○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九條、本年休假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xx公司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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